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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華《劉山青案仍未定奪》

  黃國華 《劉山青案仍未定奪》 黃國華 在五月在《時代新聞》寫了一篇文章。他取到一些內部消息,特別是寫出劉案由中共的反特機構 , 處理。所謂反特本身是一特務 機構 , 凌駕於法治與人權。 黃國華指出兩點: (一)我的案件之所以無人認領,是因為它交給了中央的反特機構接手; (二)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在開審前,會循例在門前的公告欄貼出啟示,只是他們不想港人知道,自然不會通知我的父母。 而這點的確是我在入獄刑期差不多到刑滿時,公安局告訴上訪的甘神父,他們還說廣州當局不同意拘捕我的,但那是省的決定。 黃國華很有才氣,在我出獄後,曾接受大大小小、本地和國際媒體訪問,不少是專題的。當時他是《天天》還是《快報》主筆。一天他帶了一位記者隨行,浩浩蕩蕩的來到酒樓會我,他只問了我一個問題,其他時間就是吃東西,閒話家常,想不到,他寫的訪問是最好的。他後來當過記協主席,之後在大陸中了風,晚年生活困難,他很支持民主,我們成為好友。 *** 黃國華《本刊獨家消息報導 劉山青案仍未定奪》 (《時代新聞》  1983 年 5 月 14 日特稿) 香港青年劉山青在中國大陸被捕,案件仍未見結。 根據本刊獲得的消息,雖然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判處劉山青十年有期徒刑,但是並未正式宣判,故此可說,該判決仍未正式生效。 目前劉山青仍被拘留在黄華懲教所 . 本刊接獲來自廣州市高層的靈通消息透露,有關劉山青案的文件,已經越級傳遞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由中央審核並作出詳細檢討。 四項反革命罪 劉山青被控以四項反革命罪名,最初是按慣例,在就逮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審訊。根據中國大陸司法程序的習慣,有關文件的覆閱,應先交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但是現在直接上遞北京,可見中國執法和司法機關部認為這一宗案件不能按一般方式處理。 本刊又接獲獨家消息,透露劉山青被控的四條罪名。各條和指證的支持如下: ( 一 )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違反刑法第 98 條。指證的支持,是說劉山青乃「共產主義者同盟」的積極策動人之「共盟」是中國境內一幫民主運動和地下刊物活躍份子的組織,也有一些香港居民參與。 ( 二 ) 為敵人刺探情報,違反刑法第 97 條。指證的支持說,劉山青曾經向王希哲和何求的家屬,刺探兩人在獄中的近况,相信是為香港的敵人「托洛茨基份子」服務。 (...

八四年八月十日,張彩雲收到 Edeltraud Munding 上周的信

  八四年八月十日 ,張彩雲收到 Edeltraud Munding 上周的信,答覆:「 I have received your letter last week, and has called up friends in Hong Kong to inquire the situation of Lau Shanqing.   According to the Committee for the Rescue of Lau Shanging, the parents of Lau has been allowed to visit him once every month. It seems that Lau has not been physically tortured. Lau's parents refuse to say anything more about Lau, not even where he is imprisoned. It has also been very difficult to get in touch with them. If you want further information (let's hope there is still more ), 」她說快要回香港了,並給了對方她的,營劉會和中大學生會的通訊地址。 最後一封 沒有日期的信由里德林根市小組的 Edeltrand   Ulanding 給相關人士鼓氣的信寫道,「雖然資料不足,大家繼續努力,幫助”我們的囚犯 " 。」 :「 Dear Mrs.   quite a long time has passed, and we didn't succeed in getting any further information concerning Mr. LIU SHANQING (you know him ---- you'll remember----- Liu Shanqing is the man we try to help). Therefore, we ask you very fervently, to inform us immediately, if you get to know a...

我的資料夾內有五封通信:

  我的資料夾內有五封通信:   八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德國的 Requia Jchoule 寫給位於意大利的張彩雲,希望知道我的五個情況。 --- 「 All these questions are very important for us, therefore we request you urgent, for a possible early answer. We take all what we can, to get Mr. Shanqing free. 」   八三年十月十二日 ,張彩雲覆信。她介紹了我的一些過去,並表示:「 It was not know where Liu Shanging is imprisoned since not even bis father is allowed to visit him. Neither is his health situation known. 」 八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張彩雲得知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給中大羅永生的覆函後,立即通知 Requia Jchoule :「 By now you must have received my letter of 12 October.   I received some new information on Liu Sanging. Enclosed please find a letter of the Chinese authority to the students in Hong Kong. I think this letter answers many of your questions, 」

張彩雲

  張彩雲 ***   我的朋友張彩雲時值身處意大利,她負起了與外地的特赦小組的溝通橋樑。八三年九月一個葡萄牙的小組寫信給德國的國際特赦組織,追問我的背景,他們想知道: (一)           我的具體囚禁地方; (二)           我的健康情況和獄中待遇; (三)           被控罪名;及 (四)           我的政治背景。 缺乏這些資料,他們很難撰寫求請信。張彩雲答覆:劉山青家人不肯向營劉會接觸,她建議對方可寫信給中大學生會。張彩雲的最後一封通訊是八四年八月。 張彩雲是我同期的學運份子,她是少數的不排斥托派的人,畢業後到一社區中心工作,卻被另一學運份子誣告她是托派,她被迫離職,之後她到《大公報》當記者。她與梁國雄一起到新華社抗議中共迫害民運人士。她個子矮小,被行家一眼認出,《大公報》老編追問此事,她直認不諱,被開除。其後她一直活躍於工運、婦女運動。我獲釋後間中在運動中見到她,她後來不幸患上癌症,接受治療後痊癒。 國際特赦組織對我的營救似乎是由德國巴登 - 符騰堡邦里德林根市的一個小組跟進的。里德林根看來是一個美麗的德國城市。

被國際特赦組織列為良心犯

  被國際特赦組織列為良心犯 我在四月被國際特赦組織列為良心犯後,具體的營救工作由各地的小組執行。它們的工作是寫信給被囚良心犯的國家請求特赦。在條件許可下召開記者會引起關注,例如,香港的國際特赦小組不能為我和中國的良心犯寫求情信,但它們可以在港召開記者會關注我的事件。它通常地引起傳媒報導。這對於被消息封鎖的良心犯來說,猶如冰窖中的一杯熱茶。 英文虎報 報導:「 It also recommended people to ask the authorities to make public information, including details of the charges about Lau’s trial, and the trial of all prisoners of conscience detain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Democracy Movement. "   Amnesty International, it said, was working for the release of 30 prisoners of conscience arrest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hinese " Democracy Movement. ' " Several of them are reported to have been brought to trial during the past year and received heavy prison sentences for ' counter - revolutionary activities, " it said. The statement said according to information available ' to Amnesty International, no official statement had been made about any of these trials. “Amnesty International is concerned that this trend may mean that all the...

江郎《劉山青遭扣留 案情應該公開》

  (《天天》 1983 年 4 月 6 日) 港大畢業生,電機營業工程師劉山青,被中共扣留已逾一年,迄至去年下旬其父赴穗查訪愛子消息時,驚悉其子已被囚十年,惟其被控罪名及審訊詳情,迄今仍未公諸於世。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發言人劉仲明表示:中共秘密拘禁並判處劉山青入獄十年。因此,該會要求中共應立即公佈劉氏之控罪及審訊詳情;並保證劉山青有被探訪及通訊的權利;否則,中共應立即釋放劉山青返港。 該會另一發言人吳萱人聲稱:該會已派員赴英,求助國會議員及新聞界,盼能協助查詢劉山青之消息,冀能予以援助。 劉山青在中國大陸被扣留,歷時逾年。港府在這方面,有向中共作出適應的外交途徑交涉,頗令人費解。 另一方面,本港漁民被菲律賓指為闖入領海,非法捕魚,扣留經年,卒在罰款下始獲釋。 在慘遭扣留期間,漁民互助社會極力設法「營救」,並助港府循外交途徑,向菲律賓政府交涉,然而,結果就是被扣留年餘,終被判監兼罰款,惟扣留時間已扺銷刑期,在繳交罰款後即獲釋返港。 這批漁民及劉山青,都是本港居民,港府實應有責任循外交途徑向對方交涉,希望今後能從這方面探討一下。 ***

《天天日報》

  《天天 日 報 》 以「 由港赴穂慰問被捕民運人士家屬   劉山青判刑十年   港友好組成委員會進行營救 」為題作 報導:「 該會另一發言人吳萱人表示該會已派員往英國,與當地議員及報界接觸,希望該等人士能透過各種媒介查詢劉山青之消息。更希望國際特赦協會接納劉氏為「良心人犯」,透過該會青年報呼籲各界予以支援。 」 《南華早報》 報導:「 Another member of the committee, Mr. Ng Suen - yan, said one of their members has gone to London to try and enlist the help of British MPs and Amnesty International, as well as the British press. 」 《華僑日報》 在四月十三日引用法新社消息報導,「需呈交北京人民法院作最後宣判」。我在資料夾中找到的英文譯本也可能為此用途。 ***

四月份營劉會記者會及相關報導

  四月份營劉會記者會及相關報導 營劉會在四月四日召開記者會,獲多份報紙報導。 《成報》 報導,北京當局目前不會透露具體罪名,亦不准其父探望,只會在一個月內公開詳情和透過外交照會港府。 《快報》 報導:「 這是劉山青父親於本年三月第三次赴廣州打探其子時從廣州中級人民法院一位高級官員獲悉的。該名法院官員又稱:中國當局將於一個月內循正式外交途徑,透過香港政府知會劉山青親屬有關劉氏一案詳情,並將准許探望劉山青。 …… 營救委員會又開始聯絡法國海外華人以作聲援,下一個聯絡對象為美國海外華人,該委員會發言人說:希望一些能與中國對話的有力華人發表公平談話,就此事直接去信中國高級官員及成立海外華人調查團。 此外,營救委員會又計劃為此事出版一份常設的雙月刊,介紹劉山青,報導事件。 」 《東方 日 報》    以「 營救劉山青行動正升級   港人赴英多方奔走呼籲   中共稱會於月內讓劉父探子 」作報導。 《成報》 報 導 :「 其父親最近從廣州中級人民法院一位高級官員口中獲悉,劉山青已被中國政府判刑十年。但目前未能透露正式控罪及審判之詳情,劉父亦被拒與兒子會面。該官員只稱,中國當局將於一個月內公佈劉案詳情,並會透過外交途徑知會香港政府,再通知劉父。 」

爸爸的另一封求情信

   爸爸的另一封 求 情 信 ,沒有附上日期,應為草稿。他說:「 我們祇是國外僑胞,絕不是國家敵人,請勿誤將我們國外僑民當敵人看待,我希望我們政府能有公平的審判,感謝袓國。 」 ***   敬啟者 首都公安同志們,我名劉東,現年57歲,是五金工人,我在國外生長幾十年,我們是不知國家法律的。我子劉山青,現年29歲,職業電器售貨員,在81年12月25日回國,在廣東省廣州巿探訪民運王希哲家屬,誤觸國家法律,給公安局拘留,至今全無音信。1982年3月12日,我去廣州巿公安局查問,他們衹說劉山青犯了國家法律,也沒有說他犯了什麼,我想見他一面也不能。 我們在國外的僑民,是很尊重我們自己政府的。劉山青也是在國外生長的,誤犯了國家的法律。我懇求我們政府寛處他,希望我們政府能給他一改過錯誤的機會。我們祇是國外僑胞,絕不是國家敵人,請勿誤將我們國外僑民當敵人看待,我希望我們政府能有公平的審判,感謝袓國。  劉東 *** 這大概是爸爸給我的 第 一 封 信 ,也沒有日期,那時我在看守所等上路,前路茫茫,他可能收到我的第一封家信。爸爸在十分困難的情況下寫的,言辭懇切。我在看守所期間寫了大量家書,能寄出的可能只有一封。我在偶然的機會進了負責犯人書信的幹部房間,在桌面看到我的大量積壓的家書。 *** 你的來信收到了,家中各人平安,勿念。你走錯了道路,及早回頭,父母對你的情與義,和寄望你晚年的俸養,你能不能養父母,父母也不會對你有怨言。你不歡喜做的事,父母不會壓迫你做,和責罵你。人生有幾個十年,要好好的珍惜自己的光蔭,父母已盡了力,誰也幫不了你。衹有你自己才可幫自己,努力吧。國家是我們自己的,國家的紀律,即是我們人民的規律,要好好的尊從。我們的國家日漸強大,國際聲譽日高,這是我們民族的光榮,要安份守己。你如不聽我的教導,死怕我們今生也難團敍,冷靜看清楚自己須要走的道路,有機會盡量學習國語。國語是我們國家的語言,全國也可通用。聽我的教導,爭取提前回家,我們等候你回家,和如有什麼需要,請盡寫信回家。 ***

爸爸第三度上廣州

爸爸第三度上廣州 爸爸在三月二十五日和二十六日第三次上廣州時,用他工廠每日生產單的背面,寫了一封致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的求情信。他獲悉我被判了十年。爸爸向公安局追問所犯何罪?他們只答,我會在通信中告訴他的。那自然是沒有的事,我在十年裏不准向任何人提及我的案件。: *** 第一封信 我是一個五金工人,現年五十九歲,一妻四子女,女兒已婚,二子當學徒,四子讀書,長子劉山青,是我要依靠他主力支撑家中生活的,他犯了國家法律,受到懲罰是應得的,我懇求國家的法官們,體念我們國外僑胞生活的困難,請將我子的罪減輕,免我倆年老無依,吃不飽暖,希望祖國政府能接受我的請求。 劉東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庭認為:上訴人劉山青以革命為目的,大肆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污蔑、誹謗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度,並勾結和支持、資助反革命分子何求、傅申奇等人,策劃成立非法組織,出版非法刊物,制造反革命輿論,妄園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其行為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原判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上訴人否認“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顯屬無理狡辯。為此,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和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長                     郭品端 審判員                     盧開陽 代理審判員       趙軍 本件與原本校對無異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鄭小榮 ***

上訴

  上訴 省高院裁定書第一頁 , 第二頁 , 第三頁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 83 ) 粵法刑上字第37號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人)劉山青,男,三十歲,漢族,廣東省惠州市人,原住香港九龍 XXXXX 。現在押。 上訴人劉山青因反革命一案,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一日以(82)穗刑字第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上訴人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查明: 上訴人劉山青是反華反共分子,自一九八○年初至一九八一年底,多次以旅遊為名,偷帶《中國革命的悲劇》、《戰訊》等反動書刊,進入廣州、上海等地,傳遞給反革命分子可求、陳爾普、傅申奇(均已另案處理)等人,並向他們進行反革命宣傳,污蔑、誹謗中國共產黨“已經腐化墮落,產生了官僚階層”,妄想“中國存在一個獨立的政治勢力”,煽動反革命分子何求等人“組織起來”,“搞民主運動”,“辦刊物’,近行反革命的組織活動。與何求策劃召開“全國民刊代表大會”,成立“中華全國民刊協會”的非法組織。當獲悉反革命分子何求等人準備起程到北京等地進行反革命串連活動時,即資助活動經費港幣四百元,人民幣一百二十元,並提供駐北京的某些外國記者名單,指指何求到北京後召開記者招待會,妄圖公開製造反革命輿論。與此同時,還資助反革命份子傅申奇出版非法刊物,並搜集到《責任》、《人民之路》等非法刊物偷帶出境。

被告還資助反革命分子傅申奇出版非法刊物

被告還資助反革命分子傅申奇出版非法刊物,並將所搜集的非法刊物《責任》、《人民之路》等偷帶出境。被告劉山青的上述活動,目的是要推翻我國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劉山青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求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煽動罪,罪行嚴重,並拒不認罪。 本庭為保衛人民民主專政,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根據被告人犯罪的行為、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劉山青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長     張銳 人民陪審員     徐孝默 人民陪審員     楊抗美   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王保國 ***  

刑事判決書

  *** 刑事判決書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82) 穗法刑字第 77 號 公訴人: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張大謀 被告人:劉山青,男,三十歲,原籍廣東省惠州市人,漢族,文化程度大學,原住香港九龍 XXXX ,因反革命案於一九八二年一月五日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現在押。 辯護人:廣州市法律顧問處律師 詹公溥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劉山青反革命案,於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進行公開審理,聽取了公訴人支持公訴的發言,審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最後陳述,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核實了與本案直接有關的證據。 本庭確認,被告劉山育是反華反共分子,自一九八○年初至一九八一年底,多次以旅遊為名由香港進入廣州、上海等地,每次將偷帶入境的反動書刊《中國革命的悲劇》、《戰訊》等傳遞給反革命分子何求、陳爾晉、傅申奇(均已另案處理)等人,並向他們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污蔑、誹謗中國共產黨“不是真正的工人階級政黨,已經腐化墮落,產生了官僚階層”,“希望中國存在一個獨立的政治勢力”。被告劉山青還煽動何求等反革命分子“應組織起來"“搞民主運動"“辦刊物",進行反革命的組織活動。被告與何求密謀並資助何求派人到各地串連,策劃召開“全國民刊代表大會”,成立“中華全國民刊協會”的非法組織。當被告得知何求等人準備起程到北京等地進行反革命活動時,立即資助活動經費港幣四百元、人民幣一百二十元,並提供駐北京的某些外國記者名單,指使何求到北京後召開記者招待會,妄圖公開制造反革命輿論。被告還與何求商定,由被告回香港配合製造輿論。

判決

  判決 我在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被扣留,中共派了一個專責小組希望我合作,被我拒絕後,另一個小組接手,準備重判我。我在八二年八月收到起訴書,案件一直拖到八三年二月七日才判刑,上訴在其後一個月草草完成。 法庭列舉的事實為: 1.        自一九八○年初至一九八一年底,多次以旅遊為名由香港進廣州、上海等地 ; 2.        將帶入境的《中國革命的悲劇》、《戰訊》等 提供 給何求、陳爾晉、傅申奇等人; 3.        並說 “中國共產黨不是真正的工人階級政黨,已經腐化墮落,產生了官僚階層”、“希望中國存在一個獨立的政治勢力” 、“應組織起來搞民主運動、辦刊物”。又資助何求派人到各地串連,策劃召開“全國民刊代表大會”,成立“中華全國民刊協會”; 4.        資助何求起程到北京港幣四百元、人民幣一百二十元,並提供駐北京的某記者名單。資助傅申奇出版刊物,並將刊物《責任》、《人民之路》等帶出境。 這些事我都做過,這些話我也有說過。這份判決書是抄起訴書的,而它其實寫得不錯,因為它說出了我沒有說過:「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這等話。 判決書中可注意的一條是我拒不認罪。而我告訴他們《中國革命的悲劇》不是反動書籍,廣州的人民書局可以買到,他們也不理,不改。上訴裁定更加不堪提。   刑事判決書第一頁 , 第二頁 , 第三頁

目錄

目錄 山青蒙難事件大事記 ... 3 判決 ... 5 上訴 ... 9 爸爸第三度上廣州 ... 12 四月份營劉會記者會及相關報導 ... 13 江郎《劉山青遭扣留 案情應該公開》 ... 15 被國際特赦組織列為良心犯 ... 16 張彩雲 ... 17 黃國華 《劉山青案仍未定奪》 ... 20 方蘇《 劉山青在大陸被拘禁始末 》 ... 24 六月份第一次探監 ... 32 【海峽兩岸民生比較團】 ... 33 中大學生團體致函公安部 ... 34 法院給中大學生會覆信 ... 36 學聯、港大、中大國是學會聯合聲明 ... 38 李健 《評廣州法院對劉山青案的判決》 ... 42 九一八維園反加風民眾大會上派傳單 ... 49 十月座談會 ... 51 甘浩望神父發言紀錄 ... 52 方蘇先生發言紀錄 ... 56 梁耀忠先生發言紀錄 ... 60 吳萱人代表營劉會發言 ... 63 座談會報章報導 ... 67 國事學會同學給爸爸的信 ... 69 港大國事學會聲明 ... 71 營劉會給中共的《 呼籲信》 ... 74 乞靈     詩一首     10年 ... 76 軍行《 真理和正義在劉山青這邊! 》 ... 78 小兵《搞民主運動比間諜更罪大?質 問中共官僚》 ... 83 黃覺 岸 《 簽署協議之後,請釋劉山 青》 ... 88     山青蒙難事件大事記 一九八三年 一月               制作 海報 二月七日       劉山青被判十年徒刑。 三月二十三日       爸爸再度赴穗,獲廣東省中級人民法院辦事員接見,口頭通知爸爸:劉山青被判入獄十年,但拒絕說明判刑原因,亦不允親人探獄。 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