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庭認為:上訴人劉山青以革命為目的,大肆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污蔑、誹謗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度,並勾結和支持、資助反革命分子何求、傅申奇等人,策劃成立非法組織,出版非法刊物,制造反革命輿論,妄園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其行為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原判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上訴人否認“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顯屬無理狡辯。為此,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和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長 郭品端
審判員 盧開陽
代理審判員 趙軍
本件與原本校對無異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鄭小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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