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顯示從 3月, 2022 起發佈的文章

魏京生被審之後

  魏京生被審之後,發生了劉青事件。劉青出事之後,王希哲曾為此寫了一封信給人大代表。其後,這封信成為了王希哲的反革命罪證。官方根據刑法九十八條和一零二條,指控他「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和「散佈反革命宣傳文章」之類,之類。在王希哲被捕和判刊後,又有其他人反對官方這種行為;這些反對的力量既來自國內和海外,也來自香港,最後的結果是大家都知道的了。我想,如果沒有上述的事情,劉山青是不會因此而回國內的。(當然,這只是猜想!)也不會有這樣的結果。 由此想來,我得到兩個結論:第一、如果將革命絕對地提到一個如此衝突化和矛盾化的高度時,那個革命的政黨就會將其他行為,一概視為反革命而加以鎮壓。這種絕對化的程度,將會把自己凌駕於他們稱為資產階級人權的東西,我不知道人權這回事是否資產階級所獨有,但反正我認為任何人都應有其作為人的權利,無論它是屬於任何派別,或是否贊成革命也好,甚至中國共產黨認為是相當罪大惡極的托派也好。只要他是一個人,他應該有作為人所應有的權利。我們看到,這種權利在中國共產黨的政權下,是不太可能存在,甚至是被踐踏的。 我第二個感覺是,社會發展到現今階段,所有的意識形態早已經了黃昏,(我想大家可能不會同意的)。我們可以看到革命在現時階段,只會帶來悲劇,我還感到──它的後果正告訴我們──真正的革命其實已經死了! 同時,我還想講另一段話,我不知到現在我所講的是否屬於反革命言論,也不知道這個論壇,更不知道參與這個論壇的人是否屬於參加反革命行動,我希望在座其中能夠回答這些問題!完了。

從這些論述再往下看

  從這些論述再往下看,反革命是源自民間或是專政的對立面。這裏還有一個考慮,就是專政的政黨怎樣理解現實和民眾,以及怎樣想像其他人的行為。而必然地,就會出現反革命的措施。這樣的措施大致上有二種:第一種是所謂「無法無天」,即不論對專政對象施以何種措施及根據甚麼法律,只求專政。第二種叫「依法辦理」,就是按照某種特有的法律程序去懲治被視為反革命的行為。但問題是,這種法律由何人所訂呢?它是在甚麼環境下,根據甚麼制訂的呢?由甚麼人執行它呢? 當然,我們還會想到另一個問題:這種所謂「法治」,到底是由法制來統治,還是由特有的「法」制統治其他東西呢?我想這是一個基本的分別,是一個有關法律精神的問題。如果是以「法」治的話;那麼,法律只不過是一種為達到某種目的而採取的手段而已! 我所想到的第三件事,是革命和反革命的問題,到底會產生甚麼後果和悲劇?我們只要回顧一下中國近幾十年的歷史,就可以看到很多了。國民黨本身是一個革命政黨,所成立的也是一個革命政府(雖然它自稱為國民政府)。處於國民黨的對立面是共產黨,它也是自稱為一個革命黨,亦成立了革命政府。我們看到,在這個過程裏,就是以革命去推翻另一政權或上一階段的革命(我不是搞理論的,不知道這是否可稱為不斷革命,就讓搞理論的人去搞清楚吧!)。 第二種可能出現的情況,是由一個革命的政黨執政,視其他個人和某些小團體之行為是反革命。於是,針對他們實行「反反革命」,而其他人對此不滿,又反對這些「反反革命」的措施,這大概可以解釋中國近幾年所發生的事情。首先,民主運動發生,曾經得到官方某派人的支持和鼓勵。但到了官方派系頃軋解決了,已經不需要民間的支持和民主運動的聲音時,就以這些人的言行和組織是反革命,把他們抓起來,以反革命罪判刑。

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

  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要革命的話,自然就需要有一個革命黨。首先組織起一個黨,然後再成立一個革命的力量,最後,如果革命成功的話,就推翻原有的統治者或政權,由勝利了的革命黨組織一個新政權。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其間一個很大的分別:在掌握政權之前,它有一個明確的鬥爭對象,而問題是,於革命成功後,革命成鬥爭的對象將是甚麼呢?這正是我的第一個疑問。 如果我們再往下看,革命和掌握政權後,無論這個政權是以人民民主專政或無產階級專政為標示;說到底,剩下來就只得「專政」兩個字!而專政最簡單的講法,或者可以稱之為「一黨專政」。一黨專政這回事,在中國已有幾十年歷史了;也不是始於中國共產黨。由此,我們也可以同時看到另一些東西,那就是一個已經專政的政黨,在一黨專政之下,它當然是要有所堅持的。到底堅持甚麼呢?它就是革命了。 現在,在中國大陸上所講的,就是所謂四個堅持,其中有一條就是堅持黨的領導。我看,這可能是四項堅持裏最重要的核心部份。那麼,專政的對象是甚麼呢?那就是所謂階級敵人,也就是執政者在認為階級鬥爭尚未熄滅之時,任何被他們認為是與無產階級對立的人。例如:資產階級的殘餘。於是乎,我們可以看到對資產階級全面專政、要對走資派或右派專政的論調,這都是我們在過去卅年可以看到的。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大約捉摸到而不能明白它。因為如果大家可以明白,那就不會有如此多的人,因某些行為而被視為反革命了。籠統地講,反革命就是反對專政政黨的革命目標、專政和革命需要等等,或者是意圖影响和甚至被認為意圖影响上述目標和需要者,都是反革命。

方蘇先生發言紀錄

  方蘇先生發言紀錄 我今天要講的是個人的一些想法,並不能代表其他人,也不能代表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對劉山青事件首先要講幾點。第一,我不認識劉山青其人,可以講我跟他並不是朋友關係。第二,他以往做過甚麼事情,我並不知道。第三,我也不曉得他前年前往廣州及以後發生的事情,有關他一案的整個案情審訊過程和其他事情,我們大家都可說是不清楚的。我自己心中所能想到的,只是劉山青整個案情,與中國政治的關係何在。 我覺得圍繞這件案的關鍵似乎是革命與反革命問題。我們都知道一件基本事實,那就是中國大陸現時的政府,基本上自稱是一個革命的政府,它是經過一次革命取得政權的,然後才成立政府。直至現在,它還是自稱是代表革命的。而且,在憲法裏,亦堅持有革命的字樣,它是堅持以革命為理想或目標的。同時,在憲法和刑法的條文中,都十分強調革命,而非常反對反革命,反對任何反革命的行為和事件等等。如果我們回顧一下一九七八年爆發的民主運動,就會發覺劉山青事件與它有很深淵源。我們可以追溯到民主運動的興起、受到鎮壓、以至最近已近乎死寂的過程。大家都可能知道其中的一些過程和人物,而令我們印象最深的,應該是近二年被捕和判刑的一大批人,其中包括在座各位熟悉的名字如何求、王希哲等,而他們的罪名,就是──反革命! 於是,我們對於甚麼是革命和反革命這個問題十分懷疑。我個人涉獵的經典十分少,說出來可能有錯。但據我概括的印象,如果重溫一下那些舊經典章(只包括一些大師級和領導級的人)。譬如根據馬克思主義那一方面歸納起來,他的講法是:「人類有文字以來的歷史,就是階級鬥爭的歷史。」當時,他們看到社會裏最主要的衝突,是源自分裂為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兩大陣營之間的矛盾。他們認為:當時無產階級的使命,是以暴力的革命達到無產階級的統治。當然,這只是停留在理論的層次,至於具體也推行革命的人,就要數到列寧了。列寧在其一生中,除了搞革命之外,著書立說亦不少,其中有一本書叫《國家與革命》。我們翻開這本書看,內文是說:「革命的目的就是打碎舊的國家機器,然後成立無產階級政權。」我們再數得近一點,就應該數到毛澤東了。毛澤東曾經形容過革命,他說:「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不是綉花,不是做文章。」跟著他給革命下了一個清楚的定義:「革命是一個階級推翻另一個階級的暴烈行動。」(大意如此)。如果根據這樣的講法,我們可以發覺到一直發展下來,革命是有其對象的,那就是...

我本人亦曾到廣州公安局

  我本人亦曾到廣州公安局和香港新華社詢問此事,但是,兩部門人員說已經答覆了劉父,並表示不能與劉山青友人談論此事。我相信在八十年代的香港,極需要像劉山青的人;因為這是一個完全錯誤的社會,許多人都在受壓迫。例如,今天晚上許多單身人士將會開會、商量如何爭取分配獨立宿舍;他們已經鬥爭了差不多一年了!如果劉山青尚在香港的話,相信他一定會站出來支持和關心他們。我並不同意上一位講者先生的意見,他說革命已經死了。我覺得革命並不是一小部份人造出來的,人們可以嘲笑我們,認為我們可笑。但是,革命是人民創造的,我們一定要相信人民不單會改變世界,掌握自己的命運,同時,還會關心和支持屬於自己的人。 最後,我並希望劉山青能在聖誕前獲釋,也希望中國政府慷慨一點使劉山青不致在監獄裏渡過整整兩年!

第二件事是金禧事件

  第二件事是金禧事件。在這次事件裏,壓力團體剛剛誕生。這些團體可以說是香港近年主動的社會力量。劉山青也很積極參與這次運動;因此,他應該分享一部份的功勞。 第三件事是油麻地艇戶爭取上岸運動。 一九七九年,他和朋友們一起站出來,支持艇戶爭取上岸。當年八月,颱風荷貝襲港,油麻地避風塘一共有五十四艘住家艇沉了。劉山青與無家可歸的艇戶一起衝入漆咸營,堅持香港政府必須盡快在巿區附近安置艇戶。經過數日對峙後,大量警察開入漆咸營,擺出一副要拘捕大學的姿態。這次,劉山青一樣沒有屈服,大家一起堅持下去。 正如金禧事件一樣,後來艇戶運動也取得一些成果──香港政府修改了公安法例。同時,艇戶運動也取得了新生的壓力團體的支持。 第四件事是馬仔坑災民爭取安置的露宿行動──一次近年來最長的露宿。有一晚,我在街上碰到他閒聊幾句。他對我說做一個工程師不是味道,感到有些空虛,認為應該多些接觸香港巿民。因此,我帶他去探望露宿災民。連續兩晚,他講了近兩小時的話,表示希望為這次鬥爭做一點事,使居民們對他的態度感到驚奇;怎料,在三個月後,他就被捕了。 當我聽到這消息後,感到十分憂慮,那些我接觸所交的社會工作者和學生團體均有同感。自然,對此最感痛苦的是他的家人。不過,他們決定不與外間團體接觸,希望藉此爭取劉山青早日獲釋。最近,我也聽到其他團體的意見,雖然他們沒有公開發言,但都感到憂慮──不單為劉山青感到憂慮,更為一些沒有團體支持,而無故被捕的人憂慮。例如中文大學學生會在訪問北京時,就曾致函中國政府,這似乎令中國政府感到有些尷尬,因此她答覆學生會的詢問,並於文匯報上登轉了覆函內容。我相信這是頭一次如此公開答覆類似事件呢。

甘浩望神父發言紀錄

  甘浩望神父發言紀錄 「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 我曾經不斷反覆思量這句話,因為現在確實有許多人到中國去。當然,其中一定有些是中國人的敵人;但是,誰是朋友,誰是敵人呢?我相信那些到中國做生意的人,是利用中國人民為他們賺錢,是自私的。儘管他們可能並不自知,但事實上他們是中國人民的敵人;因為最重要的並非金錢,而是人! 我不清楚民主運動的發展情況,也不認識其中的分子;所以我沒有支持民主運動。但是,我認識劉山青這個人,他已經在監獄裏渡過兩年了。他在一九八一年聖誕節,到中國旅行兩三日時被捕及被判十年監禁。我聽說他在八一年十二月廿三廿四日左右啟程,本來預算在廿七日回港上班,在短短兩三日內,他可以做到那些違法的事情呢?據我所知,劉山青並不隸屬於任何團體,他自己做自己要做的事;不過,他現在已使很多人都關心他。同時,他也認為有些人和組織會因他被監禁而高興;特別是在香港──這個依靠錢、依靠資本的自私社會裏。 現在,讓我覆述一下我與劉山青相識的過程。我第一次接觸他時,已感到他有一種為香港人民服務的精神。那是一九七五年的冬天,他與一些天主教學生及學生團體一齊,支持受地鐵工程影響的牛池灣居民。我清楚記得,在那年十二月的一個晚上,居民正召開最後的一次會議,許多學生團體都到場探望居民,拍攝了許多照片,並不斷向居民保證一定盡力支持他們。同時,許多便衣探員混進了會場,令葉錫恩也因此感到不快。當時不像今天那樣,並不是許多人會聲援這些事件。同時,大家都不知道明天警察和寮屋部會怎樣對居民。因此,學生們都感到疑慮,不能決定是否與居民一起露宿,以表示支持到底。這時,劉山青忽然站起來說:「有冇搞錯呀?我地成日話支持居民,現在竟然不敢同居民一起露宿。」聽了這番話,學生決定留下來了。劉山青勇敢的言行,令我第一次認識他,就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十月座談會

  十月座談會 營劉會辦在十月二十三日假座 灣仔社聯大厦 舉辦了一個 公開論壇 ,邀請了《七十年代》(即後來的《九十年代》)雜誌編輯方蘇、甘浩望神父、梁耀忠和吳萱人 ( 代表營劉會 ) 作講者。這似乎是我在囚十年的唯一的一次公開論壇。營劉會宣佈在「中國之春」收集了一筆捐款交給我的家屬以示支持。 . 梁耀忠談及新青往事,說我在新青年代已與他們討論香港前途問題。 革馬盟約在七七年為香港前途問題進行了一場辯論,草擬了一份決議案。這大概是香港民間團體的先行者,一如托派分多數和少數派兩個意見,代表多數的吳仲賢建議全民選舉立法局,而代表少數的李懷明建議從不同界別選出代表。這兩個方案在之後徘徊在維港上空數十年,成了政治爭拗的核心。方蘇似乎從記者的角度討論我的案件,吳萱人一語道破,指控這是一個政治迫害。 甘神父道出的四件事,很好地概述了我當年的社會參與,尤其是:「 一九七九年,他和朋友們一起站出來,支持 艇戶 爭取上岸。當年八月,颱風荷貝襲港,油麻地避風塘一共有五十四艘住家艇沉了。劉山青與無家可歸的艇戶一起衝入漆咸營,堅持香港政府必須盡快在巿區附近安置艇戶。經過數日對峙後,大量警察開入漆 咸 營,擺出一副要拘捕大家的姿態。這次,劉山青一樣沒有屈服,大家一起堅持下去。 」 當年我和一班大學生與 艇戶侵佔了一所空置軍營。那年的港大學生會會長是文海亮,副會長是李永達。文海亮很開明,不抗拒托派。他有一過人之處,在主持會議時,很快地掌握各人觀點,並在總結時簡要地表達了各種意見,所以我們這些激進派也對他心服口服。我在社運中參加了無數會議,他主持會議的能力無人可及,司徒華沒有這個能力,劉千石主持會議也令人信服,與他相比,還是次一點。 一天,我們在漆咸營踫頭,商議對策,文海亮先走,他吩咐李永達和另外兩位學生會幹事與我一起開會,想不到他們在路上有意丟開我。這是奇恥大辱,一則有會長明言,二則我的參與比他們多,三則我是他們的大仙,我已畢業。到最後一天更嬲,大伙兒開會說明不走,讓警察抬的。每個房間分派一位大學生與艇戶一起。我的房間約有數位艇戶,正在磨拳擦拳之際,忘記了是李永達還是張文光,跑進來,說走罷,一伙人就散了。不是會議決定了嗎?

九一八維園反加風民眾大會上派傳單

  九一八維園反加風民眾大會上派傳單   在九月十八日,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發出了《 我們的態度 》的抗辯聲明,在維多利亞公園的反加風民眾大會上派了六千份傳單。 *** 《我們的態度》 ──就劉山青被判所謂「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的抗辯 對於廣州巿中級人民法院的致中文大學學生會覆信,我們的態度如下: 一、信中指出,劉山青一案是「公開審理」的,我們認為這是值得懷疑的。因為即使劉山青的近親屬,事前對此亦不無所知,致使他們不能出席旁聽。同時,此案既屬公開審理的案件;換言之,其審訊記錄理應對社會人士公開,不屬國家機密。因此,我們要求廣州巿中級人民法院公開此案的全部過程。 二、信中雖提及劉山青被控罪名和量刑根據,但僅將中國刑法第九十條與一百零二條的內容作為罪狀。對於劉山青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根本沒有提出任何具體證據。例如,該信指出劉山青「惡意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但是卻沒有言明他發表了甚麼言論,在何時、何地進行這些活動。因此,所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是不盡不實的。 三、劉山青被指犯了「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我們認為,中國公民根據憲法規定,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游行的自由。任何中國公民(包括居港中國人),均不應因其言論和思想負上刑責。 我們認為,思想和言論自由,是社會應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劉山青與其他民運人士因為行使這種權利而被囚,是於我國及香港人民不利的事。因此,我們呼籲全港巿民聲援劉山青,要求中國當局公佈劉案全部案情及釋放劉山青!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1983年9月18日 ***

劉山青是民運的同情者

  劉山青是民運的同情者 說實在的,劉山青並未犯過反革命罪,也未犯過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他是香港一位同情國內民運的青年。他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出生在香港 ( 出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七三年畢業於英皇書院,七六年獲得香港大學理學院理學士學位,被捕前在本港一間公司任工程師。香港大學畢業的學生,在香港屬於精英分子,個人前途原都美好,但劉山青卻不為個人前途著想,熱情關心國家和社會事務,成為一名社會運動的活躍分子。他曾任「天主教大專聯合會時事委員會」委員和「香港大學時事委員會」委員,曾支持過「四·五天安門事件」、「金禧中學事件」、「第二次保衛釣魚台事件」、「油麻地戶爭取上岸事件」、「佳視關閉事件」以及國內的青年民主運動。據說,他曾多次聯同本港學生與廣州的民運人士作過思想交流。中共既憎恨國內民運人士,自然也憎恨由香港前去與他們接觸的人,這是劉山青被捕和被判刑的真正原因。 中國社會缺乏民主,是眾所週知的事實。在中國爭取民主和人權,促進中國社會前進的歷史任務。這種任務由孫中山於辛亥革命之前提倡起,更由轟轟烈烈的五四運動加以繼承和發揚。從二十年代至四十年代期間,當共產黨還處於國民黨壓迫之下時,共產黨也曾舉起過民主和人權的旗幟,那時候,由宋慶齡、蔡元培等所組織的「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就曾在維護人權的旗幟下拯救過無數被國民黨投入獄中的共產黨領導分了。但是共產黨一旦當政,便忘了人權和民主,便將人權貶斥為資產階級的遺毒,硬將共產黨一黨專政說成是「人民民主」。正因為這種關係,國內才會產生新一代的人權運動者和民主運動者,像魏京生、王希哲、何求、徐文立、傅申奇、任畹町、路林、劉青、楊靖、孫豐、陳爾晉,鍾粵秋等。姑不論這批人的政治見解彼此並非一致(不一致正是民主的表現),但他們作為當代的民主戰士,是當之無愧的。 海外的熱血青年,感於他們英勇的精神號召,設法回國與他們進行思想交流,這種行為,完全是正當的和正義的。只有那些對民主和人權恨之入骨的人,才會狠心用重刑加諸國內外這批青年身上。 法院的判決是對當政者的判決。人民自有自己的良心法庭,這個良心法庭將會作出公正的判決,認定劉山青既非反革命分子,也未犯過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他是國內當代民主運動的海外同情者,僅僅因為這一點同情,觸發了當政者的憎恨,給他判了十年重刑。  

站不住脚的「宣傳煽動罪」

  站不住脚的「宣傳煽動罪」 從上述的分析看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山青所指的罪狀,都是站不住脚的,但他們卻偏偏從這些站不住脚的罪狀中得出一個總結,判他「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根本没有籠統的宣傳煽動罪,有的只是刑法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的具體煽動罪和具體宣傳罪。它是這樣規定的: 『 ( 一 ) 煽動羣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實施的; ( 二 ) 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者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 依照上述規定,問題便來了。劉山青幾時曾對群眾作過煽動?幾時會貼過標語和散發過傳單。沒有這些行為,怎能判他宣傳煽動罪?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自己也說,它對劉山青的判罪是根據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和第五十二條的刑法第九十條說的是反革命罪的定義 ( 原文如此:「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 ) ;刑法第五十二條說的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所以真正能用來給劉山青定下行為罪的,只有第一百零二條,可是這條條文,正如我上面所引述過的,在劉山青身上是根本找不到証據的。劉山青既未對群眾演講過,也未寫過標語和傳單。何罪之有? 退一步說,刑法第一百零二條的刑期是還樣規定的:「以反革命為目的,進行下列行為之的 ( 筆者按:即指煽動群眾和張貼標語散傳單等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惡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縱使廣州市中級法院按用刑法上這一條條文判處劉山青罪狀,充其量也只能判他五年以下徒刑,怎麼可以判他十年?

「惡毒攻擊」「妄圖推翻」嗎?

  「惡毒攻擊」「妄圖推翻」嗎? 說劉山青「惡毒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說劉山青「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有什麼證據?既然叫做「大肆進行」和「惡强攻擊」,一定有許多曾經傳播過的文字証據,但就劉山青在香港的表現,他似乎從未在報刊上發表過政治性的文章,當然更沒有在國內民刊上發表過文章,怎能「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對於社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海外人士,除了真正親中共者之外,是普遍採取懷疑批判態度的。這種態度,不僅海外人士為然,國內人民也大都如此,否則何來「三信危機」?將懷疑、批判當作「惡毒攻擊」,這是中共量刑的標準,它只顯得中共當權者氣量狹窄,聽不得反對話,受不了批評語,毫無民主風度而已。在西方,攻擊資本主義制獲、攻擊當政者的施政方針甚至攻擊國家總統,都是家常便飯,決不會因而構成罪狀,為什麼自稱比資本主義更民主的社會主義,這樣懼怕批評和「攻擊」呢? 說劉山青「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真是玄妙之詞。劉山青出生在香港,長期在香港居住,怎有能量「抗拒、破壞」中共法法令在國內的實施?說劉山青「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妄圖推翻」這四個字是很成問題的。究竟「妄圖推翻」指的是行為抑或只是意念?在法律上,只有意念,没有行為,算不了犯罪,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第一章中對反革命罪所規定的條文,全都是指具體行為的。究竟劉山青有什麼具體「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廣州市中級法院為什麼不想點行為事實給大家了解了解?

公開審判徒具形式

  公開審判徒具形式 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這封殺函中,首先令人不解的是:劉山青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赴廣州被捕,為什麼要拖延一年又一個多月,直到今年二月七日才進行公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告人在偵訊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宗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由此可見,法定的偵查羈押期是二個月到三個月,但劉山青的羈押,在公審前竟長達將近十四個月,還難道是合法的嗎? 覆函說,劉山青案是經過公開審理的。什麼是公開審理?公開審理必須允許被告親屬、朋友、新聞記者和社會一般人士旁聽。廣州市中級法院有這樣做嗎?顯然沒有。没有旁聽的「公開審判」,實際上同秘密審判無異,它是一種不愛人民監督的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對公審作了這樣規定:「公開審判的案件,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由於國內沒有新聞自由,誰會留意法院門口貼著的公審佈告?所以國內的公審案件,除了部訊四人幫案經過特殊安排之外,大多是在無旁聽狀況之下「公審」的。這樣的「公審」,實在是一種虛偽的形式。 「同情」即罪也 覆函中更可笑的是判決劉山青的罪狀。據聞廣州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劉山青所犯的罪,分開來說,是: ( 一 ) 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 ( 二 ) 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 ( 三 ) 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 四 ) 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因此,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這裏所說「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大概是指與民運分子何求等來往而言。何求等民運分子均於八一年四月份的大逮捕中被捕,劉山青卻於八一年十二月廿五日赴穗,顯然在何求等被捕之後,何來「互相勾結」?據香港各報報道,劉山青當時赴穗,目的是探望被捕民運分子王希哲等的家屬。探望被捕者家屬也算是「互相勾結」,這個社會還有什麼同情可言?今天的中共當權者曾否記起,在文革期間,當你們被誣害為走資派、打入寃獄或勞改場的時候,是否也曾珍惜過別人給予你的同情,為什麼當你們一旦舊權重握,就將劉山青給予王希哲等的可貴同情,判成是「與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之罪,給他十年牢獄呢?

李健《評廣州法院對劉山青案的判決》

  李健 《評廣州法院對劉山青案的判決》 頁一 , 頁二 , 頁三 李健在十月一日的《爭鳴》雜誌裏指這是站不住腳的宣傳煽動罪,「同情即罪」,「法院的判決是對當政者的判決。人民自有自己的良心法庭,這個良心法庭將會作出公正的判決,認定劉山青既非反革命分子,也未犯過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他是國內當代民主運動的海外同情者,僅僅因為這一點同情,觸發了當政者的憎恨,給他判了十年重刑。」。 * *** 李健《評廣州法院對劉山青案的判決》 (《爭鳴》第 72 期  1983 年 10 月 1 日) 劉山青案從被捕到判決 本港青年劉山青,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赴廣州探訪國內運人士王希哲的家屬,一進去即告失踪。當時,劉山青在港的朋友,曾多方面加以打探和營救,中共當局始終不留一詞,只是劉山青的父親,於去年三月十三日親赴廣州向廣州市公安局查詢,該局才口頭證實劉山青遭荔灣公安分局拘捕;究劉山青犯了什麼案,準備怎樣處理該案,迄無消息,亦不准其父探望。 去年三月間,廿多名關心劉山青的朋友和同學,在港成立「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到處奔走呼號,並發起簽名運動,聯名致信人大常委會、廣東省人民法院、廣州市公安局和香港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簽名的一百多人,都是本港文化界活躍人士,信發後,仍是音訊杳然。 今年六月初,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主辦「海峽兩岸民生比較團」,去北京訪問,就劉山青被捕一事中向公安人員查詢,並給公安部寫了一封查詢信。過了三個月,卻得到意外的結果, 九月初,中大學生會會長羅水生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的一封覆函,原文如下: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羅永生: 最近接到有關部門轉來你的信件一封,現就信中提出關於劉山青一案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劉山青是由廣州市檢察機關以反革命罪向本院提起公訴的,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進行了公開審理,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山青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傳動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院根據劉山青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處了被告人劉山青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

第二條,所謂“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第二條,所謂“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1973-74 年,我主執筆,聯絡李正天、陳一陽、郭鴻志等以“李一哲”筆名,寫了給毛主席和四屆人大公開信《關於社會主義的民主與法制》,批評了文革中江張姚等“理論家”的極左錯誤,同時含蓄批評了毛主席對他們的袒護,被打成“李一哲反革命集團”入獄。 1979 年 2 月,廣東省委第一書記習仲勳主持為“李一哲”公開平反(中共廣東省委編撰的《中共廣東歷史簡明讀本》 272-277 頁有詳細記錄)。 平反後,我(王希哲)為繼續深入總結文革正面和負面的經驗教訓,又寫了《毛澤東與文化大革命》長文。香港“七十年代”雜誌將其發表。此文,美國哈佛大學費正清研究中心將它列為研究中國文革的重要參考文獻。現在看來,這整篇文章的基本思路,沒有大錯。在當時社會氛圍下,其中對毛澤東主席的評論,過激了一些。習仲勳書記對我有過批評,要求我“高舉毛主席的旗幟”。我後來已有新的認識和糾正。但無論如何,此文是歷史研究論文,不是什麼“反革命宣傳煽動”,更無理由和法律根據加我“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這條罪判處多少年也不知道!)。 第三條,所謂“煽動群眾抗擊國家法令罪” 文革後,黨中央懲于文革中社會主義法制被嚴重破壞的教訓,頒佈了新的《刑事訴訟法》,強調國家司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北京公民劉青,因散發異見傳單,被北京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但在未公佈理由就遠超過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留日期情況下,引起社會各界的批評,認為違背了中央一再強調的總結文革教訓,必須依法辦案的精神。我因多年關注中國的民主法制建設,覺公安機關無視國家法律此例不可再開,義不容辭,也給全國人大常委寫了一封信,要求全國人大關注和糾正北京市公安機關最近的違背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做法。可就是這樣一封寫給全國人大的信,竟也被廣州中院張銳法官據此判定為“煽動群眾抗擊國家法令罪”。(這條罪判處多少年還是不知道!)。 我就此三條罪。刑法規定,數罪並罰,各罪都應明確有各自的刑期,方可計算實際執行刑期。但我沒有。張法官只囫圇一氣判我十四年徒刑。這十四年量刑何來?法律根據何在?全然不知,判決書也沒有。嗚呼!草菅人命! 且很重要的是, 81 年我被捕預審開始時,前李一哲案就負責的關處長(其屬省廳或市局,我不清楚)又來拘留所看視我,對我說:“上次你們平反(即習仲勳書記為“李一哲”平反),我們...

附:王希哲臉書帖文

    附:王希哲臉書帖文 王希哲給網上律師和朋友們的一封信 近年,網上國內外朋友圈的律師們和朋友們常不解問老王:“ 1979 習仲勳為你們“李一哲”平反後,你又犯了什麼事,要坐十幾年的牢?後流亡海外 20 多年至今仍禁你回國?”。這真一言難盡。冤獄而已。過去申訴過。去年一月,在各地朋友的關心詢問下,我又托友人先後向中國各級法院,主要向依法應受理我案申訴的廣東省高級法院附上申辯證據再提出了申訴,一年來,泥牛入海,杳無回音。這樣吧,我把這申訴書公佈出來,大家可瞭解一下了,並請關心我的律師朋友們,盡可幫助我一下。很簡單,方便時給廣東省高級法院和中國最高法院寫封信,附上我的這申訴,詢問一下他們:為什麼這附有申辯證據的依法申訴,各級法院竟可以長久地置而不問。如果各級的法院都可如此無視法律無視民眾的冤案,中國如何能真正成為一個法治國家?   希哲 1973 年文革期間,就向毛主席和四屆人大提出建言,要求重振和健全中國的“社會主義的民主與法制”,竟由此獲罪,百萬人批鬥和入獄。五十年過去了,看來實現這個目標,真不容易呀!   王希哲 ( 網名:老王社長 ) 拜託   2022 年 2 月 18 日   ====================       申訴書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龔稼立院長先生:   我是王希哲。我於 1981 年被捕。 1982 年某月某日被廣州中級法院刑事審判庭張銳主審法官以“反革命”罪判處我有期徒刑 14 年,“剝奪政治權利” 4 年半。判處日期和刑期構成也許我有記誤,是因為該院當時對我的審判和判決,完全違反刑事訴訟法,從宣判到我在廣東省第一監獄(懷集監獄)服刑的十幾年,在我無數次的要求和申訴下,法院和監獄一直拒絕將我的刑事判決書交給我,即迄今 40 年包括服刑十幾年,我始終未能收到和看到我的判決書!我是無判決書坐牢。使我至今也無法記清和知道我的審判判決具體日期,刑期 14 年的具體來歷和判決書編碼等。當年開庭時,也不許我的妻子父母親人旁聽,甚至在我聲明不承認該院為我安排的律師(因為他不是為我辯護,而是幫助該院將我入罪),要求我妻子為我聘請北京張思之律...

文章後記

  文章後記 《中國之春》在緊接著公安局在八三年八月十日覆中大學生會羅永生的覆函後不久,在其八三年八月份的總第五期刊登了一篇評論我的案件的文章,那是「未言」的《中共秘密審訊何時了》,作者應該從其他渠道得悉我的審訊的一些內情,例如他知道我曾捐贈小量款項給被捕了的何求和王希哲的太太。文章詳列了對我的四項指控,第一項是我是「共產主義者同盟」的積極策劃人,這點則錯。王希哲對這「共產主義者同盟」的指控,一直耿耿於懷,在海外寄居的慕年,還希望平反。平反是中共的特有制度,它把異見者以法律的名義抓起來,在有需要時,以政治的手段把他們平反,意思是,對不起,那時搞錯了。 我在廣州時每次都找王希哲和何求,很奇怪,我的起訴書一句也沒有提及他,也沒有提及「共產主義者同盟」。在那年代,尤其是王希哲如在石磃生長的野草,那會參加這類只有名堂而沒有實質的組織。只要順口附和一句,就足以被定反革命罪。我與他們交談時也不會提出這些意見,這已是一種共識。 而且,就王希哲的政治思想,他也不會加入「共產主義者同盟」,因為他的基本思想是打著紅旗反紅旗,他以自己的青年團的身份自豪,但他從來不是共產主義者,他與共產黨接觸有豐富經驗,當他在北京探徐文立時,聽到這個想法,立即警覺這是危險訊號,所以嚴詞拒絕,並撕掉會面紀錄。他的言行一向較何求溫和,有時甚至維護共產黨。他以大字報起家的,有一天,他居然對我說,取締人民有權在公眾地方張貼大字報也有道理,我十分驚訝。他完全估不到他被判得最重,道德很簡單,李一哲在平反後,習近平的爸爸習仲勳見了他們一次,勸他們不要再搞,其他兩位收山了,撈了一點油水。但他性格使然,依然活躍。他的名聲最大,當然就判得最重。這與他曾說過什麼,幹過什麼沒有關係,這就是政治審判。 他流亡美國後,以共產黨的諫臣自居,言詞有點媚共,它當然地引來很多不滿。紐約的流亡民運人士,關注中國婦女權益的張菁很不滿,在臉書上對我說,我曾幫助的人,出賣了我。意思是指他,我回她說,一不能說我被出賣,二他為人善良,三我己不看他寫的東西。 這裏有一故事,我在獄中有機會接觸他,我認為他是如黑格爾類型的人,好辯,但對事物的認知是顛倒的。他有兩個基本觀點,一是愛國,二是將自己當作共產黨的一部份,它的肚子裏的蛔蟲。他支持武力統一台灣,他出國後的思想,我當然沒有興趣的,但有一件小事,讓我印象深刻,對他抱有好感。他待人...

《中國之春》1983年8月15日

  《中國之春》 1983 年 8 月 15 日 《 中共秘密審判何時了? 》   未言   據報載,在大陸失踪一年多的香港籍工程師劉山青被中共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秘密判處十年徒刑。劉山青被控的四項罪名是: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控訴詞中指稱劉山青是「共產主義者同盟」的積極策動人之一。「共盟」是大陸境内一群民主運動和地下刊物份子的組織。 (2) 為「敵人」刺探情報:控訴詞中指稱,劉山青曾向王希哲和何求的家屬刺探兩人在獄中的情況,相信是為香港的「托派」服務。 (3) 以「反革命」為目的,散發「反革命」標語、傳單、刊物,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4) 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控訴詞中指稱,劉曾探望王希哲和何求的家屬,並且餽贈現款,企圖搞串連活動。 劉山青的四項罪名均不值得一駁,也不值識者一笑。因為劉山青的第一項及第三項罪名都與「反革命」有關。「反革命」罪名是中共控訴人民的一項「百搭」罪名,中共法院可以用來加在任何一個人的頭上。魏京生也好,王希哲也好,他們都有了「反革命」的罪名。因之,中共的「反革命」罪名亦即是「莫須有」的罪名。 第二項罪名是為敵人刺探情報,但控訴詞中指稱劉向王希哲和何求的家屬刺探兩人在獄中的情況。刺探王何二人在獄中的情況是否等於刺探情報?按常識判斷,刺探獄中的生活情況並不等於刺探情報。除非中共法院另有解釋,劉山青為敵人刺探情報的罪名不能成立。控訴詞中又指稱,相信是為托派服務。「相信」只是主觀上的判斷,沒有事實根據,不能將「相信」的事情作成罪名,所以中共法官用「相信」的事情作為判刑的根據,是違背法理的。由此可見中共司法人員的法律知識是如何的淺陋! 第四項罪名是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控訴詞中指稱,劉曾探望王何二人的家屬。探望王何二人的家屬只是出於關懷,可能構成罪行?而中共法院竟將探望家屬列為罪名,豈非笑談!控訴詞中又有「並且餽贈現款、企圖搞串連活動」。搞串連活動可能會構成罪行,但「企圖」搞串連活動就不一定會構成罪行。因為「企圖」也是屬於主觀上的判斷。如無事實根據。「企圖搞串連活動」就不能構成罪名。 退一步來說,就算是劉山青確曾犯了罪行,中共法院仍應循正常的法律程序,對劉山青作出公開的起訴及審判。然而中共就是一個明知故犯,不知悔改的秘密審判主義者。笑罵由...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廣州巿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廣州巿公安局局長: 廣州巿勞動改造局局長: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共產黨及政府吸收了文革時期「無法無天」的教訓,開始重視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以「法治」代替「人治」,培養法律人才,推廣法律知識。我們雖身處海外,對國家的進步亦感可喜。然而,在這大趨勢下,我們還是可以看見一些尚待完善的地方。 就如對香港巿民劉山青(注)在國內被逮捕及判刑一事,就引起海外關注,和一些關心中國法制的人士的議論,也引起了一些不知內情的巿民的恐慌和疑慮。我們在搜集一些資料後,覺得現時尚未有足夠的事實,故不便就劉山青個人的行為妄下判斷。但是,對於此案部份處理形式,我們覺得還是值得商榷的。 我們這裏只就廣州巿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於八三年八月十日致中大學生會羅永生的信件(下稱「羅信」),提出如下意見: 一.公開審判 「羅信」表示劉案已「於八三年二月七日進行公開審理」,這表明審判是容許旁聽的。然而,據我們了解,劉山青的父母事前沒有被告知公開審判的日期及地點,所以未能旁聽。 我們覺得,公開審判的意義在於使人民有機會對國家機關進行監察,同時這也是一種對人民進行法制教育的極佳形式。而作為被告人的親屬,事後有旁聽的權利。既然他們身處國外,法院就應設法告知他們有關公開審判的日期及地點,這才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二.犯罪事實 「羅信」指出,劉案「事實清楚,証據確鑿」,中級人民法院是「依據劉山青的犯罪事實」進行審理的。這顯示出國家的法制的確有了改善。可是,我們知道,劉山青的父母至今仍未被告知有關劉山青的犯罪事實和証據,而公安局有關人員被要求告知詳情時,只回答「你自己問你的兒子吧」。 我們認為,「羅信」已指出「對劉山青反革命一案的偵查、起訴,都是依據我國刑法、刑訴法進行的,確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存在違法問題」,這說明中級人民法院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審判的,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公開審判已表明此案並非「有關國家機密或個人陰私」,不存在保密問題。故此,作為劉山青的家人,應有權了解劉的犯罪事實。再者,香港學界有同學在今年九月中訪問中級人民法院時,法院有關人員亦表示,犯人家屬是有權取閱判決的。是故,有關單位宜提供具體的事實,以息海外疑慮。 三.會見、通訊權利 「羅信」表明,「劉山青在關押...

學聯、港大、中大國是學會聯合聲明

  學聯、港大、中大國是學會聯合聲明 這是一份在我的資料夾找到的手抄本 ( 頁一 , 頁二 , 頁三 ) ,沒有發出日期。營劉會在大事紀錄中表示「 營劉會獲悉學聯、港大、中大國是學會將發表聯合聲明。另有本港社運界人士亦展開一份團體意見聲明的草擬工作,據悉聲明稿已於八四年一月寄交各團體。 」從此看來,它可能是84年的一份聯署。八四中大國是學會副主席陸鳯萍告訴我:「我是八三年入中大,國是學會的屆期從一月開始,當時是以學會房間聚人,所以,前後屆都會熟絡。我記得在國是會房有討論你在獄中的事,那個年代的學生十分關注政治犯,有讀魏京生,王希哲文章,很難得的人生經驗。」在她記憶中,這份聲明發表了,她還說當年是由新青學社牽頭的。營劉會所指的 ---( 另有本港社運界人士亦展開一份團體意見聲明的草擬工作,據悉聲明稿已於八四年一月寄交各團體。 ) ,可能指新青學社的部份導師。由此看,這份聲明也有可能在 84 年發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