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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信

  聯署信 要求中國政府釋放劉山青   香港居民劉山青,現年三十二歲,一九七六年香港大學理學士,原任職營業工程師;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廿五日前往廣州,在中國旅行期間被中國公安局拘捕。起初,公安局一直拒絕透露拘禁原因,及至後來始悉劉氏被指為:「觸犯刑法第一0二條:從事反革命宣傳煽動,判刑十年,被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事件引起香港及海外的很大反應,一般都認為此次拘控欠缺足夠之事實根據及判刑過重,去年,本港八個團體聯署一封函件分別送予中國廣州法庭、新華社香港分社。最近,本港八個團聯署一封函件分別送予中國廣州法庭、新華社香港分社等有關部門,迄今尚未有答覆。 這四年來,劉氏只獲准每隔三個月左右與在港的家人通訊一次,每次來信的內容都十分簡短,多數表示在獄中的情況尚好。據劉氏的父親表示,會經在本年九月前往廣州市郊的監獄探望過劉山青。劉氏目前仍被拘押於該處。劉氏的父親最近患病,因此極希望劉氏能及早獲釋去探望他。 我們作為香港社會的一份子,我希望能表達一下對該事件的意見: (一)案情非嚴重,奈何重判之。 據了解,劉山青只是表達了對中國民主前途之關注及意見,並關懷民主運動被捕者家屬情況而已,實不應重判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二)是社會改革,不是反革命。 事實上,劉山青在香港積極投入社會,進行改革,先後參加工人夜校工作,支持金禧中學師生爭取復校,以仁義之心支持油麻地避風塘艇戶爭取上岸之正義要求 等,都充份說明劉氏熱衷於推動社會前進的工作,要說他犯了反革命罪,委實言不成理。 (三)已拘禁四年,求予以特赦。 由被捕期間開始計算,劉山青已被拘禁喪失自由四年,縱使有犯輕微過失,懲罰已應足夠,更何況刑法第一0二條極為含混不清,我們要求中國政府儘早特赦劉山青,俾能使他回香港與家人團聚,繼續他的有意義的社會參與。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聯署團體: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香港天主教大專聯會、職工青年聯會、馬利諾正義和平委員會、米蘭會關心社會小組、葵涌新區基層團體、基督徒學生運動關注中國小組、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香港天主教青年聯會、新青學社、新婦女協進會、國際公教學生運動亞洲區秘書處、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浸會學生會社會事務委會

十二月二十日,十五個團體新華社請願 

  十二月 二十日 ,十五個團體新華社請願   東方日報 以「 姬鵬飛語傳播界   言論自由將保持   希望加强内地事態報道 」為題報導:「 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許家屯昨晚為姬鵬飛訪港設宴招待本港傳播機構社長或總編輯五十多人,席間姬鵬飛致詞時表示像保持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一樣,中國政府必將維護香港的言論自由。 姬鵬飛表示香港能夠發展成為今天這樣繁榮的城市,因素很多,其中就包括傳播媒介的獨特作用在內,他想,為了保持香港的穩定繁榮,為了香港的不斷發展,香港傳播媒介的特色應該保持和發揚。一九九七年中國恢復行使主權之後,中國政府必將根據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和「一國兩制」的原則,就像保持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一樣,維護香港的言論自由。 他表示。「我們將高興地看到,大家想講什麼就講什麼,希望大家不必耽心將來會失去言論自由。」 姬鵬飛希望香港傳播媒繼續加強有關內地事態的報道,如實地向香港市民介紹。當然,中國各項工作了這樣或那樣的缺點,今後仍然誠懇地歡迎來自香港的善意批評。 另外,姬鵬飛今日上午十一時將在新華社香港分社舉行記者會,明日將結束訪港行程,取道文錦渡進入深圳。今日的記者會,本港四個電子媒介機構預計會作直場直播。 」。 我可以說也因言論自由而正在大陸坐牢的。我的罪狀之一大部分就是因為說了:「中國共產黨“ 不是真正的工人階級政黨 ,已經腐化墮落,產生了官僚階層”;“希望中國存在一個獨立的政治勢力”;“應組織起來"“ 搞民主運動 ";“辦刊物";召開“全國民刊代表大會”,成立“中華全國民刊協會”。」判決書上指我說過的話就是僅此而已。甘神父趁著趁姬鵬飛安撫港人際,在十二月二十一日一行十人代表十五個團體到新華社門外請願,吸引大量傳媒訪問。  

四月,十三個團體聯署

  四月,十三個團體聯署 要求中國釋放劉山青 敬啟者: 劉山青在中國被捕的事相信大家都知道了。我們 十三個團體 為使中國政府加緊關注劉氏事件,曾發表一份聲明,要求中國政府釋放劉氏。現在附上這聲明一份,希望 貴團體能簽署支持我們的行動,爭取釋放劉氏。如果支持我們的行動,請電  3-364503  香港天主教大專聯會與我們接洽。 另外,八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記者招待會後至今的進展: 84年12月 ------ 劉氏父親去監獄探望他,得知他情況良好。劉父很高興我們為他兒子出力。 對於此事,國際新聞界(如 Reuter, United Press International )都表示關注,並紛紛發出報導。 記者招待會後,我們停止活動一段時期,一方面是適逢農曆新年;另一方面是給予中國政府當局足夠時間去考慮並處理此事,也不願意過份追迫他們,怕會有反效果。 85年3月 ------   到了今年三月,中國方面未有消息,我們便去信要求約見許家屯先生,交待劉氏在監獄情況,並希望商討釋放劉氏事宜。但適逢許社長返中國參與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又李儲文先生沒有空,不能接見。新華社方面又說劉事件是廣州高等法院方面的事,他們不便干預,也不清楚內情,只建議我們透過劉氏家人往監獄探望他時,遞要求信與廣州高等法院。 對於新華社的答覆和態度,我們甚感不滿。我們認為新華社是在香港的中國代表,為處中港有關問題而設立的。在香港前途問題下,反映給中國當局香港巿民的意見,為使香港能在安定及繁榮的情況下回歸中國,劉氏事件既是與中港問題有關,而且香港巿民對此事件甚表關注,中國當局的反應會影響香港對中國的信心,為甚麼新華社不處理此事呢? 最後,再要請 貴團體支持我們的行動,並聯署那份聲明。 此致 聯署團體: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基督教工業委員會、職工青年聯會、馬利諾正義和平委員會、米蘭會關心社會小組、香港基督徒學生運動、天主教大專聯會、國際公教學生運動亞洲秘書處、浸會學生會社會事務委員會、新青學社、新婦女協進會、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三日

三月家書

  三月家書 親愛的父母: 我很感激您們對我的幫助,特別是書籍的方面。 現在我已有錢,食物和其他東西,一概不要。 我生活十分安定。 請給我寄來 《中央電視台》主辦的《學日語》和《法語入門》。 還要一本日語字典、法語字典、德語字典。 青 1985 年 3 月 7 日

柳華川《也談劉山青》

  柳華川《也談劉山青》   (《財經日報》 1985 年 1 月 17 日) 柳華川 《 也談劉山青 》 香港有十三個民間團體重提劉山青被國內拘禁的事件,希望中國有關當局盡早釋放劉山青。其實,劉山青受拘的原因是什麼,國外人亦不明所以。究竟劉山青所犯何事,拘禁在那裏,刑期多長等資料,劉山青親屬是否被知會;而劉山青其人是否有機會自辯,或獲得公開聆訊的機會呢?我們都不能從國內有關方面獲釋。 這次十亖個團體重提劉山青被拘,究竟對劉山青本人是否有所幫助,則不得而知,因為,中國的做法每多坦白從寬,拒抗從嚴;而公開鬧大的則要依法辦事,國外的人認為拘禁劉山青並沒有公開聆訊,是否依法合法呢?但是,在香港的我們,是否真的知道國內有關單位沒有將將劉公開提訊呢?另一方面,中國的法例又不可以以香港或英式法律習慣看待。國內的行政單位,例如公安機關,可以依藉一些行政命令而拘禁受疑人士,當然,被執法機關拘禁的人的公民權利是否獲得保障則是一個中國公民權利的大問題;但總的來說,公安機關的拘禁可以是合法的,雖然並不一定合埋。自然,執行機關濫權的情況並不是少見,因此,劉山青被拘的事件,究竟是屬於合法拘禁,或濫權違法事件?如果中國有關當局能夠清楚公佈,對增強中國法治的信念是有所幫助的。 劉山青其人不過是一個戇直青年,大學畢業之後仍然對他自己所抱理想追尋的人,劉山青的問題有一點咎由自取,據筆者得悉,當劉被拘之前,香港民間團體之中已經知悉中國已經有一份香港支持中國民運人士的名單,而劉本人據知亦獲知是該名單內五十人之一。而劉在這消息之下亦貿貿然北上廣州,探訪中國民運人士,三年前,中國剛開放不久,政策還未穩定下來,亦有所反覆有所顧忌。劉山青在這種情況之下被拘是有點香港人稱之為「戇居的」因素。筆者為什麼這樣評議他呢?因為,如果劉山青做的是有組織性的工作,有計劃性的工作,則在當時形勢下貿然北上或者有其需要。然而,他不過是無聊之下上廣州逛逛,這種做法是否需要,是否戇居呢? 以筆者認識的劉山青,並不像是一個有計劃、有遠謀的人,因此才會發生被拘事件。中國的法治制度一直以來都是值得國內國外關心的,而劉山青之所以成為香港部分人士的關心點,不過是由於他曾經是位關心社會、關心國家發展的青年人,當然他的意識型態是否與中國官方的一樣則是另一個問題。 對於一個何足患的人,些少懲罰已經足夠...

用嘴巴救不了劉山青

  用嘴巴救不了劉山青 章瑜   若干大專及教會團體組織,近日又發起要求中國政府釋放香港大學畢業生在中國大陸陷獄已經三年的劉山青,此舉在技術上雖成疑問,但也提醒港人和其他關注中國民運人士,中國大陸的監獄裏還有劉山青等在文革以後的開放運動中,以並不十分明確罪名陷獄的政治犯,包括中國大陸本身的魏京生和王希哲等。 雖然,透過外交壓力,在文革之後的早期開放變局中,曾經有如李爽等獲得自由,但牽涉反革命罪嫌的劉山青,卻不能與風化及民族聲譽案相提並論,而本港若干學生和教會組織也不能與堂堂一國的外交部等量齊觀,因此三番四次要求提早釋放劉山青,看來不會在短期內由希望成為事實。 由於劉父曾經在最近到廣州某監獄探望劉山青,再加上早些時中國當局在應付港之輿論時,曾正式答覆了劉山青陷獄的理由,因此劉山青事件實際上已是明白交代,而所謂國有國法,相信不可能因為港方的輿論壓力,而可使中國當局屈從。 當然,犯人在獄中行為良好,再教育的學習效果良佳,在中國的服刑法例中仍有提早釋放的事實,而營救劉山青的各單位,提出以中港關係良好、香港重歸中國懷抱,對於劉山青「法外施仁」,有助於增强港人的信心,雖然已經懂得利用環境條件和時機,但因為要求提早釋放劉山青的論調,大前提仍繫於有「冤」的成分,這當然是中國當局所不能接受的,起碼現在不能。因為這無疑是認了反革命罪莫須有的扣帽陋習。 其實,以當前中國對港人開放的程度,竟日在港高叫開釋劉山青的人,大可親自到大陸去尋求在法律途徑上,對劉案看看有沒有再翻案的可能,據瞭解,劉案可能未經上訴程序,當然再搜集若干證據和資料,向人民法院提出覆審要求,也未必不可行,祇要凡事依中國法律而行,營救人員相信不會因此而惹禍上身,未必不是可行之策 ! 筆者與劉山青曾有共事之誼,對劉的個性略有瞭解,筆者相信在出事前他是不知天高地厚而被理想狂熱迷惑的青年,他根本沒有將一己的名利與生活的安逸放在心上,對於政治羅網的可怕,在狂熱的理想支持下,根本沒有一點恐懼感,而劉的理想,祇是一種順性的自由傾向,他不同於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冒險主義者,因為他對危險沒有常人的感悟力,因此一個作用不明,效果不彰的探訪民運分子,便換來十載牢籠之苦,他是有熱情而欠缺政治家的智慧的典型香港青年模式。 (一九八五年一月六日《明報週刊》「新聞裏的新聞」)

港大學生會致函中國領導人 敦促釋放民運人士

  港大學生會致函中國領導人   敦促釋放民運人士 建議貫徹執行憲法民權 (《東方日報》 1985 年 1 月 1 日) 【本報訊】香港大學學生會日前通過一封致中國領導人李先念、彭真、趙紫陽等三人的函件,要求釋放目前被拘禁,被囚的民運人士。 函內稱:近年國內着力於經濟建設,改善民生,但推行民主政治工作則稍嫌緩慢;身為中華民族一份子。學生會希望中國逐漸改善此情况。 學生會又建議中國貫徹執行憲法內公民言論、出版和結社等權利。不應遏止人民自發組社,公開與當政者不同意見;因為這些行動可溝通政府與人民間意見,使政策更能依人民意願而實施。 囚禁依憲發言意見、出版刊物的人,是藐視人權的不合理行動,亦不利於國家建設民主和法治。 故學生會希望中國釋放被囚民運人士,令他們重投國家建設行列。 函件最後指出,政府和人民若能共同合作,努力建設,國家將步上自由民主及富强之道。海內外同胞對國家民族將更充滿信心。 台灣當局釋放因高雄事件入獄的林義雄、許晴富等人時,港大及中文大學學生會會發表公開聯合聲明,並要求中國亦釋放魏京生、王希哲等人。 今次港大學生會再次致函中國國家主席李先念、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及總理趙紫陽,是繼上次聯合聲合後,再敦促中國釋放民運人士。  

一月份報章報導

  一月份報章報導   東方日報 在 1 月 1 日以「促請釋放劉山青 港府將重新處理」為題報導:「繼十三個團體促請中國釋放三年前被拘禁的本港居民劉山青後,港府發言人表示,很快會重新處理此事。」 南華早報 在 1 月 1 日以題為「 Government to press Peking to release Liu 」報導:「 Late last month, a Government spokesman said the Office of the Political Adviser has conveyed the concern felt by Mr. Liu's    family and the public in Hongkong about the case and have sought details of the charges against him, his term of imprisonment and his whereabouts. 」 東方日報 在 1 月 2 日以「囚禁龍華監獄做電子工作   劉山青可能獲減刑 大陸透露須經求情」為題報導:「據本月號 《九十年代》月刊一篇報道指出,早在上月初,廣州已有一名官員表示,劉山青可能會減刑,須經求情手續。 文章說,據消息稱,去年十二月上旬,一名廣州政法機關的負責人非正式對由港回穗的人表示,廣州巿政府與劉案無關,且不主張逮捕及判刑,主事者為省級及中央機關。該官員同時透露可能減刑的說話。 」 南華早報   在 1 月 17 日以「 China contacted over Liu case 」為題報導:「 Late last month, a Government spokesman said the Office of the Political Adviser has conveyed the concern felt by Mr. Liu's    family and the public in Hongkong about the case and have sought details of the charges against him, his term of impris...

劉山青傳將獲減刑

  劉山青傳將獲減刑 *** 《九十年代月刊》   八五年一月                           伍義山       律師黃賢的獄中情況初步向外公開之後,中國方面最近透露了另一名在獄的香港居民劉山青的情況,還有減刑的暗示。       劉山青在港時任營業工程師,一九八一年十二月赴廣州失蹤。八三年廣州當局透露劉山青犯〈反革命罪〉,判刑十年。一般相信,劉山青被判,原因是與支持國內民主運動及與民運分子聯絡有關。國際特赦會已將劉山青列為良心囚犯。       消息稱,十二月上旬,一名廣州法政機關的負責人非正式對由港回穗的人表示,廣州市政府與劉案無關,且不主張逮捕及判刑,主事者為省級及中央機關。該名官員表示劉山青可能會減刑,但卻須求情。       據知劉山青現正在廣州龍華監獄服刑,而龍華監獄是全廣東保安最嚴密的監獄,屬省級管轄。劉山青每月可以寫信給在港的家人,家人隔數月可前往探親。據聞劉山青在獄中做電子工作,且在學電腦及外語,身體和精神良好,行為亦良好。       香港一個與教會有關係的組織,在 ( 八四年 ) 九月間,曾就劉山青的問題致函新華社、中國人大委員長彭真及總理趙紫陽,要求特赦,信件在十二月底才正式公開。八個組織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社區組織協會、天主教大專聯會、 基督徒學生運動、秀茂坪職工青年聯會、葵涌關注民生委員會、意大利米蘭外方傳教會、瑪利諾神父正義和平小組。接近這八個組織的人士估計,廣州方面的非正式表示,相信是對他們的信件的一種反應。       由表面跡象看來,中國官方在羅孚出獄之後,似乎對黃賢、劉山青等案已較為溫和,不要撒硬,才傳出減刑...

劉山青陷獄三周年海報

  劉山青陷獄三周年海報 想望神州,牢獄路冷 山青常在,不墜寒芒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   抗議 中國政府無理判牢十年 ! 立即釋放劉山青   今天,是香港市民劉山青被廣州市公安局拘捕三周年前夕。本會認為有必要向你們再次重申對劉山青被無理判囚十年一事的抗議,並申明我們的强烈要求。 我們認為,劉山青一案絕非公開審理,實屬一棒秘密審判。因為劉案開審之前,劉山青家屬竟不獲通知前往聽審。再者,劉案之所有審訊紀錄文件亦不公開。所謂公開審訊,其實是掩人耳目而已 ! 而且,根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所述的「罪狀」,劉山青實無觸犯所謂「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首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所羅列的所謂罪狀,其實祇是覆錄中国刑法第一 O 二條一遍而已,根本並無指出具體的犯罪事實。既無「罪証 ] ,又焉能劉山青以罪呢 ? 同時,根據中國刑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会、结社、示威、遊行等自由,縱使劉山青與國內民辦刊物编辑及家要接觸,亦不應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因此,本會再次向你們重申以下要求 :(-) 公佈劉山青一案的全部案情 :( 二 ) 立即釋放劉山青,並予以平反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廿四日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印製 一九八五年一月  

國際特赦協會一九八三年週年報告 中國部之3

  國際特赦協會一九八三年週年報告    中國部之 3   一位西藏自治區猶克區的四十四歲藏族隱士道倫,據報在八零年十二月,由於宣傳佛教而在拉薩被捕。曹達 ( 譯音 )(LOBSANG CHODAG) ,一位拉薩貨車修理廠的工人,據報由於貼海報而在八零年四月二十三日被捕,被捕後更遭受虐待。國際特赦協會正調查在西藏自治區由於政治或宗教理由遭受禁人士的個案。 八二年初,國際特赦協會接到更多有關在八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在上海被捕的羅馬天主教教士和平民的消息。最初的消息以為只有五名教士被捕,但後來顯示起碼有十三名教士和平民遭受禁錮,他們相信是由於一些獨立於中國官方天主教會的宗教活動而被捕。中國官員聲稱,他們被控以「藉宗教名義從事反革命活動」,其中包括與梵帝崗保持聯絡。直至八二年底,他們仍未被審判,控罪也未公開。然而,其中一名天主教徒朱列 ( 譯音 )(MATTHEW ZHULIDE) ,據稱被送到「勞改營」服役三年,這種不經審判的拘留方法,令被拘留者沒有法律保護。 國際特赦協會關注到「勞改營」繼續被用作一種不需要控罪審判的拘留所 ( 見八二年特赦協會週年報告 ) 。新的個案有薛明德 ( 譯音 ) 一位四川的獨立畫家,由於在八 0 年在成都的家中安排了自己作品的畫展,在八一年下半年被捕,被送往「勞改營」三年。另外一位是陶森,一名長沙師範學院的學生,他曾經領導其他學生抗議校方在當地選舉作弊。據稱他在八一年六月被捕,其後被送往「勞改營」服役三年。 一九八二年九月,國際特赦協會重新要求釋放劉青,民刊《四五論壇》的創到人之一。他因為售賣某編輯 [ 魏京生 ] 的審訊紀錄而在七九年十一月被拘捕,直至八零年才被送去 ( 勞改 ) 三年,本應在八二年釋放,但據報他在八二年中在北京受審,以「反革命」罪被判入獄七年。中國官方並沒有公佈或承認該次審訊,詳情亦一無所知。沒有經過審判而接受「勞改」者隨時會在服刑期間或之後受審訊,控以新的罪名。在劉青案中,他被審訊的原因可能由於他在勞改期間寫出他被捕和拘留的經過,同時敘述他如何受拷打及在被捕後單獨囚禁了幾個月的經歷。 國際特赦協會關注到這種因政治理由長期沒有審訊的拘留,而多數是沒有正式的控罪。就如「中國人權同盟」的創辦人任畹町,自一九七九年被拘留,仍未經審訊,亦未有公開對他的控罪。 死刑的運...

國際特赦協會一九八三年週年報告 中國部之2

  國際特赦協會一九八三年週年報告    中國部之 2   在同時期受審的有徐文立,《四五論壇》的編輯。他在八一年四月在北京被捕。根據香港刊物《百姓》在八二年十月十六日發表一段據稱是法庭判決的紀錄,徐文立是在八二年六月八日在北京被人民法院審訊,被判入獄十五年及奪政治權利四年,罪名是「組織反革命集團」及作「反革命宣傳煽動」。控罪包括在八年六月在北京「秘密」開會、組織「中國共產主義聯盟」、計劃出版《學習通訊》,及創辦「中國民主統一促進會」,以香港為一聯絡處。至於第二條罪名——「反革命宣傳及煽動」罪,是指他反對官方措施的言論和文章,以及將它們散播海外。 該文件提到其他一些被拘禁而被指為與徐文立的「反革命團體」有關的民刊編輯,他們是廣州的王希哲、青島的孫維邦又各孫豐、南京的徐水良、上海的傅申奇及安陽的劉二安。該文件聲稱上述的人和「其他」被捕的,將會分別處理,即在個別被拘留的城市審判。自一九八一年四月至八月,已有超過二十五名民刊編輯及支持者在各城市被捕。直至八二年底,只有王希哲、何求徐文立據稱已被審判。國際特赦協會要求中國政府提供有關徐文立及據稱和他有關的人的資料。 另外一批良心犯據報已在八二年中在北京受審,包括自八一年中在北京被拘留的民刊《探索》編輯路林。據稱他被判入獄四年,他的控罪不詳。 據報,五個前紅衛兵領袖的審判已於八二年十一月在北京舉行。他們是因為文化大革命 ( 一九六六至六八年 ) 的活動而在七八年被捕。關於這次審訊,並沒有進一步的資料。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一名美國女教師韋絲 (LISA WICHSER) 在北京被捕,據稱有九至十個人亦被拘留。韋絲霞被指「偷取中國秘密貨料」。她獲釋放後聲稱控罪是指一些有關中國經濟的非公開文件;這批文件是廣泛流傳的,是她的中國朋友給她的,沒有可能算得上是「國家機密」。韋絲霞被拘留數天後被逐出中國。和她這案件有關連的包括她的讀經濟學的未婚夫易協工 ( 譯音 ) ,及八名其他學生。據稱直至八二年底,他們仍被拘留,是否被控罪却不詳。 國際特赦協會亦關注到香港居民劉山青的被捕。據報他在八一年十二月到廣州探望一個良心囚犯的家屬時「失踪」。他的家人後來從廣州當局知道他被捕的消息。他在港的家人及朋友屢次詢問中國政府有關他控罪詳情,但仍未有官方的消息。

國際特赦協會一九八三年週年報告 中國部之一

  國際特赦協會一九八三年週年報告    中國部之一 力民譯   國際特赦協會主要關注的有:一、未符合國際標準的對於政治犯的裁決,二、良心犯的監禁;三、政治犯未經審訊被拘留;四、死刑的運用。 大部分在一九八一年被捕的良心囚犯仍被拘留,未曾審判,對於控罪亦一無所知。然而,一系列政治審判據報導已於一九八二年下半年舉行,其中部分普及特赦協會所界定的良心囚犯。 經過國際特赦協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今年在日內瓦和紐約會商後,特赦協曾於一九八二年底致函中國政府,表示其關注的重點。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中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新的憲法,取代七八年的舊憲法。法例第三十五條保證了「言論、新聞、集會、結社、遊行及示威的自由」。其他條文加强阻止任意的拘捕和非法的搜查。然而,國際特赦協會注意到新的憲法不再保證某些一九七八年憲法所保證的基本權利,如通訊、出版和罷工的自由。新憲法更包含一些條文去限制所保證的自由,如第三十六條宣佈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同時亦列明「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宜不受外國的支配」;這樣一來,條文便可用以對付任何與外國教會及宗教團體聯絡的人。 八二年下半年的一系列政治審判,其中包括一些被指為「四人幫追隨者」的前省級及地方幹部。官方新聞媒介大事報導這些審訊。相反地,一些國際特教協會所界定的良心囚犯的審訊,却似乎已閉門進行,官方沒有聲明或透露清息。最先據聞被判罪的良心囚犯是王希哲和何求,兩人均為廣州民辦刊物前編輯。據報導,王希哲於八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廣州的審訊中被判入獄十四年及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半。何求則在八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被判入獄十年,兩人均被控「反革命罪」。根據非官方消息,兩人的家人在審訊前都未獲通知,這是違反八 O 年一月所制訂的刑事法,而且官方更沒有公開發表裁決的正式紀錄。

八五年

  營劉會在八五年一月以「劉山青 陷獄三周年     山青常在    不墜寒芒    抗議中國政府無理判牢十年 ! 立即釋放劉山青!」為題,以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的公開信為藍本制作了海報。 這一年的一月份裡有不少媒體報導,我的案件可能有轉機。 營劉會在三月份約見許家屯,他返了北京開會,再約李文儲,他表示沒空,並表示那是廣州高等法院的,建議家屬在探監時遞信給高院。 營劉會在四月搞了一次簽名運動,但沒有傳媒報導。基本法在八五年六月簽訂。港澳辦公室主任姬鵬飛在十二月二十日於新華社接見基層團體,營劉會一行十人代表十五個團體 ( 頁一 , 頁二 ) 到新華社門前請願。這次獲得十份報章報導。營劉會在二十七日再到新華社請願,也得到七份報章報導。 中方為安撫港人,對我的態度放暖風,也可能是中共很滿意這份過渡安排。《九十年代》有一篇文章報導,廣州當局不同意我的拘捕和判刑,只是礙於事件由中央和省級負責,受訪的官員表示可以為我減刑,唯一的條件是我必須認罪。回想那年獄方的確有此吹風,但我不肯妥協。 回想當年,就是我肯認罪,最多可能減刑一至兩年,不會立即釋放的。這是中共給港人的假空氣,不要也罷。反正已坐了一半時日,但若真的提早釋放,我就可以參與八九民運,幹一番事業也未可知,其時外電也關注我的案件。 一位當年中大學生 Ken Chan, 在多年後曾到立法會探我。他告訴我:「中大國是學會的朋友,畢業後組織了當代中國學會。我們在 1985 或 1986 年以當代中國學會法制組名義,組團與廣州中山大學法律系和當地政法機關等交流。其間問及劉山青一案,並得到答覆。當時應該是港人第一次從官方取得有關你的消息。我們把有關訊息轉給了營劉會。年代久遠,記憶可能有誤。黄覺岸亦為交流團成員。」

報章報導

  報章報導 在 12 月 31 日,多份報章報導。 天天日報 以「十三團體再發表聲明    望大陸釋放劉山青」報導:「該十三團體並打算短期內委派代表與新華社會面,以協助營救劉一山青。 而一位任職於國際特赦協會中文小組之龍志榮則表示,根據國際法,中國審判程序不足,且有判錯例,故劉山青事件應值得檢討。 但據悉,本港八個團體亦曾於九月聯署一封函件分别送予中國廣州法庭,新華社香港分社及港澳辦公廳主任姬鵬飛等有關部門,就此事提出反映,惟至今尚未有答覆。」 東方日報 以「 港人劉山青囚大陸   十三社團促請釋放   俾助建立九七信心 」為題 報導:「 代表汪鴻成表示北京當局在處理劉山青事件上顯然未能遵循目前所强調的有法必依原則,事實劉山青自被捕、審訊而至判刑,不論罪名及罪證等,都沒有公開,無法使人信服。」。 香港時報 報導以「 十三個團體昨招待記者    促中共釋放劉山青    指無事實根據判刑   將聯絡更多社團進行營救工作 」報導   :「 發言人表示,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曾經承認,中共於「審判」案件時其「審判程序」存在若干錯誤和缺點。既然如此,劉山青案件應重新檢討 」。 成報以「」為題報導:「 國際特赦委員會中文組委員龍志榮以私人身份分析劉山青事件時稱 • 根據國際法之規定。中國政府在處理劉氏事件中已犯上三項錯誤,包括不將犯人罪名公開,不迅速審訊及沒有進行公開審訊。 」。 成報 以「 十三個社會及學生團體   要求釋放劉山青   將與新華社及港府接觸謀可行之策 」為題報導:「 國際特赦委員會中文組委員龍志榮以私人身份分析劉山青事件時稱 • 根據國際法之規定。中國政府在處理劉氏事件中已犯上三項錯誤,包括不將犯人罪名公開,不迅速審訊及沒有進行公開審訊。 」 星島日 報 以「社團促中共特赦劉山青 相信不會幹反革命的事」為題報導:「發言人汪鴻成說劉山青曾參與低下層人士權利的運動,例如金禧事件及油麻地挺戶爭取上岸事件。所以他認為劉山青支持「民運」正表現出他關心祖國民族前途」‧ 新 報 以「十三社團聯名要求   中國早釋劉山青   認為劉氏並非反革命」為題報導:「代表又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