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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從 4月, 2022 起發佈的文章

HK Prisoners in China Part 3

  HK Prisoners in China Part 3 It was through such a group that members of Liu Sanqing's family found out he had been detained. In that instance the Government acted only as a go between for inquiries between the British Embassy in Peking and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The group was informed in a letter from the Canton People's Court that Mr. Liu has been tried and convicted for conspiring to overthrow the Government and sentenced to 10 years. What makes the ordeal unbearable for many families is the months spent not knowing what has happened to missing people. There are no late-night phone calls. "We've received letters from distressed relatives and friends of people who went to China and simply disappeared," said Mr. Francis Lau, who set up a committee to help rescue Mr. Liu shortly after his 1981 disappearance in Canton. The one-time student activist and teacher said former political prisoners now consider him a Samaritan. One young man came to see hi...

HK Prisoners in China Part 2

  HK Prisoners in China Part 2 Our inquiries confirm Amnesty's findings that there is a common pattern in the detention of prisoners. They are often held for several months without being charged, often denied permission to contact their families, friends or seek legal advice and tried without the right to plead their case. Many were sentenced to several years in prison, often without the knowledge of their families. In one case, the mother of a Hongkong-born detainee read about her son's plight in a newspaper, a year after his detention. After contacting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she was asked to produce three boxes of documents that her son had left in her safekeeping and she believes the contents were later used against him. He was held in prison for 26 months without trial during which time his mother was not allowed to visit him. We object to the imprisonment of people for prolonged periods. We'd like to see them charged and tried as quickly as possible, said Mis...

SCMP Sunday, October 7, 1984 HK Prisoners in China part1

  南華早報專題報導   Ann Quon   SCMP   Sunday, October 7, 1984 HK Prisoners in China Disappearance raises key questions By Ann Quon   Mr. Liu Sanqing boarded a train at Hunghom station on Christmas Day 1981 for a short visit to Canton to see relatives of two political prisoners. It was the last time he would be seen in public.   After repeated efforts by his father to obtain information from the Canton authorities, it was disclosed in March last year, fully 26 months after Mr. Liu's disappearance, that he had been tried and sentenced to 10 years in prison on counter-revolutionary charges.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have never released details of the trial, but in letters to a Hongkong activist group that campaigned for his release, they made it clear that although the computer sales engineer was born in Hongkong, they considered him a Chinese national. As such, he was found guilty of collaborating with others to overthrow the Government.   M...

二百多個基督團體簽署 宗教自由聲明 指出此為基本人權 分送趙紫陽及英國大臣

  ***   二百多個基督團體簽署 宗教自由聲明 指出此為基本人權 分送趙紫陽及英國大臣 … 政司署,分別遞交中國總理趙紫陽及英聯邦事務部大臣。稍後於九月五日,基督教團體廿二名代表,將到北京作三日訪問,就宗教自由,民主、基本法等問題與中共有關人士進行意見交流。循道衛理聯合教會會長梁林開牧師昨日宣讀该份聲明時稱,聲明書內容分三部份,首先陳述宗教自由乃基本人權,對未來社會繼續進步開放有肯影响,其次指出香港基督教會目前享有宗教自由。具體情況,如信仰自由、集會自由、管理自由為社會福利作出貢獻,希望九七年後仍能繼續保留。最後重申香港教會願意為香港建設承担一定責任。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總幹事郭乃弘牧師解釋發表該份聲明之用意時說,中國雖然亦享有宗教自由,但由於香與中國社會背景不同,雙方理解之宗教自由定義 …… 可能 …… 情況下,接受彼此對宗教自由的不同看法,對於現時中港在宗教自由上最大分別,郭校師指出本港宗教團體在社會福利、醫療服務及教育方面之貢獻,是內地宗教團體仍未觸及的。他强調聲明純粹是描述性,並無作出任何要求或表示憂慮。 郭乃弘牧師表示香港基督教會將於本月五日,應中國宗教事務局邀請,到北京作三日訪問,交換意見,教會目前正草擬一份長達二十頁之意見書,準備屆時遞交有關當局。他又指出教會對民主自由及基本法也十分關注,更希望教會人士能參與基本法草擬過程,保障九七後的宗教自由,他們會將這願望向中國當局反映。 *** 四月份聯署 ***       香港居民劉山青因與中國民主運動人士及其家屬有所接觸,在中國旅行期間被捕及判刑一事,在香港及海外已引起很大的反響:一般都認為此次拘控欠缺足夠之事實根據及判刑過重,作為香港社會的一份子,我們希望能反映以下的意見。 ( 一 )       案情非嚴重,奈何重判之 據案情反映,劉山青只是表達了對中國民主前途之關注及意見,並關懷民主運動被 捕者家屬情況而已,實不應重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奪政治權利。 ( 二 )       是改 ! 社會,不是反革命 劉山青在香港時的一些社會參與,如辦工人夜校,支持金禧師生爭取復校,及支持 ...

文章羅列了幾個類似個案。

  文章羅列了幾個類似個案。 營劉會因為在社會上已獲認識,文章指及一名港人被囚五年後找上營劉會,但還是擔心,不敢說出其寃案細節;另一個港人則被控間牒罪,向美國提供中國的國防機密,在北京被判十五年徒刑。 營劉會在十二月的營救活動頗有氣勢,多份媒體都進行採訪報導。 另,十三個團體聯署營救,它們包括:社區組織者協會,基督教工業委員會,天主教大專聯會,職工青年聯會,正義和平委員會,米蘭會關心社會小組,基督徒學生運動,葵涌基督徒小組,浸會學生會社會事務委員會,新青學社,新婦女協進會,國際公約學生運動,社工總工會。 這已包括了當年的主要社運組織,唯獨欠缺了教協、港大學生會和一些新成型的參政組織,即後來的政客。 我曾是教協會員,記得在大學畢業後只顧搞社運,工作只求糊口,先後教過幾間中學,最後的一間是位於司徒拔道的一所津貼中學,人工好了,那裏的校政混亂,教師們分成兩派。我相熟一位老師,是教協會員,他只敢私下向友好派發教協報。我獲他邀請,參加教協,司徒華接見我的,也應該在金禧事件中知道我的存在,但大家都不提此事。司徒華後來被劉子濂指責見死不救,他被傳媒查詢時承認記得接見過我。」 營劉會不再單打獨鬥,甘神父所推動的十三個宗教團體的支持,尤其是有實力的基督教工業委員會等的表態,迫使港府重新檢視事件。 媒體報導,我的案件可能有轉機:「由表面跡象看來,中國官方在羅孚出獄之後,似乎對黃賢、劉山青等案已較為溫和,不要撒硬,才傳出減刑之說。問題是,黃、劉兩人似乎均不認罪,而所謂求情,關鍵可能是由誰出面,以及求情內容。不過,以目前的情勢來看,黃劉兩人的案件無疑是極大的不幸。」文匯報也報導十三個團體的請求,有些啟示,可能羅孚事件令他們感到免死狐悲。

八四年

  八四年 劉山青蒙難事件大事記 四月         營劉會發起簽名運動: 九月 八個宗教團體上書 ( 信件在十二月才公開 ) : 十月 南華早報發表了 Ann Quon 的一篇詳細調查性文章: 十二月二十四日     營劉會到新華社請願: 十二月十三日 十三個團體發起聯署: 十二月二十五 有報章報導中共考慮提早釋放劉山青或香港律師黃腎。 引言 我在獄中不知道外界的營救。我的父母被禁止向我提及任何外界的訊息。營劉會在四月發起團體聯署信。四月我在家書上寫道:『你們只帶食物和衣服給我,令我很憤怒。我不需要這些,我需要書籍。』我抄了一大串可以在國內買到的書籍,包括日文字典。其實我不懂日文,那些名著的書名,我也是從報章上抄來的。我在香港時只顧玩耍和搞社會活動,不看書的。 在社會上,宗教界與國內接觸是件大事,它們也關注我的案件,曾二度聯署並傳達中共,為我求情。我的手頭有一則略有殘缺的剪報,記錄了這段歷史。郭乃弘牧師在九月一行二十二人代表二百多個基督團體到國內反映意見。我回港後與他頗熟絡。他個子很高,風度翩翩,十足的長者風範。民間團體常常借他的在大角咀,坐於學聯樓下的「基督徒學會」開會。我曾帶我的不足歲的姨甥女赴會。 九月,八個宗教團體上書為我求情,但它們沒有立即公佈事件。東方日報在八五年一月二日報導:「香港一個教會有關的組織,在去年(八四年)九月間,曾就劉山青的問題致函新華社、中國人大委員長彭真及總理趙紫陽,要求特赦,信件在十二月底才正式公開。」     《南華早報》在十月份發表了 Ann Quon 的一篇詳細調查性文章,寫得很好。文章說:「事情很清楚,中央一直秘密審判港人,而香港正面臨回歸命運。雖然中共答允回歸後香港人可以享有聯會國公民及人權協議的保障,但中國不是簽署國,人權工作者指出中國今天不壓制港人,不等於它在將來不會。」 這個三十七年前的憂慮並非過慮。 文章提及國際特赦組織接納了二十四名被囚於中國的政治犯為良心犯人,而我,是當中的唯一的香港人,『我的個案之所以重要,因為在十三年後港人就要生活在這種制度下,它說中國在八二年至今,槍斃了一萬名犯人。』 這件事我在梅縣監獄...

黃覺岸《簽署協議之後,請釋劉山青》之二

  黃覺岸《簽署協議之後,請釋劉山青》之 二   其次是刑事程序的問題,聯合國在一九四八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告,其中第十條為「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判定時及被刑事控告時,有權享受獨立無私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法庭的審訊應該公開,以讓人民可以直接监察司法公正性,已經是世界公認的司法標準。中國在八二年通過的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亦定明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所謂法律規定不公開的案件,是指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七條,即指國家機密、個人陰私和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之外,一律公開進行。劉案為何不公開?難道這案是涉及國家機密?筆者覺得這是很難令人信服的,畢竟八年後劉君獲釋之時,我們就知道真相。 還有就是劉君是否得到足夠的法律辦護?他的家人在他被捕後三個月,還未獲通知他被捕,是踐踏人權的行為,亦違反了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單是這一點,就足以令中國領導人的法治諾言,變成神話。 話又說回來,如果我們認為劉君的被捕及判刑,是一件政治事件,那麼上文所作的法理分析,就變得沒有意義。 如果純從政治的角度考慮,那麼在中英簽署收回香港的時刻,釋放來自香港的劉山青,是絕對符合國家利益的。首先中國的民運早就已經潰不成軍,而國家正努力建立開放親民和實事求是的形象,又何妨釋放一兩個作用不大的角色?故作大方以減少西方國家對中國踐踏人權的指責呢?特别是劉君是來自香港,試想中國在過去多年時間,花在建立港人信心的氣力用了多大?輕輕的把君一放,港人對祖國的信心馬上番幾番,本小利大,何樂而不為呢? 釋放劉山青本小利大 鄧小平一手推動改變了社會主義的經濟架構,带引中國走上富强之路。更一手由殖民者手中收回香港,有可能在有生之年收回台灣,完成中國的統一大業,在史學家的筆下,必然記上大大光輝的一筆。只是因為劉山青、魏京生、王希哲等數人的事故,史學家在讚美鄧公之餘,亦難免留一定的批評,一定的責難。   

黃覺岸《簽署協議之後,請釋劉山青》1

  黃覺 岸 《 簽署協議之後,請釋劉山 青》 一位朋友, Ken Chan ,臉書上表示:「中大國是學會的朋友,畢業後組織了當代中國學會。我們在 1985 或 1986 年以當代中國學會法制組名義,組團與廣州中山大學法律系和當地政法機關等交流。其間問及劉山青一案,並得到答覆。當時應該是港人第一次從官方取得有關你的消息。我們把有關訊息轉給了營劉會。黄覺岸亦為交流團成員」 *** 黃覺 岸 《 簽署協議之後,請釋劉山 青》 (《 信 報》 1983 年 12 月 23 日) 近日翻閱一些舊書籍雜誌及剪報,無意間重温了劉山青事件,事件已經過去兩年,似乎港人已經將這件事淡忘,無人願意提起可憐的劉山青,尚有八年靜默的時間等待着他,他有口難言,人生最光輝的青年時間就此虚渡,雖與他素昧生平,亦難免為他難過,更對中國新近建立起來的法治,感到失望。在這香港面臨大變動的時刻,不少年青才俊正積極準備投身在香港這一塊可能是中國的民主綠洲的地方,作出貢獻,一方面固然佩服,另一方面亦難免為他們担心 , 最害怕的是反革命 罪 對於中國刑法,筆者最不明白,最害怕,亦是最不滿意的,就是七九年通過的刑法第九十條到一百零四條的反革命罪,所謂反革命的行為,包括有策動叛亂叛變,聚眾劫獄越獄間諜活動組織或領導反革命集團聯盟等等。這些行為當然都是嚴重的,但這些行為都應有一個目的,就是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劉山青所犯的,相信是第一百零二條,就是「煽動罪和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這一條最高的刑期只是五年,但劉山青被判十年,那是被當作首要分子或者罪惡重大來處理了 。 從法理的角度來說,劉案有兩點是特別令人失望的。第一是劉山青的行為是否正符合所觸犯的法例,這一點我們不用西方的司法標準去衡量中國的所謂反革命罪是不合理,但是單就刑法的字面定義上看,筆者實無法相信一個普通的香港人,有膽量及能力去推翻中國政府。或許劉君的某些行為,可以解釋為煽動群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但由於本案的審訊沒有公開,筆者不應作沒有根據的猜度。不過,似如事實正是如大多數人所講的一樣,劉君的行為只是探望同情一爭取自由民主的人士,而其行為却可以作為上述刑事條例的司法解釋的話,這將是非常令人失望的一件案例 。

小兵《搞民主運動比間諜更罪大?質問中共官僚》之三

  小兵《搞民主運動比間諜更罪大?質問中共官僚》之三   立即釋放民主戰士! 同時,雖然劉雲峰沒有進一步說明,中共基於何種理由輕判和特別優先假釋羅承勛。但據中新社的報導估計,應該是指羅處身於香港這個「複雜的環境」,由於不滿四人幫而失節昃值得原諒,兼且卅多年來的統戰功勞值得肯定。 根據同樣的道理,民運人士大都是反對官僚專制,尤其是反對「四人幫」的先鋒戰士。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一致認定天安門運動是「反革命事件」,甚至在打倒四人幫後仍然不予平反之時,他們早就英勇地站出來為民主而吶喊和鬥爭了。這與羅承勛的通敵行為,又豈止是雲泥之別呢?如今,前者逍遙自在,後者身繫囹圄,實在是對中共所謂「法制」的一個諷刺。同樣,劉山青在大學讀書時,就積極為香港的低下階層請命,先後參與各種爭權益、爭民主的行動。他更主張將香港前途與國內社會主義民主的前途相結一起,以尋求香港勞苦大眾的出路。這點,學生運動和社會運動中人和劉的朋友是見證人。其後,他身體力行,回國與民主運動人士接觸,希望為促進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盡一分力,是值得大家所尊敬和支持的行動。劉山青與羅承勛比,同是處身香港;一個長期資敵領取津貼,一個盡力支持群眾運動和促進中國民主化。兩人孰優孰劣,顯然是自明的。羅承勛可以假釋,民運人士和劉山青就更應該立即得到平反和釋放了。 應該保持緘默嗎? 目前,香港前途引起社會各階層的議論紛紛。一般來說,人們是希望在收回主權的前提下實施「港人民主治港」,以免中共把官僚統治強加於居港中國人頭上。但是,奇怪得很,形形式式為香港前途而立的團體以至群眾團體,對劉山青和民主運動人士被判刑卻保持緘默。筆者最感詫異的是,許多與劉山青相熟的社會運動活躍份子,也甚少對劉山青事件有所反應。 須知道,正如劉山青及許多人指出,中國一日不能實現社會主義民主;香港是難言有利於勞動大眾的民主政治的。現在,人們在中國恢復行使香港主權之前,要求中共不要採國內的一黨專政移植香港,是合理和可以理解的。但是,假如對中共迫害民運人士和劉山青的行為噤聲,豈不是與自己要求中共保證的言論、集會、結社諸種自由及民主選舉的原則相悖了嗎? 因此,凡是希望在港實施民主政制,享有各種基本政治權利和自田的人們,請想一想,聲援民運人士和劉山青,要求中共為他們平反及釋放他們,是不是一件義不容辭的事?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日...

小兵《搞民主運動比間諜更罪大?質問中共官僚》之二

  小兵 《搞民主運動比間諜更罪大?質問中共官僚》之二   雲泥之別 羅承勛之所以量甚輕與迅速獲得假釋,(據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一般犯人須服刑過半,始能獲得假釋。)獲北京人民法院院長的解釋,「是考慮了他的情況和認罪態度,在審訊過程中一直老實;在服刑改造刑認罪服法,態度良好。」 因此,筆者不禁想到,民運人士在被捕以前,於官方強行壓制和迫害民刊之時,就已經屢次根據社會主義民主的原則和憲法賦予公民自由的條文,駁斥中共的無理壓迫。被捕後,一向堅持原則的他們,自然據理力爭。例如王希哲就曾當庭引馬列主義的經典自辯。由於中共嚴密封鎖有關他們的消息,筆者祇知王希哲、徐文立曾自辯及上訴,劉山青亦否認控罪和上訴,其餘的至今仍下落未明。但如果他們其中有「認罪服法」者,一定會像現時的羅承勛和過去的楊光(《探索》矵編輯,因指證魏京生而不予起訴,尋且被免予起訴)一樣,被列為樣板事蹟而見諸報端。 然而,就我們所知,被捕的民運人士,除下落不明者外,一律被控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而被判十年或以上徒刑。辦刊物宣傳民主思想和批評專制特權,以至探索中國前途;與向美國情報機構提供情報;兩者之間,是不可以度量計的。但是,前者的合法合理行為,卻換來重重刑罰;後者卻因表現良好而獲得假釋。難道中共認為爭取民主的言行比間諜行為更可怕嗎?說穿了,中共顯然視爭取民主的力量為大患;對於肯「俯首認罪」的合作者,尤其願意偽造事實誣衊他人如楊光者,卻不管其刑責如何,予以輕判的。 由此,劉山青被判刑十年的事件就不難理解了,根本缺乏足夠證據支持。況且,他與民運人士交流而至支持他們,也不能構成罪名。但從他被捕後一直音訊全無和對法院的判夬表示不服而上訴,足證他的據理力爭,拒絕與官方合作誣衊民主運動的。因此,他就要比長期資敵的羅承勛坐多九年牢獄了。在中共官僚眼中,法制其實是一根隨心所欲的棍子吧了!

小兵《搞民主運動比間諜更罪大?質問中共官僚》之一

  小兵《搞民主運動比間諜更罪大?質問中共官僚》 之一 維基介紹:「羅孚( 1921 年- 2014 年 5 月 2 日),原名羅承勛, 1921 年出生於廣西桂林,香港資深報人,原《大公報》副總編輯、《新晚報》總編輯。」 我認識他的兒子羅海星,出獄後曾到他的天后住處拜訪過他。小兵將我與他相題並論。羅孚的確致死也沒有交代他的中共指控。 小兵清晰地指出:「 目前,香港前途引起社會各階層的議論紛紛。一般來說,人們是希望在收回主權的前提下實施「港人民主治港」,以免中共把官僚統治強加於居港中國人頭上。但是,奇怪得很,形形式式為香港前途而立的團體以至群眾團體,對劉山青和民主運動人士被判刑卻保持緘默。筆者最感詫異的是,許多與劉山青相熟的社會運動活躍份子,也甚少對劉山青事件有所反應。 」 *** 小兵 《搞民主運動比間諜更罪大?質問中共官僚》 十一月六日,中國新聞社發出了有關羅承勛獲假釋的電訊。羅承勛是前《新晚報》總編輯和政協委員,在去年七月旅行途中被扣留;其後被控觸犯刑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為敵人竊取、刺探、提供情報」罪,判刑十年。 羅承勛自於去年七月失踪後,一直引起海外人士的猜測和議論,直至中共首次公佈他的判刑消息,還是眾說紛紜。事實上,由中共當權以來所造成各類「冤假錯」案,以至近年逮捕民運人士和香港居民劉山青的近事,此案的確令人生疑。因此,今次中新社的電訊,除了報導和解釋羅承勛何以獲釋之外,更特地發表了訪問他的紀錄,借羅的口以證明自己被判刑罪有應得。此外,中新社記者還訪問了北京巿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劉雲峰,對提前假釋羅承勛一事解釋,強調這次假釋是根據刑法第七十三條行事,於法有據。 用心良苦 中新社的電訊可謂用心良苦,它一則證明了羅承勛罪有應得。二則說明羅案審理合符法制手續,三則宣傳了中共「坦白從寬」的方針。 不過,筆者看過這則電訊後,卻不禁泛起了連翩浮想,為被捕的民主運動人士和劉山青不值。 據電訊報導,羅承勛自承「曾經多年利用報社總編輯和政協委員的方便,將所能得到的國家機密文電、機密情況,提供給美國情報機構,領取他們的津貼。」,並認為「對十年徒刑的判決我完全接受,寬大已到極限,量刑不能再輕。我完全認罪,不要任何辯護,判決後也無意上訴。」同時,劉雲峰在答覆有關羅案的量刑和假釋標準的詢問時說道:「法院考慮了他的情況及認罪態...

軍行3

  軍行 3   劉山青的權利被確保了嗎? 中大學生的信,曾列舉許多事情,義正詞嚴地質詢中國有關當局,在處理劉山青案時,「有否認真根據憲法之精神,給予疑犯及有關人仕以必要及合理之權利」?但法院覆函卻避開了那些事實,只是籠統地答稱:「對劉山青反革命一案的偵查、起訴、審判,都是依據我國刑法、刑訴法進行的,確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存在違法問題。」這又是偽善地強詞奪理,與事實不符的。因為: 首先,憲法規定公民所應享有的合法權利,例如:言論(第35條),人身自由(第37條)禁止對公民進行誣告陷害(第38條),批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第41條)等權利或保障,劉山青在被秘密拘留時起,都是完全被剝奪了的。整個事件過程的許多表現,都已作出了說明。 其次,從被拘留到開庭審判,劉君被完全剝奪了自由及與家人的聯絡,長達一年多,國家機關完全不依照《刑事訴訟法》所明文規定的拘留、逮捕、起訴、審訊等的期限行事,也不按照刑訴法第43、50條的規定依時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劉君的家屬(甚至劉君的親人多次到廣州向有關當局查問,也不獲明白告知)。刑訴法第111條規定,審判應當公開進行;第121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第129條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可以對第一審的判決提出上訴,等等。但劉山青有無自聘的辯謢人呢?他的近親屬並沒有獲得通知開審事,因而無從列席以獲知審訊情形,更無從依照法定權利提出上訴,亦即被完全剝奪了聽審和上訴的權利。當局這樣做,顯然是害怕劉君的親屬會看到審訊的不公正實情,聽到劉君的自辯(如果他真有此權利的話);這些真相將可能被洩露了出來,揭破中共的審訊假戲。因此,這些權利之被剝奪,進一步反映出這件冤案是被精心地泡製、蓄意地保密的,並無「公開」可言!因而是違法的! 總括以上的剖析,廣州法院這封覆函,不但沒有證明劉山青確實犯了被起訴那樣的罪,反而說明了劉山青是新冤案的受害者! 我們要向中國當局製造出這宗劉山青冤案提出強硬抗議。中國當局必須把它 完全平反,立即恢復劉君的自由和民主權利 (正如對其他被囚民運人士一樣)。 我們同時要向中國司法機關的負責人提出挑戰;假如他們確信對劉山青的控罪真的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就必須把那些「事實」、「證據」,和審訊記錄等資料,全部公開出來;同時把劉山青的答辯詞全部發表,以讓社...

軍行《真理和正義在劉山青這邊!》2

  軍行《真理和正義在劉山青這邊!》2 退一步來說,就算劉山青曾經發表過言論,以致嚴厲批評(在中共看來就是「惡毒攻擊」)中共和國家幹部的不民主、和不應無理拘捕民運人士,等等,那是每個中國人民所應享有的民主權利;這些批評也合乎事實,即使官方不同意,大可以據理力爭。而且,連官方也只指為「宣傳煽動」,證明這些都完王屬於思想的政見的範疇。假如因劉君提出過批評和持有不同政見,便判以有罪,那就是又一宗的以思想、言論入罪;表明真正有罪的,只是中共及其獨裁統治下的政權,而完全不是劉山青! 覆函一方面指劉山青犯了上述的,即《刑法》第102條的罪,同時又指他犯了第90條的罪,即「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這又是已被批臭了的四人幫「無限上綱」的帽子工廠產品。人民說的任何一句話,都可被官方引伸為「危害」國家的「行為」。對這頂使用慣了的「反革命」帽子,中國人已是很熟識的了。中共口中的「反革命」,往往就是「革命」的代名詞,這是1976年4月天安門暴動曾被誣的實例所告訴中國人民的。(中共後來被迫正式承認那是「革命行動」,亦即是公開承認,中共所指的「反革命」時常都實則是「革命」。) 覆函說出劉山青對第一審的判決「不服」,提出了上訴。這項透露恰恰反證指控的罪名是缺乏確證和事實支持,是無理的。否刖被告人不會「不服」。從他被拘禁到開審的這段長時間,中共必然已使盡一切威迫利誘手段,盡力去企圖說服劉山青俯首認罪,以釋放回港或其他好處,作為交換條件。尤其因為這事件已在世界各國傳遍,引起了廣泛關注,中共更要全力使他屈服,以證明拘捕他多時是有理由的;否則勢將增多一個實例,證明中共繼續在製造冤案。但結果始終不能使他屈服認罪,而寧願接受長期監禁的苦難。這就足夠反證法院的指控是虛假無理的,而劉山青則確是無罪的! 讚好 回應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