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治化理應撥亂反正 兼談七年前的劉山青案
法律政治化理應撥亂反正 兼談七年前的劉山青案 經濟日報 中國法制瞭望 12 月 1 日 ■ 黃覺岸 筆者在本欄不談政治問題,今次選了七年前港人劉山青在廣州被判十年刑期的反革命罪一案爲題材,並不是希望法律政治化,而是希望政治法律化。換另一種說法,是希望中國能眞正走上法治之路,法治是指能夠發展成爲公平、正義、公正,合理,是維護中國公民人權的制度化保證,不再是所謂階級鬥爭的武器。 法律可以嚴峻、苛刻,但必須是清楚及公正,令到守法的人知道如何守法。更重要的是,人民應有基本的人權,法律的實施不應影響到這些權利,否則就是不義的法律。十九世紀時,社會法學(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及實證主義法學 (Legal Positivism) 盛行,對於古典自然法學 (Natural Law) 中的觀點,例如法律應有合理性,自然法爲較一般法高,爲原則性的法律,法律應有公正性 ( Justice) 等等,批評爲幼稚及落伍,不受到重視(其實這是與當時的工業革命及資本主義的興起有關,有機會另文討論)。 中國未必有資格簽署人權公約 但進入二十世紀以來,人類經歷了兩次大戰的經驗,西方的法學家重新考慮到自然法的價值。最明顯是法律應該是公正及自由的代名詞。自然法被加入人權 Human Rights 的權念,於是乎有《世界人權宣言》、《北美洲人權宣言〉、〈歐洲人權宣言〉、及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提及的兩條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等各類與人權有關公約。各國的法律,從此有了一些共同的基本規範。舉一個例,希特拉將猶太人屠殺之前,是先立法律的,用實證主義的觀點,這是法律,因爲這是存在及有效;但用新自然法的觀點,這並不是法律,因爲是侵害人權及不公義的。是違反了公約的原則的。同樣道理,南非的種族隔離法律,及禁止報紙報道黑人暴動的法律,由於不公義性,在新自然法學者眼中,這些不應算是法律。 筆者是絕對支持新自然法的人權觀念的。雖然這是西方的文明,但應算作人類文明的發展。中國已經簽署了一些人權公約,例如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