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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華引起的問題

  司徒華引起的問題 司徒華在接見時,不單只說:『依中國法律,一且登記為選民即是放棄外國公民權』,還說:『 依他經 驗, 如果到處吵鬧,中國反而不會接受該套。 』事件引來報章批評。 他也說:『 有待基本法內 遞 解 , 中港司法合作的問題落實,才能解决。 』這反映了當年的民主派認知,例如李柱銘等也相信中港司法合作,互相引渡等等的。 事件引來新報以社論批評,『 司徒華議員認為營救劉山青者應再三思才可考慮持輿論壓力,因為他覺得中國政府不能接受把不滿訴諸輿論這一套。對於司徒華議員的意見,我們不敢苟同,輿論的作用在於對不平事發出呼聲。我們同意任何法庭的公平判决均不應受輿論所左右;但當法律本身是否公平出現問題時,輿論界不單不應 緘默 。公眾輿論在一九九七年前不應因為中國不接納而退縮,一九九七後更不應因為中國不接納而對不平的事的存在而充耳不聞。 』 2 月 26 日報導 成 報 以『 關注劉山青代表往請願   議員談基本法   曾經討論在大陸犯法問題 』為題報導『 關注劉山青事件廿四團體的代表昨往兩局請願,要求當局與中國方面接觸,早日釋放仍在服刑的劉山青。 接見他們的議員有同徒華和李汝大。司徒華對請願代表說,基本法亦曾討論如果港人在中國大陸犯法的遞解問題。他相信這需要更多的司法合作,否則九七後所產生的問題更大,因為港人持回鄉証同大陸,等如承認為中國公民如果在大陸犯法坐牢並無法受任何外交保護。 他又表示基本法正討論將來香港人持外國護照而登記為選民之事項,因為依中國法律,一且登記為選民即是放棄外國公民權。對於請願者的要求,司徒華表示依他經驗,如果到處吵鬧,中國反而不會接受該套。 劉山青被中國判刑十年,現已服刑六年。昨晨請願者還要求司徒華和李汝大在一張賀年咭上簽名,慰問劉山青 。 由於 咭 上沒寫上任何字句,司徒華雖然簽了名 , 但囑咐不准加上任何其他字句,而請願者又要求他找其他議員簽名,司徒華對此要求表示無法答允。 』 新報 以『 關注劉山青團體往兩局求助    要求立局會議討論事件   議員只允向保安司反映 』為題報導『 九名來自廿四個關注劉山青事件團體的代表,昨日到兩局議員辦事處求助 ---- 接見的立法局議員司徒華表示,立法局議員在去年亦會就類似事件質詢港府,但當局則表示本港...

1月26日報章報導

  1 月 2 6 日報章報導 東方 日 報 以『 求釋劉山青    港代表碰 壁 』為題報導『 關注 劉 山青被捕事件的二十四似團體其中五名代表於本月二十日專程赴 穗 ,先後和廣州市勞改局、廣州中級及高級人民法院的接待人員會面 , 要求准許他們到廣東 梅 縣劉山青被囚監獄探訪和要求有關司法部 將 案件重 審 ,但接待的三個單位代表對他們的要 求一 一回 絕。 團體代表甘 浩望說, 會 聯絡 行政、立 法兩 局的部分民主派議員 , 希望他們能赴穗與有關司法單位進一步 諮商。 』   英文 虎 報 以『 Lau has to confess to have jail term cut 』為題報導『 The committee, representing 22 local pressure groups, now planned to petition Omelco and also clarify the legal practices of the Guangzhou authorities. 』   2 月 2 5 日前往兩局議員辦事處 新聞稿   關注劉山青事件的廿四個團體的數名代表在二月廿五日上午前往兩局議員辦事處,與數名立法局議員見面,要求議員們支持爭取劉氏能早日獲釋。團體代表指出議員們在推動香港政制民主化的過程中,扮演積極的角色;但亦希望議員們能同時積極保障人權,尤其劉氏仍本港居民被中國政府監禁超過六年一事,因為民主政制的其中一個目標是要保障在此制度,每個巿民的基本權劉利不會被無理侵犯。 此外,團體代表亦指出本港的社會領袖有道德上的責任,爭取早日釋放劉山青。因為,劉氏乃一熱心參與社會,爭取公義的青年,對香港社會的發展曾作出貢獻;兼且部份社會領袖亦曾與劉氏在爭取社會公義時,並肩作戰,故此,實應支持劉氏早日釋放。 最後,團體代表要求各議員: (一)在立法局的會議中,把劉氏案件提出討論,好使更多人能瞭解、關注及支持劉氏的境況及早日釋放。 (二)個別議員向其本身的功能團體、或區議會成員反映劉氏遭遇及爭取更廣泛的支持; (三)希望議員日後若有機會與中國領導人接觸時,可代劉氏爭取早日釋放。   ***

1月21日報章報導

1 月 2 1 日報章報導 成報 以『 廿二團體代表 明日赴穗要求   將劉山青減刑 』為題報導『 關注劉山青被捕的廿二個團體,明天將派出六人代表赴穗 ----- 代表們亦希望能獲勞改局批准,前往梅縣勞改農場探望劉山青。 』   1 月 2 5 日報章報導 快 報 以『 關注劉山青事件團體匯報    訪穗法院獲接待   獲悉減刑要視乎肯認罪否 』為題報導『 廿四個關注劉山青事件團體代表,昨午匯報往廣州訪問行程,代表甘浩望神父稱 : 他們將繼續展開拯救行動,包括要求兩局議員代表往國內與有關官員傾談及去信各團體,以希望取得多數人支持。 』 成 報 以『 關注劉山青團體代表訪穗獲了解   劉氏能否獲得减刑   主要視乎是否認罪 』為題報導『 關注劉山青的團體代表到廣州了解情況後表示,劉山青能否獲得減刑,主要視乎劉山青是否認罪 。 該等團體希望兩局議員能協助澄清部份法例的疑問。 --- 代表又追問當劉山青十年刑期期滿時仍不認罪,會否獲釋 ? 中級人民法院的兩名副主任夏仲儒及張銳表示這是十年後的事情,不能作預言 -- 代表說,按照中國的 刑法,犯人承認錯誤或在獄中表現良好,均可構成減刑,而非以犯人承認錯誤為前提。代表希望於稍後與兩局議員會面,交代前往廣州會 面經過,並希望兩局議員代為向國內有關官員接觸,澄清有關法律問題,並查詢為何香港律師不可以代表犯人在國內進行訴訟。 』

1988年2月(第58期) 正委會 分享

  1988 年 2 月 ( 第 58 期 ) 正委會 分享 分 享 1988 年 2 月 ( 第 58 期 ) 劉山青 曾為社會公義努力過 八七年聖誕夜,一位宗座外方傳教士甘浩望神父,獨自在他的住家艇上絕食,希望用此行動引起中國政府及全港市民的注意,繼續營救劉山青。他的絕食行動,正指出劉山青在廣州被拘禁的第七個年頭的開始。 由聖誕節至今,已有二十二個天主教、基督教、社工及基層團體聯署表示關注。他們會往督轅請願,要求港督為身為香港合法居民的劉山青向中國政府要求減刑或重審同時,他們亦向新華社香港分社作出相同的要求,但新華社表示這類事件是司法部門處理,該社能代為轉達。 因此,該廿二個團體派出五名代表在今年一月廿三至廿五日間,親往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勞改局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表達上述意願。 該五名代表返港後,他們隨即向二十二個關注團體代表滙報行程所得。 廣州行報告 勞改局一月廿二日下午五名代表會晤該局王科長,詢問可否探望劉山青及要求減刑。 王科長答稱,按勞改條例第七章第四節,只有犯人的父母及親屬,才可與犯人會面。因此,拒絕代表探監。 減刑方面,他表示有可能,按勞改法第七十一條,犯人在服刑期間若認罪服法,或有立功表现,可獲減刑。但大前提是認罪服法,劉山青至今仍未達認罪服法的條件,故勞改局未能向法院建議減刑。他强調,主要是思想上悔改認罪服法。 廣州中級人民法院   廿三日上午 劉案可否重審法院接待室副主任夏仲儒說,按國家法例,對已判刑十年,經過了一案及二審終結,並會進行查,証據確實,判罪程序合法,整件案件依法辦,不存重养需要。 代表提及到氏在港十分關心社會,【主任表示,法院無必要知道他在港情況,劉氏在內地進行的活動,已証明了是連反國家法律,而不管任何人,在國內觸犯法律,受國法懲治,勞改機關是負責教育改造犯人,協助其認識錯誤若劉氏認罪服法,認罪是指承認檢察 記院所判的罪,服法是服從刑法,這樣劉氏才可獲減刑,而劉氏的家人朋友,就可鼓勵他認罪。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廿三日上午 劉山青雖堅持不認罪,若他在獄中行為良好,或有功績,可否獲減刑 接待室郭品端答稱,如果他有好的表現,必須是有悔改的表現,沒有悔改的表現,是不能有立功的表現的。 與外界聯絡方面,只有親屬于可犯人會面,但...

《關於五位團體代表到廣州一程的經過報告》

  《關於五位團體代表到廣州一程的經過報告》   第一頁 , 第二頁 , 第三頁 過程: 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至四時,勞改局。 會見王科長,曾問及可否探望劉山青。王科長答覆謂依據勞改條例第七章第四節規定,只有犯人的父母及親屬才可與犯人會面,至於其他人據法規定,不可能與劉氏會面。 至於劉氏可否獲減刑,王科長表示有可能,按國家勞改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犯人在服刑期間若認罪服法,或有立功表現,可獲減刑。不過最重要的前提是認罪服法,而劉氏至今,尚未逹認罪服法減刑的條件。當劉氏達到此條件,勞改局是一執行機構,可建議法院減刑。但王科長強調,主要是思想上要悔改認罪服法。 當被問及劉氏十年期滿後,仍不認罪,可否獲釋?王科長表示,不用擔心,勞改局負責教導犯人,認識自己的錯誤,從新改過,衹要劉氏悔改服判,可以獲釋。   一月二十三日,上什十時至十一時,廣州中級人民法院 會見接待室夏仲儒副主任及張銳副主任 對於劉氏可否重審。夏氏謂據國家法例,劉氏已判刑十年,經過了一審及二審終結,並曾進行覆查,証據確實,判罪程序合法,整件案件依法辦理,故不存重審需要。 至於減刑一事,並不是法院工作範圍,需由勞改局提出,若劉氏表現好,符合勞改法七十一條的條件,由勞改局寫報告給法院要求減刑,但至今法院仍未收到有關報告。劉氏十年期滿會否獲釋,是十年後的事情,不能預言。況且這還要由劉氏本人的表現來決定,若沒有重新犯罪,肯定不會加刑。 在提及請香港律師為劉氏提出減刑,夏氏稱香港律師在內地不能執行職務,而按勞改條例規定,律師也不可見犯人,但可請律師反映意見。 在有關答覆律師信一事,夏氏稱在八三年八月曾書面答覆中大學生會寄來之信件。代表亦問及劉氏公開審理之程序,其家人未獲通知一事,夏氏答稱公開審訊是指在審判前在法院外面之公告欄公佈,親人是可以旁聽,而法律並沒有規定要通知其家人。至於代表問及按國內法律規定,犯人在被捕二十四小時之內,必須通知其家人,但劉氏卻並未享有此權利,而其父母只於八二年三月才知悉其兒子被捕,夏氏則稱該院是負責審判案件,至於劉氏之前的情況,不在法院職務之內。 代表提及劉氏在港之表現,他是十分關心社會的,但夏氏稱對於劉氏在港之表現不太清楚,亦沒必要知道,但劉氏在內地進行的活動,己証明了是違反國家法律,而依照國家法律,不管什麼人...

上訪滙報 一月二十四日座談會及記召

  上訪滙報     一月二十四日座談會及記召   1 月 8 日公教報 廿二團體代表結隊    為劉山青請願 ( 本報訊 ) 廿二個團體代表上月三十日前往港督府及新華社請願,要求協助釋放因「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名被中國當局囚禁多年的香港居民劉山青。 另外,宗座外方傳教會甘浩望神父為爭取早日釋放劉山青,於 ( 十二 ) 月廿四日晚開始為期六天的絕食行動。 團體代表陳加華稱,自八一年劉山青廣州被捕並判刑十年至今,劉氏已被囚達六年之久,而其多年來奔走兩地的年邁老父已飽受身體及精神上的熬煎,故此多個團體要求中國政府提早釋放劉氏。 陳加華表示,他們亦要求新華社代為安排團體代表探望劉山青,並希望新華社協助聯絡廣州法院及有關部門安排團體代表詢問有關申請劉山青重審或減刑事宜。 新華社辦公室秘書余靜在接見代表時表示,不能夠協助聯絡安排團體所要求事宜。祇能負責通訊,並表示會把信件轉往有關部門。 又廿二個團體代表上月三十日晚曾探訪在艇上結束六日絕食行動的甘浩望神父,他們計劃本月廿二日前往廣州要求探望劉山青及查詢早日釋放劉氏事宜。他們亦將整理資料寄往國際人權組織及香港其他團體,要求他們作出支援行動。 此外,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出版了一本「劉山青陷獄五年集」,售價港幣三十元,有興趣購買者可聯絡九龍機利士路郵箱 86111 號。

Far East Economic Review 15 Jan.1988

Far East Economic Review                15 Jan.1988   HONGKONG No place to hide China's jailing of territory's resident raises human - rights questions By Emily Lau in Hongkong Sensitivity among residents here to human - rights issues has been heightened by renewed attempts by local groups to secure the release of a Hongkong - born Chinese imprisoned in China for engaging in " counter - revolutionary activities and by a visit by two members of the British Parliament's human - rights group. In December, a number of religious and labour groups petitioned Hong Kong Governor Sir David Wilson to request the early release of Liu Shanqing , a 35 - year - old computer sales engineer who is serving a 10 - year sentence in Canton for " collaborating with other counter - revolutionary elements to attack the socialist system and the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and to violat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

一月十一日 今天日報 六載含冤 雨過青山未天晴

  一月十一日 今天日報 六載含冤 雨過青山未天晴 機密檔案 分類:誰是人民公敵 受刑人:劉山青 年齡:三十四歳 罪名:反革命 (今天日報  1988 年 1 月 11 日) 六載含冤 雨過青山未天晴 法理何存 就問誰能救山青 已被大陸拘禁六年多的香港居民劉山青,雖然至親好友爲他多方奔走,但依然於事無補,他們均不明白劉氏因何觸怒當局,而致被如斯強硬對待,甚至連被捕詳情亦諱莫如深,試問這種作風怎能服人!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當時二十八歲的劉山青在廣州失踪。 八二年三月,父親到廣州公安局查詢,局長口頭承認對山者被拘禁,原因不詳,亦不准許探望。 所有抗議的聲音,化為無助、空洞的吶喊拖延到八三年二月七日,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書面證實,香港居民劉山青因為進行反革命,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判詞中強調劉山青與反革命份子勾結,應毒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二條規定作以上刑責。 自此至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口口聲聲說依循憲法,但是一開始便自打咀巴,分毫沒有尊重憲法。 因為整件案情,都是關上門自編自導自演,在政治舞台上顛倒黑白,指鹿為馬,做成「閉幕便是開幕,開幕便是閉幕」,由劉山青如何被捕至到審結,都在秘密從事,我們只聽到法院說如何如何,而劉山青的咀巴被按住了,毫無自辯的機會。 外國有憲法,我們也有憲法,只可惜我們的憲法是用刀叉吃人肉,只具形式,沒有憲法的精神,淪為當權派一種手段。 劉山青在一九七三年就讀香港大學,畢業後任職工程師。 在七六至七九年間,先後參與各項社會運動:反對政府封閉金禧中學事件,油蔴地艇戶爭取上岸事件,第二次保衛釣魚台運動及佳藝電視台員工爭取復工事件。 友人形容他是一個潑胆者,無疑我們說他是一個天真的知識分子更為正確。 離開他的智識領域,在黑暗的政治圈內,他只不過是牙牙學語的嬰兒。 在西方國家,政治手腕的所謂彈性調度,也慣常將人性扭曲,更何况在人治的獨裁政策下,個人的地位只是微塵。 他的一班舊同學表示,劉山青的生活方式激情浪漫,在政治思想上屬於被壓迫的資產階級,他要求自由民主,解除束縛,痛恨無腦官吏,勇於撕破人性虛偽,他們要求的是自由與麵包。 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