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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山青蒙難事件大事記

  劉山青蒙難事件大事記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八一年 25/12         劉山青前赴廣州,探望國內被捕民運人士 ( 王希哲、何求 ) 家庭,原定 27/12 回港,但却自始下落不明。     八二年 1 月 -2 月 劉父往觀塘警署、人民入境事務署等有關機構,要求協助查詢劉山青下落,却未遭援手。 23/2   劉父與劉山青友好親函布政司署,要求港府代查劉山青 ( 一個本地居民 ) 在中國境內失踪真相。 13/3   劉父親赴廣州公安局,獲口頭通知劉山青因觸犯國家刑法而被拘留,但拒絕透露拘捕原因,亦不予劉父探望劉山青。 25/4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召開第一次記者招待會公佈劉山青失踪消息。進行公開徵集簽名運動,呼籲中國政府公佈拘留劉氏原因,進行公開審判並享有被探望的權利。 6 月 中     劉父再度赴穗,遭公安局幹部冷落,不受接待。 出版劉山青印象集,透過劉氏友好筆述其思想行為。 印貼海報,公佈劉山青被捕消息。 在百姓半月刊登載公開信,呼籲各界為劉氏失踪一事加予援手。 英國國會關心香港事務之議員向國會詢問海外事務官員,却回答日英國不負責本港華人往大陸之安全。 5/8            以雙掛號郵寄所徵集得的簽名公開信, ( 約四百個 ) 寄交中國國務院。 4/9            因寄交信全無音訊,故親派三名代表前往中國新華社香港分社,遞交簽名信,被新華社人員拒收。 18/9   在維園反日羣眾集會上派發六千份傳單,要求釋放劉山青,獲百多人簽名回信,表示支持。 6/10   香港政府函覆劉父及友好關於劉山青下落,表示駐北京英國大使館向中國政府查詢,當局回答稱劉山青持回鄉證 ( 故屬中國公民 ) 回國,因不法行為而被拘留。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召開第二次記者招待會,公布政府覆函消息,要求公開所謂「不法行為」是...

1987

  「 一九八七年這一年,我反口不認罪了,這改變了我繼後年多的梅監牢獄生活。 我自早一年認罪後,並無做違心事,或去替共產黨塗脂抹粉。爭取心意也是減刑一兩年,我乾脆不要,立刻釋放則看來無望,可是早已決定反口,會見父親時,他一反過去勸我認罪的態度,當時我心想,民運期間,衝鋒陷陣,險是我冒的,我幹甚麼要你們的原諒,你們又憑甚麼資格來裁判我,心中頗為憤怒。無論如何,我還是對父親說我要反口,他也知事關重大,我一旦反口,肯定不會好過,但他已做好心理準備,對我說發生甚麼事也不要緊,阿清會照顏他下半生。 」 -------( 無悔的征程 ) 八七年的營劉活動正在壯大。 營劉會 在三月聘請香港律師上訴,在八月再派三名代表上京,到駐京的港澳辦拍門。 一月《中國之春》特輯向環球讀者發出劉山青事件及營劉行動。 二月,我的父親聘請香港律師,關祖堯律師事務行,去信給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要求給我減刑。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出版的《白皮書號外》,底頁全版報導了我的事件,標題為《劉山青曾為社會公義努力過》 《 UCA News 》、亞洲天主教新聞聯合會報導了我的事件和甘仔的絕食。 UCA 是亞洲區天主教教會的最大新聞網。 同年,芝加哥大學關注中國人權學者司馬晉, Jim Seymour 向他的友人 David Platt  寫了一封保密信件解釋我的事件。 梁啟賢在報章撰文討論我的事。我的朋友營劉會的骨幹劉子濂,在記者會上指責當年的不少社會活動者曾在學運時認識我,但他們不肯為我發聲。 我在執筆時整埋資料,發現兩位大學同學,新青學社導師,李龍根和何國沛,具名為我撰文討公道。這在我的眾多舊友中,其行為鳯毛麟角,十分難得。 甘仔為艇戶絕食,他一直關注弱勢,艇戶事件讓他享有很高的認受性,今次絕食被中外傳媒廣泛報導。隨後的到港督府的請願,有二十二個團體聯署,和梁耀忠等二十多人參與,人數比以往的增加。

王岸然 劉山青的五年

  王岸然   劉山青的五年 信報         12 月 23 日 一個國家如果沒有穩定的法律制度,上上下下沒有尊重法治的傳統,就無論這個國家立了多少條完整的法律,都不是一個法治的國家,亦可以說不是文明的國家。港人在有點無奈的情況下討論基本法,努力在有限的時空之間爭取最多最大程度的民主,為的是不希望生活在一個無法度、無規律的制度中。我們不單布望個人的財產、努力成果得到法律的確認,更希望人身自由有保障,進而在政治權利上亦有公平而合理的保障,這其實只是很低很合理的要求。 港人的回歸是被迫的,港人的恐共、拒共是發自內心的。這不單是大多數市民的心態,亦是大資本家的想法,更是表面上對一國兩制有信心、對香港前途有信心的社會活動家的心中說話,這根本是港人的基本「共識」。分别只是顧意承擔的人 ( 筆者自認是其中之一 ) 還在盡力爭持,有利益的人盡快謀取最後利益,在政治上爭取特權以延續他們的利益。不願同流合污的人,有能力移民者盡快移民,無能力移民者默默工作讀書,見日過日,將憂慮埋在心裏,而香港繼續安定繁荣。 港人不可忘卻劉山青案 港人是精明的,但亦是冷漠的,我們分辨是非的能力很強,我們不會因中共少數領導人扮笑面就假定中共已走向開放及理性。亦不會因為中共隆而重之地為港人制訂基本法,及人大在過去數年間制訂了相當數目的法律,就假設中國已經走向法治。港人在大亞灣核电廠的事件已經清楚知道中共如何對待港人的「民意」。香港對中共的法治本來就沒有信心,在基本法的制訂過程中我們固然可以看到「無形之手」的干預,面近年少人提及的劉山青事件,更是港人所輕易忘懷的。 筆者不認識劉君,但一直關心劉山青事件。最近有機會與國際特赦會組織多位成員及劉君的一些朋友交談,趁我們還可以放聲高論的時刻、筆者在這裏而至中國的領導人,在劉山青己經被非法拘留 ( 非法是指違反了中國的刑事訴訟法 ) 五年的時刻,將他無條件釋放。無論在基於人道上、政治上,或是尊重中國本身法治的理由之上,釋放劉君都是絕對符合國家利益的。 在人道的立場上看,如果國家是在革命或動蕩當中,無數人流血犧牲、是無可奈何的事。但現時中國在力求進步,努力建設的時間,則我們對於每一位人的個人價值,都應該加以重視,只要能力所及,都應該加以保護。對於只...

木子 營救劉山青

  木 子   營救劉山青 木子   每年這個時候,會有一群人士出來,用記者招待會、到新華社請願等方法,要求中國當局釋放香港青年劉山青。其實這幫人也不是一年一度才奔走一次,只是必定會在年尾時候多些公開活動,皆因劉君在八一年底被捕,迄今被囚已經五年。 稍留意新聞的讀者對這名字大概有模糊印象。香港人年間在大陸因種種有或冇的罪名被拘禁、投獄,不知凡幾。唯獨劉君受到最持之以恒的公開奔走營救和關注。無他者,公道自在人心。無實証的「証明」反証劉君的清白。他在八一年底上廣州探望被捕民運者家屬,從此「失踪」未回。經家屬和熱心人士一再循用請願、投函港府、新華社、「人大」港澳委員等施壓查訊,時歷兩年許,香港的學生(注意,不是劉君的父母)接到廣州方面正式函件回答,謂經地方法院判明反革命罪,判牢十年。不消說這次「開庭審訊」是在被告家屬也未獲通知的情況下進行」的。正是這種不明不白,國際特赦協會把他列為「良心犯人」,呼籲全世界支持司法公正的人努力,要求中國當局將之釋放。而目前香港許多為劉君奔走的學生、教會人士,與劉君素不相識,是秉承正義良心站出來說話。而此舉,也可算「為公為私」,因為九七臨近,誰也不想因為有良知而失踪。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新報》「陽關道」)

十二月二十九日,營劉會五度請願

  十二月二十九日,營劉會五度請願 快報 以「 劉山青囚在梅縣監獄   刑期十年僅過了一半   營救委員會五度向新華社請願 」為題報導:「 較前前,該委員會舉舉行簽名運動,暫時收集有二千多名港人聯簽。委員會一名劉姓代表指出,自劉山青於八一年十二月底赴穗探望被捕民運人士何求及王希哲家屬時被扣留,至今已有五年,而他們每年均往新華社遞交請願信,今次已是第五次,但始終不獲實在答覆。昨日新華社人員以負責人不在,不肯接收請願信,代表打算改日再遞。 ---- 不過,其家人表示劉山青在獄中與他們的談話內容顯得並不完整,反映背後可能隱藏原因。 」。 東方日 報 以「 以昨日休息為理由   團體求釋劉山青   港新華社拒收信 」為題報導:「 代表劉子濂表示有關信件是向中國總理趙紫陽請願,要求立即釋放劉山青,並予以平反,既然有關人員以休息為由拒收,只有另選日期。 」。 南華早報 以「 Liberate Lau or reveal his crime 」為題報導:「 THE counter-revolutionary charges for which local resident Lau Shan-ching was jailed in China in 1981 are still a mystery, according to a group fighting for his release. "What exactly did Lau Shan-ching do?" asked the group's spokesman, Mr. Lau Tze-lim, yesterday. 」。

十二月二十四日,上訪後召開座談會滙報

  十二月二十四日,上訪後召 開座談 會滙報 天天日報 以「 被捕五週年,欲睹真面目,難矣   團體代表專程赴穗   探望劉山青遭拒絕 」為題報導:「 代表其後又前往廣東省高級人民法庭查詢,法庭的發言人表示,劉山青可以請香港律師或中國律師,為其辦理上訴的申請。至於香港律師可否前往監獄探望劉山青,就要待有關負責人商量後才能决定,發言人表示,代表可以寫信給法庭,法庭會給予書面答覆。至於劉山青獲得平反的機會,就需要重新研究事件後才可決定。 聯署的十五個團體為: 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香港天主教大專聯會、職工青年聯會、瑪利諾正義和平委員會、米蘭會關心社會小組、葵涌新區基督徒基層團體、新青學社、基督徒學生運動關注中國小組、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聯會、香港天主教青年聯會、新婦女協進會、國際公教學生運動亞洲區秘書處、草根文化中心、浸會學生會社會事務委員會、聖雲先堂和平小組。」。   新 報 以「 十五個團體派三代表赴廣州   探劉山青被拒   發言人表示準備聘律師求減刑 」為題報導:「 甘浩望神父昨表示三名代表於本月二十一至二十三日到過廣州。但省公安廳勞改局却拒絕他們的要求,答覆謂據中國法例,非犯人的直系親屬不可以前往探望囚犯,免致有太多人借朋友名義前往,加重有關部門的工作量。 」。 東方日報 以「 梅縣探監不成   社團擬聘港律師   代劉山青求减刑 」為題報導:「 據有權釋放犯人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口頭答覆,減刑主要條件是犯人在獄中的表現要合作及積極勞動,減刑多少由法庭决定。劉被判刑後上訴失敗,仍可聘用香港或中國律師提出申訴,而香港律師可否前往監獄探劉山青。要由有關負責人決定 」。 快報 以「 本港十五團體擬聘律師    向大陸法庭申訴   求提前釋劉山青 」為題報導:「 甘浩望神父又說,劉山青的親屬轉述勞改局人員會透露,劉氏近期的態度很好。高級人民法庭發言人表示,劉山青可以自己或聘請律師提出申訴。因此,十五個團體正與劉山青家人商量,準備聘請一個本港律師為劉山青申訴。 」。 星島日報 以「 團體赴廣州監獄   未獲准見劉山青   獲悉可延聘律師申訴 」為題報導:「 代表之一的米蘭會關心社會小組甘浩望神父表...

十二月二十一日,營劉會發起簽名及甘神父上訪。

  十二月二十一日,營劉會發起簽名及甘神父上訪。 報章報導如下: 東方日報 以「 營救劉山青   團體再發起簽名   促大陸當局放人 」為題報導:「 陳昌表示,除昨日的簽名外,會透過委員會的聯絡信箱收集簽名一個月後將簽名寄交總理趙紫陽。昨日共收集二千零八十七個街頭簽名。另外,十五個勞工宗教及社會團體,昨日 派出四名代表到廣州探望劉山青 ,代表甘浩望神父表示,回港後會講述有關劉山青情况 」。 快報 以「 旺角有簽名運動   要求釋放劉山青   聯署函件將交趙紫陽 」為題報導:「 陳昌指出,劉山青與中國大陸民運人士接觸交流完全是合法行為,不應被判監十年。簽名運學於昨日早上十一時半至下午六時在旺角地鐵站口進行。 」。 南華早報 以「 Group fights for Lau's freedom 」為題報導:「 About 25 supporters from a group established soon after Lau was arrested went out into the streets of Mongkok to seek residents' signatures on an open letter to Premier Zhao Ziyang requesting the prisoner's immediate release. 」。 新報 以「 面團體營救劉山青   旺角鬧市舉行簽名運動   作為聲援行動一個形式 」為題報導:「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昨日未得警方批准下,於旺角鬧市舉行簽名運動,共得二千零八十名市民簽名支持。委員會負實人陳昌認為,反應比預期的理想。 全日的簽名行動中身除了較早時間有關人士 張貼傳單 時,有警車及警員在附近監視外。警方對昨日的集會,並未採取任何行動,但不時有警員巡邏視察。 」。 香 港時報 以「 五年前探望民運人士家屬被捕   團體發起聲援行動   一促中共釋放劉山者 」為題報導:「 一團體廿五名代表昨在旺角發起「聯合簽署聲援行動」,要求中國大陸「國務院」釋放被判監禁十年的本港市民劉山青,一個小時內已有三百餘市民簽名支持。 」。 十月評論第十三卷第十二期作了 轉載 ,當中有一幀頗佳的...

十二月十二日,甘神父等七名代表到新華社請願。

  十二月十二日,甘神父等七名代表到新華社請願。 報章報導: 東 方日 報 以「 教會等十五團體   到港新華社請願   盼赴穗見劉山青 」為題報導:「 十五個教會、學生及社會團體昨日派出七名代表到新華社香港分社遞交 請願信 ,要求安排本月下旬到廣州會見被中國囚禁的香港居民劉山青。譚麗賢表示,接見的新華社香港分社代表答允將意見轉交廣東省公安局。 」。 星島晚 報 以「七學生代表今請願   促提早釋放劉山青 要求新華社代安排赴廣州探視」為題報導:「 代表指出,劉山青過往參加多項改革社會活動,包括一九七五年牛池灣木屋居民爭取入住公共屋邨,一九七六年在工人夜校工作,一九七八年支持金禧中學師生爭取復校,一九七九年支持油麻地艇戶爭取上岸,一九八一年多次去探訪在街邊露宿六個月的馬仔坑火災災民等。代表認為劉氏熱衷於推動社會前進的工作,指他犯了反革命實在言不成理。 」。 英文虎報 晚報 以「 Groups seek release of prisoner 」為題報導:「 Father Mella of the PIME Social Concern Group, one of the groups clamoring for Liu's release, said:"Liu has been arrested for five years now. We want to see him and gather information about his case. 」。 十二月十九日, 公 教報 以「 要求中國政府釋放劉山青 」為題報導:「 事件引起香港及海外的很大反應,一般都認為此次拘控欠缺足夠之事實根據及判刑過重。去年,本港八個團體聯署一封函件分別送予中國廣州法庭,新華社香港分社等有關部門,迄今尚未有答覆。 這四年來,劉氏只獲准每隔三個月左右與在港的家人通訊一次,每次來信的內容都十分簡短,多數表示在獄中的情况尚好,據劉氏的父親表示,會經在本年九月前往廣州市郊的監獄探望過劉山青。劉氏目前仍被拘押於該處。劉氏的父親最近患病,因此極希望劉氏能及早獲釋去探望他。 」。  

十五個團體之代表前往廣州 詢問有關劉山青事件座談會

  十五個團體之代表前往廣州 詢問有關劉山青事件座談會   十五個團體之代表前往廣州 詢問有關劉山青事件座談會 今天是劉山青在廣州被捕五年之日子。他在被判十年刑期後,現仍在梅縣第三監獄服刑。 我們十五個團體會於本月十二日前往新華社香港分社請求安排,前往廣州探望劉山青。其中三名代表已於本月廿一至廿三日到過廣州。我們的目標是 : 1. 由省公安局安排我們去見劉氏 2 詢問廣州法庭關於劉氏早日回港的機會 關於探望之要求,我們曾詢問廣東省公安廳勞改局。經過他們一天考慮後,他們的答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例,非犯人直系親屬不可以前往探望。原因是若准許一般朋友探望,則會有很多人藉朋友之名義前往,恐怕因此而大大增加有關部門之工作量。而劉山青現已服刑五年,剛好是刑期的一半,根據勞改局的規例,他將有機會被減刑,但必須符合一定之條件。不過發言人並未有解釋何謂一定條件。指示我們前往廣東省高級人民法庭去查詢,因為釋放犯人之權力屬於省法庭。 在省高級人民法庭,發言人歡迎我們詢問。我們提出下列五問題 : 1. 重審的機會。他的答覆是犯人被判刑於上訴失敗後仍有權申訴。可以自己或請一位中國律師申請。 2 可否請香港律師辦理。答覆是可以。該律師可以在香港寫信申請或親自前往廣州辦理。至於香港律師可否前往監獄探他,則要待有關負責人商量後才能決定。並叫我們寫信給法庭,他們會在書面上答覆。 3. 對於平反劉山青的機會,發言人說需要重新研究該事件才可決定。 4. 對於減刑的機會。主要條件是他在獄中的表現要合作,積極勞動。並調他認罪與否跟減刑無關。至於減刑多少則由法庭決定。 ( 從劉氏親屬處知道勞改局人員曾透露劉氏近期的態度很好 ) 5. 法庭歡迎有關團體聯名寫信或直接前往廣州詢問此事,並應承會答覆。 勞改局及法庭並接收了我們一封信。而且登記了我們的名字及香港居住地址。我們希望此行能夠對劉氏早日獲釋機會有所貢獻。 十五個關心劉山青之團體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廿四日  

十五個團體聯署信

  十五個團體聯署信 致廣東省公安廳勞改局及高級人民法院信 致廣東省公安廳勞改局: 廣東高級人民法院: 我們是香港十五個團體的代表,一向關心香港居民劉山青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下旬在廣州被捕之事件。劉氏於一九八三年被判為「觸犯刑法第一 O 二條,從事反革命宣傳煽動,判刑十年,被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事件引起香港市民的關注,而我們的團體特別關心此事,因為劉山青曾和我們一起參加很多改革社會的行動。例如 : 一九七五年牛池灣木屋居民爭取入住公共屋邨、一九七六年在工人夜校工作、一九七八年支持金禧中學師生爭取復校、一九七九年支持油麻地艇戶爭取上岸、一九八一年多次去探訪在街邊露宿六個月的馬仔坑火災災民………等。充分說明劉氏熱衷於推動社會前進的工作。 在過去五年漫長的牢獄生涯,只有其父親的探訪成為他精神上的支持。劉氏的父親現患病,因此極希望其子能早獲釋放。我們也希望他能盡快與家人團聚,繼續參與有意義的社會服務。這次我們到來是為了 : ( 一 ) 詢問廣州法庭關於劉氏早日回港的機會 ( 二 ) 由省公安局安排我們去探望他   聯署團體 : 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香港天主教大專聯會、職工青年聯會、瑪利諾正義和平委員會、米蘭會關心社會小組、葵涌新區基督徒基層團體、新青學社、基督徒學生運動關注中國小組、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香港天主教青年聯會、新婦女協進會、國際公教學生運動亞洲區秘書處、草根文化中心、浸會學生會社會事務委員會、聖雲先堂和平小組。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廿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