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署信
要求中國政府釋放劉山青
香港居民劉山青,現年三十二歲,一九七六年香港大學理學士,原任職營業工程師;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廿五日前往廣州,在中國旅行期間被中國公安局拘捕。起初,公安局一直拒絕透露拘禁原因,及至後來始悉劉氏被指為:「觸犯刑法第一0二條:從事反革命宣傳煽動,判刑十年,被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事件引起香港及海外的很大反應,一般都認為此次拘控欠缺足夠之事實根據及判刑過重,去年,本港八個團體聯署一封函件分別送予中國廣州法庭、新華社香港分社。最近,本港八個團聯署一封函件分別送予中國廣州法庭、新華社香港分社等有關部門,迄今尚未有答覆。
這四年來,劉氏只獲准每隔三個月左右與在港的家人通訊一次,每次來信的內容都十分簡短,多數表示在獄中的情況尚好。據劉氏的父親表示,會經在本年九月前往廣州市郊的監獄探望過劉山青。劉氏目前仍被拘押於該處。劉氏的父親最近患病,因此極希望劉氏能及早獲釋去探望他。
我們作為香港社會的一份子,我希望能表達一下對該事件的意見:
(一)案情非嚴重,奈何重判之。
據了解,劉山青只是表達了對中國民主前途之關注及意見,並關懷民主運動被捕者家屬情況而已,實不應重判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二)是社會改革,不是反革命。
事實上,劉山青在香港積極投入社會,進行改革,先後參加工人夜校工作,支持金禧中學師生爭取復校,以仁義之心支持油麻地避風塘艇戶爭取上岸之正義要求
等,都充份說明劉氏熱衷於推動社會前進的工作,要說他犯了反革命罪,委實言不成理。
(三)已拘禁四年,求予以特赦。
由被捕期間開始計算,劉山青已被拘禁喪失自由四年,縱使有犯輕微過失,懲罰已應足夠,更何況刑法第一0二條極為含混不清,我們要求中國政府儘早特赦劉山青,俾能使他回香港與家人團聚,繼續他的有意義的社會參與。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聯署團體: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香港天主教大專聯會、職工青年聯會、馬利諾正義和平委員會、米蘭會關心社會小組、葵涌新區基層團體、基督徒學生運動關注中國小組、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香港天主教青年聯會、新青學社、新婦女協進會、國際公教學生運動亞洲區秘書處、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浸會學生會社會事務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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