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我在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被扣留,中共派了一個專責小組希望我合作,被我拒絕後,另一個小組接手,準備重判我。我在八二年八月收到起訴書,案件一直拖到八三年二月七日才判刑,上訴在其後一個月草草完成。
法庭列舉的事實為:
1.
自一九八○年初至一九八一年底,多次以旅遊為名由香港進廣州、上海等地;
2.
將帶入境的《中國革命的悲劇》、《戰訊》等提供給何求、陳爾晉、傅申奇等人;
3.
並說 “中國共產黨不是真正的工人階級政黨,已經腐化墮落,產生了官僚階層”、“希望中國存在一個獨立的政治勢力”
、“應組織起來搞民主運動、辦刊物”。又資助何求派人到各地串連,策劃召開“全國民刊代表大會”,成立“中華全國民刊協會”;
4.
資助何求起程到北京港幣四百元、人民幣一百二十元,並提供駐北京的某記者名單。資助傅申奇出版刊物,並將刊物《責任》、《人民之路》等帶出境。
這些事我都做過,這些話我也有說過。這份判決書是抄起訴書的,而它其實寫得不錯,因為它說出了我沒有說過:「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這等話。
判決書中可注意的一條是我拒不認罪。而我告訴他們《中國革命的悲劇》不是反動書籍,廣州的人民書局可以買到,他們也不理,不改。上訴裁定更加不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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