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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聯署

  十三個宗教團體聯署 這份聲明是八個宗教團體在九月份的行動,但沒有即時公佈。當時的團體為: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基督教工業委員會、天主教大專聯會、職工青年聯會、馬利諾正義和平委員會、米蘭會關心社會小組、葵涌新區基層團體、基督徒學生運動關注中國小組。 他們再收到浸會學生會社會事務委員會、新青學社、新婦女協進會、國際公教學生運動亞洲書處、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共五個組織支持並十二月三十日召開記者會,引來媒體報導。   要求中國政府釋放劉山青 香港居民劉山青,現年卅一歲,一九七六年香港大學理學士,原任職營業工程師;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廿五日前往廣州,在中國旅行期間被中國公安局拘捕。起初,公安局一直拒絕透露拘禁原因,及至後來始悉劉君被指為「觸犯刑法第一二條從事反革命宣傳煽動,判刑十年,被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事件引起香港及海外的很大反應,一般都認為此次拘控欠缺足夠之事實根據及判刑過重。最近,本港八個團聯署一封函件分別送予中國廣州法庭、新華社香港分社及港澳辦公廳主任姬鵬飛等有關部門,迄今尚未有答覆。 這三年來,劉氏只獲准每隔三個月左右與在港的家人通訊一次,每次來信的內容都十分簡短,多數表示在獄中的情況尚好。據劉氏的父親表示,會經在數月前往廣州市郊的監獄探望過劉山青一次,相信劉氏目前仍被拘押於該處。 我們作為香港社會的一份子,我希望能表達一下對該事件的意見: (一)案情非嚴重,奈何重判之。 據了解,劉山青只是表達了對中國民主前途之關注及意見,並關懷民主運動被捕者家屬情況而已,實不應重判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二)是社會改革,不是反革命。 事實上,劉山青在香港積極投入社會,進行改革,先後參加工人夜校工作,支持金禧中學師生爭取復校,以仁義之心支持油麻地避風塘艇戶爭取上岸之正義要求等,都充份說明劉氏熱衷於推動社會前進的工作,要說他犯了反革命罪,委實言不成理。 (三)已拘禁三年,求予以特赦。 由被捕期間開始計算,劉山青已被拘禁喪失自由三年,縱使有犯輕微過失,懲罰已應足夠,更何況刑法第一0二條極為含混不清,我們要求中國政府儘早特赦劉山青,俾能使他回香港與家人團聚,繼續他的有意義的社會參與。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聯署團體: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基督教工業委員會、天主教大專聯會、職工青年聯會、馬利諾...

營劉會的信

  營劉會給爸爸的信 劉東先生: 謹函上敝會 就劉山青被囚三年,赴新華社遞信一事之資料,閱後如有意見,請聯絡我們,批評賜教。 祝好!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敬上 1984 年 12 月 26 日     *** 香港天主教大專聯會聲明 按 , 這應是記者會上的新聞稿,筆者只找到其 手寫稿 ,沒有日期。 要求釋放劉山青 各位新聞界朋友,各位在場朋友: 身為大專基督徒團體,我們參與社會是為了創造一個更完善的社會,也關心涉及人權的事。劉山青自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中國旅行,被中國政府以反革命罪拘捕,並判處十年監禁,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到現在已經三年了。我們對於他在中國的現況感到非常關注。 通過我們的資料掌握,劉山青在港大讀書時曾參與學生會時委會,積極認識社會,而踏入社會工作後繼續參與社會事件,如支持金禧中學師生爭取復校,支時油麻地艇戶爭取上岸等。此外,劉山青又與他的朋友組成「新青學社」以培育工人,加強他們對自己及社會的認識,改革社會,及掌握自己的命運為目標。由此可見,劉山青是個懷着熱誠,努力建設社會的有為青年。 七十年代末期,民運在中國展開,劉山青本着關心祖國民族前途,支持民運。我們相信他探望民運人士的家屬,是出於關懷,及想了解實際情況。他的動機是正確的,可是時機卻不適合。從他的政治背景及思想路向,是頗難令人相信的。同時中國政府在處理此事的手法上,又給人一個不清晰的感覺。 身為中國的一份子,我們熱切關心祖國的政治經濟發展,支持四個現代化,並關心中國在國際上的聲譽及地位。中英已正式簽定了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而中英協議又反映出中英雙方聽取港人意見。因此,我們希望中國政府在劉山青事件上能採取較為開放和寛容的態度,釋放劉山青,使他及早與家人團聚,作為建立港人信心的一個具體行動。 香港天主教大專聯會   ***

《十月評論》在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表社論。

  立即釋放中國所有不同政見者!   (《 十月評論 》 總第 95/96 期 1984 年 11/12 月) 《十月評論》在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表社論。   國內一大批從事民運的戰士,被無理囚禁已將近4年了! 香港居民劉山青,因同情被囚禁人士王希哲的家屬而去訪問,結果被監禁,也有3年了! 他們都是許多冤假錯案中的受害者。他們並沒犯有官方所稱的「反革命」罪,官方拿不出確鑿罪証,又沒有經過公開的、容許被告自由答辯的公正審訊,便被扣上政治帽子,判處10年或更長的徒刑。儘管中國公佈了一批新的法律,誇稱中國已在實行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了;但5年來,立法執法者並没有依法律行事,而仍然只依當政者的意旨去做;仍然像過去一樣,對人民扣帽子、抓辮子、打棍子! 當局這種做法,在國内外人民雪亮的眼中,再一次顯出其有法不依、知法違法的一貫行徑。 這幾年來,海外曾有許多正義人士公開發言,認為中國當局應該釋放一切被囚的不同政見者、「政治犯」,例如魏京生、劉青、王希哲、何求、徐文立,以及劉山青等。本刊也曾多次重申這個主張。 最近,香港大學學生會,上書中國國務院,要求釋放現在獄中的不同政見者;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和13個社會、工人,學生團體,也先後發表聲明,要求中國政府釋放劉山青。這不過是許多同類事例之一;而這些事之接連出現,也具體表現 出我國這句話的真實性,「公道自在人心」。 中國今天正在農村、城市進行大改革,容許私人僱工進行剝削;同時向外國資產階級大開放、大讓步。對這些過去曾被視為「階級敵人」的勢力如此寬容優待。但對某些普通的勞動人民卻那樣無情虐待 ( 例如把魏京生摧殘到精神崩潰 ) 。這種明顯對照,怎能使一般人民信服? 國内不同政見者和劉山青的遭遇,不僅僅是受害的人自己的事,而且是國內外中國人的事;因為,這些人既然會被剝奪應有權利、遭到無理迫害、毫無人身保障,則其他人民的民主權利和人身自由,又怎能得到保障? 因此,今天香港那些學生、工人、社會團體的仗義執言,不僅僅是魏京生、劉山青等被囚者講話,而且也是在替全國人民(包括港人)爭取民主體利。 由此看來,港大學生會、營救劉山青委員會,要求釋放劉山青的13個團體,以及其他許多從事同樣努力的人士,都在做着極有意葬、有價值、對全中國人民有益而重要的工作,是值得讚揚的。 ...

報章報導

  報章報導 星 島日報 以「傳中共提前釋放政治犯   劉山青已囚三年 營劉會遞請信 新華社拒收、逕寄趙紫陽紫」為題報導:「四男一女到新華社請願」。 成報 以:「劉山青營救委員會   五代表新華社遞信」為題作了報導。 快報 以「 營救劉山青委會請願   新華社拒接受公開函   委會將郵寄中共領導 」為題報導:「 劉仲明稱委員會 …. 派出六名代表同新華社遞交抗議信。 另一方面,八個由壓力及宗教團體所組成的一個組織,亦就要求中共政府釋放劉山青一事發表聲明,但立場稍有不同。 該組織認為「劉山青只是表達了對中共民主前途之關注及意見。 …. 縱使有犯輕微過失,懲罰已應足够,更何况刑法第一零二條極為含混不清,故要求中共政府盡早特赦劉山青。 該八個團體較早前也曾聯署一封函件分别送予中共廣州法庭,新華社香港分社,及港澳辦公室主任姬鵬飛等有關部門,迄今尚未有答覆。八個聯署團體包括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基教工業委員會,天主教大專聯會,基督徒學生運動關注中國小組等。 」 新報 以「 劉山青被囚三週年 救委會難送一封信   託新華社將信轉給國務院   因信内有抗議二字遭婉拒 」為題報導:「劉仲明表示新華社香港分社拒絕替他們轉遞信件,他們會以雙掛號式寄到北京國務院。中國現時强調重視法治,希望國務院公佈案情並予以平反及立即釋放劉山青。」 南華早報 在二十六日以「 NCNA reject letter on detained engineer 」為題報導:「 ”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have never disclosed any evidence on Liu's alleged criminal conduct. They have not evens announced the specific crime that he was accused of, "said a spokesman for the   committee, Mr. Francis Lau. "We are concerned that Mr. Liu be allowed to correspond freely with his family in Ho...

營劉會在十二月二十四日新華社請願

  營劉會在十二月二十四日新華社請願 營劉會在十二月二十四日發表 公開信 和派出五名代表到新華會請願 。 就劉山青被無理拘禁事 -------- 致中國政府的公開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今天,是香港市民劉山青被廣州市公安局拘捕三周年前夕,本會認是有必要向你們再次重申對劉山青被無理判囚十年一事的抗議;並申明我们的强烈要求。 我們認為,劉山青一案絕非公開審理,實屬一樁秘密審判,因為劉案開審之前,劉山青家屬竟不獲通知前往聽審。再者,劉案之所有審訊紀錄文件亦不公開;所謂「公開審訊」,其實是掩人耳目的把戲而已! 而且,根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所述的「罪狀」,劉山青實無觸犯所謂「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首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所羅列的所謂罪狀,其實祇是覆錄中國刑法第一零二條一遍而已,根本並無指出具體的犯罪事實。既無「罪證」,又焉能入劉山青以罪呢?而且,根據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遊行等自由。縱使劉山青與國內民辦刊物編輯接觸,亦不應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因此,本會再次向你們重中以下要求: (一)公佈劉山青一案的全部案情; (二)立即釋放劉山青,並予以平反。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八個宗教團體請願

  八個宗教團體請願 甘神父在九月份組織了八個團體上書,我的資料夾有一份應是他手改的英文稿件,沒有日期。 ( 第一頁 , 第二頁 )   REQUEST FOR THE RELEASE OF MR. LIU SAN QING   Hong Kong resident Mr. Liu San Qing, now 31 years old, graduated from Science Faculty of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iginally a computer sales engineer, was arrested by the Chinese Security Office when touring to Guangzhow on December 25, 1981.   At first, the Security Office refused to disclose the reasons for his arrest, until later it was known that Mr. Liu was arrested under criminal law article 102 for counter-revolutionary activities, sentenced to 10 years' imprisonment and deprived of 3 years' political freedom.   The event caused great sensation in Hong Kong and abroad, and it   was generally acknowledged that he was arrested without adequate (giver evidence and with excessive sentence. Recently, eight Hong Kong organisations have endorsed a letter and endorse to the People's Court of Canton, to China News Agent, and to Mr...

七月聯署

  七月聯署 這封 緊急 聯 署 是最讓我感動的,它的組成的確緊急和懇切。它是唯一一封有唐婉清名字的。我在之前認識的有: 楊少雄、陳順馨、陳沛文、林昭寰、鍾淇鋒、江瓊珠、林筱綸、謝淑芬、程樂蓀、黃可珍、劉廷芙、吳萱人、劉國英、李煒佳、吳慕姿、莫昭如、許國華、杜成、梁耀忠、何寶珊、樓子春、陳偉林、梁國雄、鍾志明、陳仕強、劉子濂、許為洋、吳仲賢、何通、梁宗興、李金鳯、陳寶瑩、伍小珠、張開、鄧清泉、何香、軍行、黎紹珍。 而後來的知名人物有: 莫慶聯、許寶強、吳萱人、盧敬華、黃仁逵等。 當然,我只能凭記憶寫下,而我的記憶很差。 ※※※   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委員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有關香港市民劉山青,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監十年一事,我們認為劉君探望被捕民舞刊物人士的家屬,並非犯罪行為。現在當局不公佈他的常情和“控罪”而把他判刑,是不合乎民主法制的。因此,我們要求   ( 一 ) 立即釋放劉山青 ( 二 ) 公佈劉山青一案的全部案情 ( 三 ) 君現時有被探訪及通訊的權利。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一九八三年七月廿九日   緊急聯署 陳國禧、楊少雄、陳順馨、吳仲生、陳沛文、林昭寰、冼 ? 堯 鍾淇鋒、莫慶聯、王惠玲、江瓊珠、馬翠芬、梁年紅、譚寶鴻 郭凱儀、温華生、林筱綸、陳天星、陳寶珣、謝淑芬、何長 ? 黃嘉寶、李鴻欒、程樂蓀、李志敏、黃可珍、盧林、沈明業 葉志光、方彬彬、許寶強、劉廷芙、林偉、潘永忠、吳萱人 賴苑萍、許慕貞、李偉能、蕭復笙、劉國英、吳宇光、張明德 陳奮揖、關艷霞、廖偉龍、梁榮輝、盧成瑗、劉宇凡、梁國偉 郭宇人、鄺錦源、譚志華、盧敬華、勞善聲、袁贊維、齊霞 沈智明、王建龍、劉婉芳、尹本、何百昌、羅婉儀、吳祥 蔡振興、李煒佳、龐瑞蘭、林婉玲、尹少萍、周志強、廖沛林 吳慕姿、莫昭如、蕭良文、何小玲、林錦慰、黃仁逵、曾紹松 謝兆祺、李繼堃、高慕蓮、周立輝、徐忠敏、陳德明、徐耀生 許國華、沈國祥、林錦標、杜成、鄧興成、陳自強、梁耀忠 曾漢球、黃蕙娟、皮自強、何寶珊、樓子春、利佩玲、劉錫山 吳宏生、陳偉林、梁國雄、鄭榮基、鍾志明、陳仕強、鄭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