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劉會在十二月二十四日新華社請願

 

營劉會在十二月二十四日新華社請願

營劉會在十二月二十四日發表公開信 和派出五名代表到新華會請願

就劉山青被無理拘禁事--------致中國政府的公開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今天,是香港市民劉山青被廣州市公安局拘捕三周年前夕,本會認是有必要向你們再次重申對劉山青被無理判囚十年一事的抗議;並申明我们的强烈要求。

我們認為,劉山青一案絕非公開審理,實屬一樁秘密審判,因為劉案開審之前,劉山青家屬竟不獲通知前往聽審。再者,劉案之所有審訊紀錄文件亦不公開;所謂「公開審訊」,其實是掩人耳目的把戲而已!

而且,根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所述的「罪狀」,劉山青實無觸犯所謂「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首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所羅列的所謂罪狀,其實祇是覆錄中國刑法第一零二條一遍而已,根本並無指出具體的犯罪事實。既無「罪證」,又焉能入劉山青以罪呢?而且,根據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遊行等自由。縱使劉山青與國內民辦刊物編輯接觸,亦不應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因此,本會再次向你們重中以下要求:

(一)公佈劉山青一案的全部案情;

(二)立即釋放劉山青,並予以平反。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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