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軍行《真理和正義在劉山青這邊!》1

  《 十月評論 》 是一份托派刊物,托派運動基於政治傾向分成多數派和少數派。中國托派因而也分為兩派,香港的亦如是。我所屬的革馬盟和《十月評論》屬不同派別,我在學生年代與他們不熟,但在我出事後,革馬盟可能受到我的入獄和吳仲賢被捕的事打擊,已不能出刊物,反而《十月評論》堅持了很長一段時間,為我不遺餘力地發聲。中國老托派很多人被中共殺害,長期坐牢,他們自然很明白我的處境。中共在五二年全國逮捕了他一千多托派,但托派元老表示,那時連香港的也不足四百。 ***   軍行《真理和正義在劉山青這邊!》 (《十月評論》第82期  1983 年 10 月) 幸虧中文大學學生會海峽兩岸民生比較團的仗義執言,於今年6月中致函中國公安部,要求徹查劉山青事件,得到了廣州巿中級人民法院8月10的覆函,才使社會人士第一次從官方資料獲悉了部份的情況。中大同學們這種堅持維護人民民主權利、敢於為受迫害者挺身而出的言行,首先就贏得了社會大眾的欽敬! 劉山青何罪? 廣州法院這封覆信,對於劉山青究竟犯了甚麼罪,衹簡單地提出空洞的罪名,而沒有接納中大學生去信中呼籲的公佈該案的全部案情。但它這個答覆,卻顯露出自己的矛盾、破綻、虛偽、站不住腳的論點,和一些未為人知的事實。現在且讓我們擇要來看。 首先,它指責劉山青「與何某等反革命份子互相勾結」。為甚麼不指明何等的名字?如果是指全國民刊機關刊物《責任》負責人何求等,則人所共知,何求(還有王希哲)是真正革命份子,而絕不是「反革命份子」!這個指責恰恰連帶證明劉山青也絕不是「反革命」份子。再從可見的事實來說,何求和其他民運人士,早在81年4月間已被當局非法逮捕;劉山青則是大半年之後到廣州的,劉君與獄中的何求之間又如何能夠「互相勾結」呢?這不是自露破綻,證明虛構「事實」嗎? 跟着,它指控劉山青「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其實,中國長期以來都不存在馬克思主義所主張的無產階級專政的民主政權,而只存在官僚專政。這項「妄圖」指責本身已是無的放矢。而當局也從來沒有提出過證據,指證劉山青在甚麼時候、甚麼地方、向甚麼人發表了甚麼樣的言論。正如這封覆函所重述的那權,它只是搬《刑法》的條文詞句,當作劉君的罪狀,而沒有事實證據去支持他們提出的控...

營救創作 末路.征途 如秀

  營救創作   末路 . 征途   如秀 第一次看《戰士之路》時便不斷地想起劉山青。劉山青是我的朋友,雖然大家並非相熟。山青一九七三年就讀於香港大學。他在三年大學生活中,活躍於學生運動,曾任香港大學學生會時事委員會成員。一九七五年他參與反對增軍費運動。一九七六年支持「四、五天安門事件」群眾運動。山青畢業後,與其他朋友一同致力於辦工人夜校,接觸工人,增加他們的認識。在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七九年間,他先後參與各項社會運動,反對政府封閉金禧中學事件、油麻地艇戶爭取上岸事件、第二次保衛釣魚台運動及佳藝電視台員工爭取復工事件。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一年,山青積極支持中國民主運動,時與民辦刊物人士交流思想,去年十二月廿五日,山青啟程前往廣州,他希望能探望被捕民刊人士何求及王希哲的家屬,但豈料一去不回。今年三月十三日劉君父親親往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查詢,獲口頭證實:劉君已被拘禁。 劉山青的遭遇與《戰士之路》的田惠芳和李家輝十分相似。 所以我在第二次觀看《戰士之略》,到了最後一幕戲,當所有的演員都出現在場中靜默,從擴音機傳來一九七0年以來在香港、中國、世界發生的大事,燈光從七十年代初的紅變藍,然後變淡黃,到七十年代的末期變成灰暗的十多分鐘之間,突然記起在我的書包當中放有幾張有關劉山青被無理拘禁的海報,另外還有在一九八二年七月廿八日快報第一版刊登過有關劉山青一事致中國人大代表、廣東省人民法院,廣州市公安局和港府有關部門公開信十多二十張的影印本,我很慎重的考慮了幾分鐘,然後鼓起勇氣,從觀眾席的第一行跑進演區裏面,把那些海報和公開信放在地上,然後又放在演區之外,還派了兩三張給其他的觀眾。 對這樣突如其來的觀眾介入,演員的反應是有趣的,飾演共產黨幹部的黄志遠,雖然是第一次演戲,反應卻是最合乎戲中人的,他拾起一張海報,就把它撕爛。不過當飾演激進學生的演員跟着這樣做時,卻與他演的角色出現矛盾了──他再不是支持民運的激進學生,而是憤怒的八十年代劇藝社的成員! X X X 後來跟幾位八十年代劇藝社的朋友談及當晚的介入,他們對我不滿的是事前未曾照會他們或徵求他們的同意,同時也不應該將公開信派給觀眾。 關於事前未曾徵求同意的問題,我只能說,介入的行動是即興而非預謀的,所以根本不能事先照會。因此問題的重點是八十年代劇藝社怎樣對待自發的觀眾參與?個人覺得...

聞山青判刑

  乞靈 ( 吳呂南 ) 聞山青判刑 10年 多少次拿起筆 又放下 拿起筆 把職級、薪俸都暴露了 如果這樣能助你 找十個大學時的朋友 辭掉了工作,甩掉女朋友 賣了房子、賣了汽車 每人替你坐一年牢 也不算得冤枉 反正你也是胡里胡塗 背負民主之名罹禍 古老又博大的國家 容不得一個年青人愛國 心底裏只是難受 今年坐牢的是你 十年後 等待批判和坐牢子的 也許是我們這一撮 不肯不說話的寫詩人

營劉會給中共的《呼籲信》 

營劉會給中共的《呼籲信》   *** 中華人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根據廣州巿中級人民法院覆函中文大學學生會,就劉山青被拘判刑十年一事,我們有以下意見: 關於劉山青是否「公開審理」,我們甚表懷疑,連劉君家屬亦事前一無所佑,則可見社會周知。因此,我們要求立即公佈劉案的所有審訊紀錄:包括:偵查過程、起訴書、全案法庭紀錄及判決書等,方為符合法制嚴謹精神,並不能以抄一遍《刑法》雷同之罪名描述方式,作為交代。 就該法院覆函,劉君雖然被指控所謂「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但卻沒有正面透露具體証據,而所據者又是否屬實、合理,還待實事求是。惜最具說服力部份,該函均付厥如。因此,劉君被判之罪名,並未使社會信服。 根據現行憲法,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同時,根據中國所同意簽署之《聯合國人權宣言》內有關各國人民基本權利,對此亦有述及。所以,我們認為,中國絕不應以言論思想等問題入罪中國公民,入罪港澳同胞。 故此,我們要求當局必須: (一) 公佈劉案全部法律紀錄; (二) 撤消「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予以平反,並釋放劉君。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港大國事學會聲明

  港大國事學會聲明 港大學生會「國是學會」在 1983 年 11 月 1 日 於《百姓》發表就劉山青判刑的支援聲明。它可能是學界的 首次表態 。 *** 香港大學學生會國事學會《談劉山青事件》 自劉山青八一年十二月失踪到八二年四月確知被捕以後,學界就一直關心着這件事,但鑑於資料掌握不足和局勢並未明朗,故對此事一直保持緘默。然而隨着日子的過去,學界對劉山青一案掌握更多,一些同學訪問了劉山青的父母;蒐集了報刊上和各方面有關劉山青案件的資料;亦走訪了一些對國內形勢和法律有了解的人士。在六月的中文大學學生會曾就劉山青一事詢問國內有關單位,得到國內有關單位頗為迅速的答覆。劉山青雖然在港大畢業已經多年,但港大國事學會仍覺得有責任關心該事件。 劉山青,三十多歲,任職工程師,在香港曾參加一個自辦團體名「新青學社」,對香港和國內許多問題都非常關心。七九、八零年間,與當時許多熱心青年一樣,到國內主動接觸搞民主運動的人士。然而,八零、八一年國內對民主運動採取可以稱之為「鎮壓」的行動。八二年五月,失踪了四個多月的劉山青終於被控「反革命罪」,並判囚十年,香港不少團體和人士聯署去信國內查詢,都沒有得到答覆,國內亦一直沒有提供有關資料。我們實在希望知道劉山青被捕具體原因、過程和證據等,這是關心判決必要的步驟,然而遺憾的是我們到現在尚沒有途徑去掌握必需的和足夠的資料,無從了解該判決是否正確和正當。 就我們所知的案件處理過程,有些疑問以至於不滿的問題: 劉山青父母在兒子失踪後,始終無法得知其下茖,奔走多次,才在失踪後四個多月得悉其子被捕。應接觸什麼機關、有何權利和其他資料都沒有通佑,至今(八、九月我們訪問時)都沒有收到正式的判決書,當時亦沒有被通知聽審和出辯,求助無門,使劉山青在該案中非常孤立,甚至可以說是隔絕的,我們不知國內在這方面下了多少努力,但就我們所知,其中的司法公正是不足夠的。 鑑於我們身處香港,對許多消息都無從實證,但以下幾點是值得我們考慮的: 1.審前有關審判的時間、地點、罪名、主審法官、起訴書等是否有效地讓其他公民或有關人士清楚知悉? 2.審判過程有否讓其他公民(尤其香港人)列席旁聽?我們有沒有這個權利? 3.劉山青被捕後拘留兩個月才開審,超過了刑訴法所訂的期限,處理上是否有含糊的地方?又如何保證嫌疑犯之權利? 4.劉山青之辯護律師是誰,誰找的,誰人有權找和知道上...

國事學會同學給爸爸的信

  國事學會同學給爸爸的信 ***   陳國禧等給劉父母的信 劉先生、劉太太: 你們好!我們曾於八月廿六日登門拜訪,詢問有關劉山青被國內拘捕的詳情,十分感謝你們向我們提供不少資料。其後,我們有些同學曾於九月初回國內,了解到一些情況,或許對你們了解自己應有的權利有點幫助。 首先,不知你們有否接到劉山青一案的書面判決書,裏面應寫明犯人的犯罪過程、罪名、所犯之法律及刑罰,公安機關或勞改機關是有義務向你們提供這些資料的。據了解,若家屬要求的話,法院是會把判決書交給家屬的。 上次探訪時,你們曾說公安局列過一些服刑期間的探訪及通訊的條件,但我們不知這些條件是否按原有規定辦事。若你們欲清楚這些通訊及探訪的規定,可向廣州巿勞改局詢問。 上次我們曾提及遞信給有關單位一事,其後我們掌握更多資料,覺得遞信對事情發展不一定有利,故信件已取消,所以沒有寄副本給你們。不過,我們仍會繼續關注劉山青事件,並希望國內的法制能趨向完善。 祝 生活愉快樂 陳國禧等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 第二封信   劉先生: 上次到訪時,提供了一些國內單位的名稱,經查對後發覺有誤,現修正如下: 一.應為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而非「信訪室」。 二.應為「法律顧問處」,而非「律師協會」,其辦公地點是在中級人民法院隔鄰,地圵為:登峰南路28號,招牌應清晰可見。 三.廣州巿勞動改造局可能在巿人民政府內,地址在府前路。 祝 身體健康! 中大學生:陳國禧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廿七日  

報導

  星島日報 以:「營救劉山青委會指出    中共司法制度令港人失信心」為題作了報導:「劉山青被中共拘捕後,超過三個月的最高羈留期才審訊」。 華 僑日報 以 , 「 要求中國公佈   審劉山青紀錄   營救委會促撤控罪釋放劉氏 」為題作了報導:「 覆信中對於劉山青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根本沒有提出任何具體證據。例如,該信指出劉山青「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但是卻沒有言明他發表了甚麼言論。」 天 天日報 以「營救劉君委員會   抨擊中共處理劉山青案不合法制   如何港人治港令人生疑」為題,報導:「使人感覺到中國的法治漏洞甚多,很多已定的法制程序亦未有照實履行,他認為在中國積極強調「港人治港」等法制之時,若劉山青事件不能獲致圓滿解决,將嚴重打擊港人對中國法制的信心。」   南華早報 作為報導:「 If it had been a public trial, the court papers should be made accessible to the public. 」 英文虎報 以題「 Drive to seek Liu's release 」作為報導:「 The committee wonders if the trial was in open as stated by the Guangzhou court. If it was so, why Liu's relatives had no idea when the trial was held, the letter ask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