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事學會同學給爸爸的信
劉先生、劉太太:
你們好!我們曾於八月廿六日登門拜訪,詢問有關劉山青被國內拘捕的詳情,十分感謝你們向我們提供不少資料。其後,我們有些同學曾於九月初回國內,了解到一些情況,或許對你們了解自己應有的權利有點幫助。
首先,不知你們有否接到劉山青一案的書面判決書,裏面應寫明犯人的犯罪過程、罪名、所犯之法律及刑罰,公安機關或勞改機關是有義務向你們提供這些資料的。據了解,若家屬要求的話,法院是會把判決書交給家屬的。
上次探訪時,你們曾說公安局列過一些服刑期間的探訪及通訊的條件,但我們不知這些條件是否按原有規定辦事。若你們欲清楚這些通訊及探訪的規定,可向廣州巿勞改局詢問。
上次我們曾提及遞信給有關單位一事,其後我們掌握更多資料,覺得遞信對事情發展不一定有利,故信件已取消,所以沒有寄副本給你們。不過,我們仍會繼續關注劉山青事件,並希望國內的法制能趨向完善。
祝
生活愉快樂
陳國禧等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
劉先生:
上次到訪時,提供了一些國內單位的名稱,經查對後發覺有誤,現修正如下:
一.應為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而非「信訪室」。
二.應為「法律顧問處」,而非「律師協會」,其辦公地點是在中級人民法院隔鄰,地圵為:登峰南路28號,招牌應清晰可見。
三.廣州巿勞動改造局可能在巿人民政府內,地址在府前路。
祝
身體健康!
中大學生:陳國禧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廿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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