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總體精神 不尊重民主民權
經濟日報 6月15日
陳瑩
基本法芻議
基本法徵求意見稿中,除了有關政治體制一章備受注目外,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也是引起普遍的討論。原因不言而喻,中共對民主權利的侵犯和壓制的紀錄,與中國大陸祇有一河之隔的香港市民當然心中有數。於是,不少人希望能確立一套完備的法律來保障九七年後的基本人權。
單憑一紙憲法能否眞正保障人權還是一大疑問。中共立國後第一本憲法於一九五四年訂立,亦不足使中國人民免於反右、文革的浩劫。而且,即使單純以法論法,目前的基本法徵求意見稿第三章原文,亦不能令人安枕公民權利基本上可分爲民主權利,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目前最受討論的主要是民主權利。不少論者已指出第三章的不足之處而要求有所增訂。但條文的修訂還是次要。重要是基本精神的確立。綜觀第三章的各項條文裡最能反映立法精神的便是第三十九條:「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但此種限制應以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社會公安、公共衛生、公共道德以及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爲限」。換言之,民主權利可以有,但必須在上述一大堆限制範圍内。
關乎「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等堂而皇之的字句,實在壓得人難以招架。但祇要我們細心一想,却不難發現有兩個謬誤。第一:國家、社會一向被假設爲代表公衆。但是掌握政治權力,可以立法限制公民權利的政府機構,却不一定是代表公衆的意志和利益。一些獨裁、專制的政府,往往是以國家利益爲口實,限制公民的民主權利;將統治者的意志變爲公衆的意志。遠的不說,單是以香港爲例,香港市民雖然有權遊行、集會。但公安條例同樣賦予警察權力,可以否决甚至終止活動的進行。同樣,倉卒宣布禁止市民在立法局附近範圍內集會,所要「保護」的祇是立法局五十六位議員,却限制了廣大市民行使集會、請願的權利。
「國家安全」猶如金剛箍
第二:羣體社會從來都不是鐵板一塊的整體。社會根據各自不同的社會,經濟位置而劃分爲不同的階級和集團,各自有不同、甚至對立的利益和要求。例如工人一次爭取改善待遇的罷工,在資方眼中會是破壞「社會安定繁榮」,特別是在關鍵性部門的工人(例如公共交通),甚至會對市民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如果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精神,便足以用維護社會秩序爲理由而加以限制了。這並不是杞人憂天,中共在八六年末,就會以此爲理由,禁止北京、上海大學生上街遊行。
這就是爲甚麼公民的基本權利中必須包括有言論、思想、集會、結社、罷工等民主權利,以此來保障市民(不管人數多寡)表達意見,爭取和維護權益的權利。即使在經由民主選舉出來的政府,實行「多數人的統治」、但,仍需要保障和尊重「少數人的權利」,不能假「多數」之名一剝奪「少數人」的基本權利。
所以在其他政治發展較爲先進的國家,對於基本民權有更廣泛的保障。要防止的是國家機關濫用權力侵犯人權,而不是對市民行使基本權利加以諸多限制。例加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便開宗名義禁止國會制訂法律禁止信仰自由、剝奪人民言論或出版的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的權利。修正案第一至第十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基本人權的保障,並在第十條中指出;本憲法所未授與中央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皆保留於各州或人民。第九條則指出不得因本憲法列擧某種權利,而認爲人民所保留之其他權利可以被取消或抹煞。換言之,凡憲法所未授與聯邦或州的權限,則屬於人民所有。並且,對於基本人權的限制亦有明確的規定:必須有正當理由,經詳盡的法律程序才可以拘捕犯人和頒發搜查令。并祇有在內戰及外患期間,才可以停止人身保護令狀。
立法精神與民主倒行逆施
日本在一九四七年通過的憲法,由於受美國的影響,在憲法中亦明確規定了即使以法律的形式都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權,如果當政者違犯人權,那麼最高法院則可以宣布該法律無效。如果我們拿美國和日本的憲法與基本法第三章作一比較,不難發覺兩者在精神上有極大的差異。第三章强調的是守法,即使在總則中,亦聲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市民的權利和自由。換言之,祇要依法律規定,任何權利都可以隨時修改或加以限制。按照這種立法精神,市民的基本權利,可說沒有眞正在基本法內獲得保障,反而完全置於當政者的手中。
徵求意見稿還有其他條文,反映這種立法精神:第二章第廿二條責令「特別行政區應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爲」。至於何謂覆行爲呢?如果依照英國引用先例的判决的不成文法,中共當年拘捕國內民運分子,雖然他們的「行爲」是辦民間刋物,組織民間團體,但仍被以反革命行爲判罪。如果引用此一先例,香港市民除非與中共同一意見,否則組織政治團體的權利危矣!如果我們參考其他國家憲法,顛覆行爲屬於叛國罪,必須有清楚的介定,而不能含糊其辭,使市民陷於法網。
基本法應制約政府
基本法訂明行政長官及立法機關均以混合選舉產生,換言之,權力機構均不會是完全直選。基本法亦沒有提及市民對行政長官有罷免權,市民會是處在權力不受監管的權力架構下。
因此,當我們討論到基本法徵求意見稿是否可取,不能只見樹木地拘泥於個別條文,更應着眼在基本法總體精神上。而以目前草稿反映的立法精神,實在不能令市民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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