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份律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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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敝律師事務所受劉山青的父親劉東先生的委托,特致函要求廣州市高级人民法院減除劉山青的判刑。
劉山青於一九八二年一月五日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於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訴,控以刑法第九十條及第一零二條,至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始進行審訊。同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罪名成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及刑法第五十二條,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抵刑期一日[(82)穗法刑字第77號],其後劉山青上訴至廣東省廣州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於於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被駁回,維持原判。〔(82)粤法刑上字第37號〕,至今劉山青一直在廣州市梅縣監獄服刑。
劉山青乃香港居民,早年畢業於香港大學,為執業工程師,年輕有為,實為社會之樑材,居港時與父母同住,承担起家庭的經濟重担。一九八二年被捕迄今已五載有餘,服刑已超過刑期之一半,劉山青在獄中一直表現良好,勤奮工作,其父年事已高,自劉山青被捕後更奔走港穗兩地,愛子情深,健康及精神均飽受煎熬,近日更身體欠佳,故特委托敝律師事務所向廣州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申請,要求人民法院以人道立場及劉山青在獄中之表現,依據刑法第七十一條予以减刑,使其能早日與家人共聚天倫,祈望賜覆。
祝新春愉快
此致
廣州巿高級人民法院庭長
關祖堯律師事務所謹上
一九八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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