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報告書之2
四
劉氏一案開至輿論嘩然,根本原因在於各界對劉案始終充滿疑慮:究竟劉氏有何「不法行為」?究竟是劉氏犯法還是中國政府犯法?中國政府要嚴肅法紀,明正視聽,就應該公佈劉案的全部法律紀錄(包括偵查紀錄、起訴書、全案法庭紀錄、判決書等等),甚至還應該讓劉氏會見記者。而中國政府面對天下人之疑慮,竟以一句「請勿疑慮」來搪塞,這是什麼民主?這簡直是視民為彘。
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0條規定:「把人犯逮捕後,應當把逮捕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而劉被捕後,廣州市公安局不但在兩個月內不履行這項規定,而且在劉父追查到廣州市公安局時,仍拒絕通知劉被逮捕的原因。廣州市公安局如此作為,顯然就是違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稱對劉案的審理「不存在違法問題」,完全是睁着眼睛說瞎話。至於還有多少「違法問題」,則還有待追查。
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致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羅永生會長的信,可以看到中國政府指控劉氏只是空洞的「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依據現行憲法,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我們認為以言論思想定劉山青的罪,是違憲行為,是非常不適當的。
五
劉山青極少寫文章,他不像魏京生、劉青、徐文立、王希哲等人以紙筆針砭時弊,鼓吹民主改革。他所做的,只是傳播民主意識,支援受迫害的民運人士及其家屬。在這些平凡的民運工作中,表現出他對中國、對中華民族的偉大忠忱。為此,儘管他並非民運主將,儘管中國政府對劉案擺出老子就是要一意孤行的姿態,香港的熱心民運的人士,仍堅持為劉氏吶喊,不讓劉山青冤沉。
其實,站在人權立場,也不容許不公佈劉的犯罪事實就把劉囚禁十年,見冤獄而置之不理,這冤獄明天將囚禁我們。為此,很多社會人士,也不斷地為劉吶喊、為劉呼冤。
劉被捕至今,已五周年了。今年十月,營劉會召請了若干團體的代表,舉行會議,經檢討國內的改革形勢,會議認為:在輿論的壓迫之下,中國政府已釋放部分民運主將,如貴州楊在行、上海的傅申奇等,實在沒理由不釋放民運的支持者劉山青,為消除香港民眾對中國政府的疑慮,以促進香港九七的繁榮安定,實有必要作一次廣泛的發動,為此,就劉山青案向中國政府特作如下呼籲:
(1)公佈劉的犯罪事實,公佈對劉案審理的全部紀錄。
(2)給劉山青人道待遇,讓劉的至親好友探監。
(3)對劉山青予以假釋或平反釋放。
這次會議決定:派人與新華社對話;派人去廣州監獄,要求探望劉山青;動員國際輿論,關注劉山青案;募集款項,以支持各項活動。會議又決定:如中國政府堅持不理不睬,又聾又啞,便發起簽名運動及舉行請願抗議活動。
中國之春香港成員派代表出席了這次會議,代表們向會議表示:中國之春將會通知全球全中國各地分部,籲請他們採取各種方式,支援香港的營救劉山青的運動。
這裏,我們謹呼籲所有中國之春成員及中國之春讀者,請你們行動起來,為打碎劉山青冤獄,為一個民主、法治、自由、人權及多元的美好中國而鬥爭。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一九八七年四月《中國之春》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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