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致廣州巿高級人民法院書
敬啟者:本會曾於一九八二年六月八日拜訪廣州巿人民法院,得悉著名民運人士王希哲因被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及第102條被判刑十四年並剝奪政治權利四年零六個月,在第一審判時王希哲已正式提出上訴,而第二審判將會由 貴院處理。
作為身處海外的中國同胞,以關心國家大事,關注中國民主富強的發展,我們希望能詳細知道王希哲之具體罪名,被控罪名的證據及公開法庭的判案紀錄。除此以外,我們謹向廣州巿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以下的懇切要求:
(一)在 貴院進行的第二審判應予公開,准許被告辯護。
(二)審判前知會本會及其家人,並批准派出代表列席旁聽第二審判。
(三)安排本會代表與王希哲的律師會面,以了解更具體情況。
由於王希哲在八一年四月被捕後之情況,深受海外華僑之關注,為進一步向海外同胞報導事件之最新發展,我們懇切要求 貴院答應本會以上的請求。
此致
廣州巿高級人民法院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香港大學學生會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國是委員會
謹啟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二日
影印本呈:
新華社香港分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長葉劍英。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
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