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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給中大學生會覆信

  法院給中大學生會覆信 ***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羅永生: 最近接到有關部門轉來你的信件一封,現就信中提出關於劉山青一案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劉山青是由廣州市檢察機關以反革命罪向本院提起公訴的,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進行了公開審理,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山青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傳動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院根據劉山青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處了被告人劉山青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劉山青不服,提出了上訴,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劉山 青 在關押及服刑期間的會見、通訊等問題,由看守所和勞改部門按規定辦理。據悉,劉山青母親曾前往獄中會見過劉山青。 三、對劉山青反革命一案的偵查、起訴、審判,都是依據我國刑法,刑訴法進行的,確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存在違法問題,請勿疑慮 此覆,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日   ( 註 ) 第九十條   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 第一百零二條   以反革命為目的,進行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奪政治權利;首要份子或者其他罪惡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 ) 煽動群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實施的; ( 二 ) 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者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 第五十二條   對於反革命份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份子,在必要時候,也可以附加政治權利。 *** 文滙報 在九月八日破天荒地報導了此事。

要求徹查劉山青事件

  要求徹查劉山青事件 逕啟者:根據本團在港所獲之資料顯示,中國司法部當局去年曾處理一宗政治案件,惟其處理的手法及所依之司法程序,有令人費解之嫌,令海外各界人仕,深感不滿,事由如下: 香港出生之公民劉山青,三十多歲,畢業於香港大學,任職工程師,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回國內旅行,但俟後竟一直失踪。及後,劉之家人多番追查,幾次碰壁之後,才獲知其已於八二年四月被捕,八    三年五月被控以「反革命」罪名,判刑十年。然而至今,劉之家人仍未能探訪及與其通訊。先勿論其是否有確實之証據,惟中國司法機關在處理此案之過程中似犯有拘留疑犯期間超過刑法所定之嫌,且其家人長時間不獲通知劉究竟身在何處,所犯何罪;劉之被捕,及審判亦無告知其家人,致使整案之案情,至今仍無人知悉,亦有損公開審判之原則。故此,本團特就此機會向中國司法當局呼籲: 一、    立即公怖劉山青被捕及判刑事件之全部案情; 二、    立即恢復劉山青在獄中之通訊及被探訪之權利; 三、       徹查有關之司法機關於處理此案時有否認真根據憲法之精神,給予疑犯及有關人仕以必要及合理之權利。 劉山青之事件現已為香港同胞及國際友人關注,在中國力圖走上全面法治之時,中國司法機關實有責任將上案之始本加以澄清及追究必要之責任,以釋海內外各界人仕、各界同胞之疑慮。 此致 北京巿公安局轉中國公安部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海峽兩岸生活比較團(一九八三) 謹上 通訊處: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海峽兩岸民生比較團】

【海峽兩岸民生比較團】 李健在《爭鳴》的文章寫道:「今年六月初 ( 五月下旬至六月中 )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主辦 『海峽兩岸民生比較團 』,去北京訪問,就劉山青被捕一事中向公安人員查詢,並給公安部寫了一封查詢信。過了三個月,卻得到意外的結果, 九月初,中大學生會會長羅水生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的一封覆函。」 有點諷刺,這是港人首次得知我所犯何法,爸爸和港府也只能從這裡得知。我的親人從未取得中共官方相關知會。 中大學生團體致函公安部 *** 筆者按:一九八三年五月下旬至六月中旬,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主辦「海峽兩岸民生比較團」,在北京訪問期間,就劉山青被捕一事中向公安人員查詢,並給公安部寫了一封查詢信。過了三個月,卻得到意外的結果。 九月初,中大學生會會長羅水生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的一封覆函。這是外界,包括我的父母,首次了解部份案情,和以什麼法規把我治罪。  

六月份第一次探監

  六月份第一次探監 在八三年六月三日,我被捕的一年半後,首次在看守所見到家人了。媽媽一人來探望。印象中,她有點驚慌,婉清在很困難的情況下托了她帶來唯一的一封信給我。信中要求我認罪服法,爭取早釋。我很激動,一時間無法執筆寫信。我在獲知被判十年,不用槍斃,如釋重負,心想十年怕什麼,出來才找共產黨算賬,鬥志反而更強了。從一個最愛的人收到這封信,感到不被理解。良久,我艱難地潦潦寫下幾句作為 覆函 ,信中說: 「清: 我沒有什麼要改過,也談不上如何爭取早釋。銀行戶口有提款卡,一時寫不了。 多學習,我愛你。 青」

劉案是「殺雞儆猴」?

  劉案是「殺雞儆猴」?     雖然中國未公開劉案的因由,但一般估計是和民主運動的問題有關。拘禁劉山青,無疑有警愓香港支持中國民運並跟民運分子有交往的人士的作用,是「殺雞儆猴」的手段。中國官方對民運的態度是非常嚴峻的,八一年被捕的國內民運分子先後被判刑,其中比較知名的如王希哲、何求、徐文立等,均被重判十年或以上。故此,倘若劉山青與民運有關而被拘留,很可能會被重判 ( 廣州法院對劉父口頭證實判刑十年,是極重的判罸 ) ,而指控的將是「反革命罪」。     廣州法院官員說劉山青「不合作」,但也未說明具體內容,有可能是要求劉山青提供材料不果,也有可能是已提供但中國方面的有關人員未滿意。有人甚至推測中國當局可能指控劉山青與國內民運分子曾討論發起的「中國共產主義者同盟〉有關,而劉山青不肯承認或被為在這項指控上不予合作。據一份流傳出來的未經證實的北京法院對北京民運分子徐文立的判決書所述,徐文立、王希哲等曾於八○年六月在北京聚會,圖謀組織「中國共產主義者同盟」 ( 見《七十年代》八一年十一月號 ) 。很可能中共當局要把劉山青與這個「同盟」聯繫入罪,把民運和海外支持者打成內外串通的集團。     此外,據「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的一位支持者透露:劉父在廣州時曾被告知,營救委員會的都是壞人,而且不無恐嚇地表示,如果他們為劉山青的事而來,就會「來一個抓一個」。                     踐踏人權         劉山青是為數眾多的中國大陸「失蹤」,被捕或被判的「港人」之一,還有很多是不為人知或未經透露的。哈佛大學法學博士黃賢就是一個很顯著的例子,他被中國秘密拘留,已經一年有多。此外,香港一個大專院校的學生曾在國內被指為特務,判刑五年,他寫下這段經歷,以方易軍的筆名在去年《百姓半月刋》上發表。另據了解,曾任香港《北斗》雜誌編者、其後編輯大陸來港知識青年的小說集《反修樓》的林志毅,亦於去年三月在廣州被拘留。據去...

秘密審判?

  秘密審判? 劉山青被拘禁至今,中國當局一直是諱莫如深,未有公開事件的任何消息。劉被拘留之後,他的家人完全得不到通知和音訊,直至他父親在事發後三個月到廣州公安查詢,才獲得口頭通知劉已被拘留,但卻不告知拘留的原因,也不准劉父探望兒子。 如果中國當局認為劉山青的身份是中國國民,按照中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家屬應在二十四小時內獲得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有關公安機關扣留人的規定是:「扣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扣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扣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對逮捕亦同樣有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的規定。如果說劉的家屬在港,「無法通知」,那麼劉父去年兩度赴廣州查詢,又為何不告知扣留的原因呢? 同時,對劉山青的長期拘禁,也未知是否與《刑事訴訟法》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依照前規定延長仍不能終結,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然則,劉山青被長期拘禁,是否「案情特別重大複雜」呢? 中國的憲法明言「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又規定「國家保護華僑和僑眷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劉山青如果沒有觸犯刑法,依法應早就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同時若被扣留,也應在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法院必須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詢問。如果劉山青的指控不是「欲加之罪」,如果他確犯了中國在答覆英國政府時所稱的「不法行為」,應依法審訊,而公安機關移送的起訴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決定,並公開進行。這些法律條文規定的程序是否實行,未見報道,連劉山青的家屬也未得到通知,結果是出事後十五個月,才給劉父口頭答覆,說已判刑十年。 很有可能,對劉山青的審判是秘密進行的。因為八一年吳仲賢被捕時,公安人員曾對他說:如果審判,過程一定是秘密的;奴果罪名成立,可判處十年徒刑,也可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而外界始終會一無所知。還說即使人「失蹤」了,海外的「聲討」也起不了什麼作用。 現時,仍未肯定的是,劉父被廣州法院官員籲請要他的兒子「合作」,是否表示量刑方面還未最後「拍板」,仍有「議價」的餘地。這相信是在劉父真正獲得通知之後才有眉目。...

香港的營救行動

  香港的營救行動     劉山青的父親是一個普通的小市民,怕事,被動。他一直擔心其他人插手介入,會害苦了他的兒子。 在劉山青被拘禁之後,劉的朋友組織了「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他的同學和以往曾經共事或認識的朋友。委員會的成員表示,他們是相當鬆散的一堆人,沒有什麼組織性,也沒有核心,大家是因為關心劉山青的事件而聚在一起,委員會主要是一個消息聚散的中心。 委員會成員和劉父最初曾因為劉山青「失踪」而到警署報案,跟着又查詢移民局出境的登記。然後,他們去信港督,並向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求助,但未獲受理。去年四月,他們找新華社香港分社,但新華社的答覆是,他們是新聞機構,不受理劉案。他們也曾接觸香港的政協代表,但無任何消息。跟着他們寫信給國際特赦組織,並且就劉山青被扣留之事,發出致中國人大常委會、廣東省人民法院、廣州市公安局及香港政府有關部門的公開信,徴求簽名。 刋登聯署公開信的事,也曾經出現一些波折。報紙方面只有一份接受,以廣告形式刋出,並要求交出聯署人的身份證影印本。當時,圈內有人認為劉山青事件很複雜,表示不了解劉山青的背景。有些傳聞或暗示說劉山青和「托派」有關連,也有托派中人說他是個「托派」。但是,一位和劉曾是同學也曾共事的朋友卻認為,沒有什麼政治意識形態可以概括劉山青,勉強可說他是個無政府主義者。他另一位朋友說,如果把所有像劉那種比較特立獨行的人打成「托派」,那實在是抬舉了「托派」。他認為劉山青算不上是香港學運和社運中活躍的「大人物」,只是一個普通的「小人物」而已。 然後,劉山青的事件在英國方面也有了反應,去年七月,國會議員賈樂文在下議院質詢英國政府如何處理香港居民劉山青被中國扣留事件。他問英聯邦事務部部長,英國或香港政府有沒有派代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磋商香港市民劉山青未經審訊而被廣州當局扣留之事。英聯邦事務部部長的答覆是:劉山青並非持英國護照,英國政府已通過正當途徑詢問中國政府有關劉失蹤及被拘留情況。此外,英聯邦事務部部長在另一次答覆質詢時曾表示,持香港英籍護照的華人在中國不能獲得英國領事的保護,因為他們被認為持有雙重國籍,但英國領事官員人乃會盡力為他人門提供必須幫助。 之後,在去年十月,劉山青父親及「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的成員獲得香港布政司署的覆信,答覆他們去年二月給港督的信件,內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