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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非罪之7

  罪與非罪之 7   恰夠嘲諷的是:國家是共產黨領導的,共產黨是「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序言》第八段) 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也就可演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有『錯誤』可『修正』而『堅持』本黨是『真理』的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的」。雖然滑稽,但是事實。 這樣的共產黨騎於頭上的憲法,營劉會尋章摘句來說明劉山青的公民權利,可以嗎?劉山青也景從社會主義,但社會主義有許多牌子和發展,共產黨的「社會主義」是甚麼?共產黨的「社會主義法制」又是甚麼? 共產黨的「社會主義法制」有條不容他人談論、探討、發展革新社會主義的《反革命煽動罪》,但凡有公民試法,即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刑法第九十條)論處。所謂「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即是共產黨獨坐皇位的政權(就《共產黨宣言》來說,它實質上已先淪為反革命。),蟻民與它對立,當然是重罪,「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惡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零一條)。劉山青竟得十年酷刑,又剝奪子烏虛有的「政治權利」三年。在「社會主義法制」的法院審結程序,更是等而下之的坑人程序:「兩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竟是甚麼號稱比資本主義法制更健全的審判制度,它解釋說: 「實行兩審終審的制度,是符合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的。它既可以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保証辦案的質量;又可以方便群眾,使群眾不致因審級過多而受訴訟的拖累,避免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浪費;而且,使案件得以及時終結,判決可以及時執行。」(《刑事訴訟法講義》/法律出版社/第廿四頁)

罪與非罪之6

  罪與非罪之 6   乙部   從現時的途徑,營救劉山青的希望是微乎其微的,甚至可以說是無望的。 原因有二: ──一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書明; ──二在法院審結程序癥結。 另外還有兩個更重要的原因: ──先是共黨對思想言論自由的認識; ──後是翻案的常例和手法。 讓我們先評析兩個表因。 打開所謂現行的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我們發覺內裏到處充斥「但書」和「金剛箍」,收回任何有異於中共認許的思想言論公開發表的可能性,更遑論保護不帶條件不加設限的思想言論自由。以下是「但書」和「金剛箍」的列舉: ──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序言》第八段) ──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序言》第九段) ──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造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綫。(《序言》第十段)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總綱》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總綱》第二條) ──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總綱》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通信進行檢查外……(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四十條) 抄到這裏,大致也足夠了。我們立刻可以察覺到,雖然在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卅五條,有不加「但書」的甚麼「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這種種都離不開通信的需要,也即是隨時要受檢;再加上另一條「但書」(同章第五十一條)「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罪與非罪之5

  罪與非罪之 5   八三年七月的聯署呼籲信有三點要求:「( 1 )立即釋放劉山青;( 2 )公佈劉山青一案的全部案情;( 3 )劉君現時有被探訪及通訊的權利」。發言對象是: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同年七月,營劉會以該會名義再致函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要求中國政府應:( 1 )立即公佈劉山青一案有關詳情;( 2 )為劉山青翻案、平反、恢復名譽及予以釋放」。再同年十一月,又再聯署致函國務院總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當局必須:( 1 )公佈劉案全部紀錄;( 2 )撤銷「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予以平反,並釋放劉君。這年內多次發言,後一信的原因是得到了廣州中級人民法院覆函中大學生會所作出的反應。 八四年十二月,「重中以下要求:( 1 )公佈劉山青一案的全部案情;( 2 )立即釋放劉山青,並予以平反。」發信對象是國務院總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五年十二月,營劉會發出與去年同樣要求的信件予同樣對象。 八六年十二月,提出下列要求:( 1 )立即釋放劉山青;( 2 )公佈冤案之全部案情;( 3 )確保劉山青親友有探望之權利。對象是中國國務院總理。 以上詳列五年來營劉會的主要觀點,大致無誤。這可歸納為三大點,一是探望通訊權利,二是公佈案情;三是釋放及平反。在五年內,曾有人因主要見解不同而公開宣稱離開該會;他認為營劉會的重點應力陳劉氏不是內地人,而是香港人;港府要力爭,甚至不惜運用外交途徑;會內亦要將劉氏的人身自由與香港前途連繫一起,才可觸動對香港前途關心的人,形成更大的抗議局面。另外也不以為要政治性面對中共,所有勢力都應以劉氏獲釋為主。相反則有人根本視劉氏事件為國內民運的一部分,最好混合一起拯救其他著名民運分子,因而對單一的劉氏事件並不太有興趣去花氣力。 問題是:營劉會怎樣認識劉氏的「罪與非罪」問題。 從簡單結論來看,營劉會不會認為劉氏有罪。 從深入層面來評析,營劉會並未為劉氏的無罪,提出强而有力的辯解,嚴峻地說,營劉會未正視現行中共憲法和法制,也由於政治上認同中共法統,因而在法理上更無從拯救劉氏。這是甚麼原因呢?讓乙部展開探討吧。

罪與非罪之4

  罪與非罪之 4 明顯的是,他們仍困囿於劉山青的政治信仰陰影,最好免去該部分;更不要有半點托派關係。他們掰了一半劉山青以平衡良心。 第四堆人士,當推八三年中大學生會和港大的國是學會,當然亦包括一些學界的關社團體。當年的中大學生會藉兩岸民生比較團赴京得唔高層京官之便,提及劉山青一案,因而引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劉山青案覆中大學生會羅永生函》。這無疑是重要突破,中共官方終於打破沉默。從覆函的行文裏,我們亦得知這堆人士關注的重點是:中共有沒有公開審判?有沒有給予通訊權利?有沒有按法律程序拘捕、起訴、審判?法院覆函大致都滿足了他們的疑點。在他們而言,劉山青案的「罪與非罪」問題,不是他們最力爭的,要點是中共有沒有按公佈的憲法以至刑法的人身權利的法律程序辦事。他們忘記了中共政府機構彈性得很的,「具體情況具體解決」,給你多少法律權利是恩賜取捨,所有程序都「不存在違法問題」。這方面進一步的分析,留後本文乙部討論。 總的一句,他們只有興趣於補充檢察院的工作,因而迴避劉山青腦子裏的東西,應該不應該服刑。 第五堆人士,到團聚於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左右的人了。為甚麼筆者如此不敬用詞,因為營劉會由頭到尾都是一個極之「凑合性」的組織,有人形容之為「參與式民主」。初時,陣營是龐大的,它包括劉山青各時期的舊雨新知,和好奇的雜誌執編,求知的學界幹事,主力先是「新青學社」、「青工學社」、「民運資料中心」、「香港支援中國民主運動協會」和同時期的大學同學,其後以上團體漸消散,每年的主催,便不離開沾有托派組織身分的人。筆者在當時的扮演角色是:以「香港支援中國作家行動」聯絡處成員身分參與,「香港支援中國民主運動協會」,協助民主運動中文藝民主化的支援工作。因而,有機會在援中民協的工作上認識劉氏,後來再次在僅有一次行動的「支持波蘭團結工會委員會」會議上碰頭。作以上的說明,將有助於澄清外界(尤其是右派報章刻意的標簽式的報導)對營劉會的組成成分有所瞭解。事實上在初期的營劉工作,並沒有成員以托派身分進行指導的,但由於向來的習慣是開會人多,承担實務人少,不少文件起草工作,便自然而然地落入托派成員的身上。雖然托派在他們的機關刊物上另有專文討論劉案,但在營劉會的文件起草方面,還是有所兼顧的,較為簡潔的。也即是說,辛辣的觀點沒有了,有的只是為二三點要求所做的闡明和推論。 綜觀五年來營劉會向中共遞交的...

罪與非罪之3

  罪與非罪之 3   迴避不是辦法。筆者理解,作為組織原則,托派不可能因市面上流傳某某是托派分子,而忙於表態聲明,某某是或否。托派至現時仍在當年作為中共反對派的「戰時狀態」,地下黨的氣息很重,分露面和隱名的,這無可厚非,反正外人無從干涉。但托派好擴大結盟的運動方法,卻常常圍起了一重「朦朧托派圈」。一切對托派不反感和不排斥的朋友,都進入了圈子。有得有失,得的是可以較深入討論政局,失的是在運動界的「常性地位」。早年派介入運動的手法,常被誤傳為洪水猛獸;另方面,托派又是否有仔細地檢討他們要起領導作用的做法呢?這又只有托派自己才可解答的問題。劉山青既有人代公開說明不是托派,然則又是否「朦朧托派圈」的圈中人呢? 筆者有機會得到一種來自托派分裂陣營的看法,它多少批判了往日香港托派在這方面的缺點: 「……他們費盡氣力所得到的收穫,只是從直接有關的群眾圈子以外吸收到幾個能夠接受他們那套『革命』幻想的人,以及在一部分社會工作者和關心公益的知識分子(沒有政治背景而又思想比較開放的)裏面得到一點好感……」(節自《給國際的報告》) 從多次非公式的機會裏,筆者又印証了同一資料的另一段說話: 「……和國內民運戰士聯繫的工作(這是他們這兩年唯一自豪的工作)……」。 因而,筆者可以認為,劉山青在大學畢業後,基於對民運的關注,他和他的大學朋友們,結合為一個大學生和畢業生(泛院校性)的民運關注支援小組,繼續大學培養起的興趣。這時期,他們亦有接觸做着同樣工作的托派國內組,互相交換資料,人力上協同工作。小組和國內組之間,難免有些相同的實質工作。這樣情況下的劉山青,是托派嗎?沒有人代為回答。他是與托派交好的朋友嗎?差不多是。所以,他不是托派「分子」,是朦朧托派圈中人而已。就因為這段過往,運動界應離棄他不顧? 不出 不錯,他們是營救的第三堆人。他們盡可能以個人身分關顧他的安危,他們擔當不起鼓動本團體聯名營救。這堆人士包括民意團體和學界團體。貫穿着這些團體中起重要的突破作用是一位來自意大利的甘浩望神甫。這位苦行僧式神甫,在最低沉的環境下推動了十五個團體(先一輪是八個團體)聯名聲明。他們的立場很明確:劉氏在港時期,活躍於社運和學運界,為人真誠,所以、他們還他以人道的援手。縱使有罪,還望特赦、假釋。在他們第一輪聲明(八五年發出),有小標題可引申出代承有罪的婉轉...

罪與非罪之二

  罪與非罪之二   其餘方面,在國際層面或西方,以美國為基地的《人權聯絡報導》曾在八三年報導過劉氏一案;八二年間英國曾有一位留學生以「英國營救組」名義,向營劉會索取資料,從此再無音訊;八六年底,美國「東亞人權協會」的司馬晉會晤過營劉會的幾位成員,初次取得較豐富的營劉資料。以上情况,都談不上對劉氏「罪與非罪」有所取向,他們只是同情,尋求瞭解和報導。其他個別零星外國記者或激進政治信仰者如無政府主義者,都不外索取資料報導或了解一下而已。嚴格來說,國際上對劉氏的「罪與非罪」取向,不是只講人道,不究底蘊,就是意識型態上跨越,視為墮落政權的常見現象。 在本地輿論方面,除開從新聞角度及右報策略必然報導的報章,可以不提之外,確然有一組雜誌報章的專欄作者,對劉氏蒙難事件,力加報導和分析。他們分別會在如下報刊撰寫過專文:《百姓》、《九十年代》、《爭鳴》、《時代新聞》、《國際城市》、《文化新潮》、《新報C和《信報》。這裏特別要提出的是,《信報》副刊的《胸懷祖國放眼世界》、《論盡太平山》和《教育眼》等專欄所激起的討論浪潮,它先由艾凡先揚後貶,提出劉氏的托派關係及嘲諷托派的不濟事,繼有吳南山間接的寫出因劉氏在托派嫌疑底下,《七十年代》拒絕刊登「各界公開信」廣告的義憤:「劉山青是托派便不應支持,這樣態度是錯誤的。」(《信報》論盡太平山[劉山青事件之四]:評《七十年代》之短》),至後來方卡謬抱打不平的文章出現(或是阿水與王天君在其他專欄的呼應。),已是論談人物得失和前學運界至後文化界是非的另題餘緒了。 熟知七十年代學運和後期發展的人,當然知道吳南山這位作者,對在香港繼起的中國托派運動的重要性。他如是撰文,雖然信筆比方,指出思想是不能入之以罪的,不因該人是否托派;因為國內民運中人,派別信仰亦有異,中共對其鎮壓則一。同為香港新一代,何厚彼薄此?他立論是正確的,但劉氏與托派的關係,則越難弄清。發展下來是:《九十年代》的執行編輯方蘇以「何立」筆名於八三年底撰文指出,劉氏是托派的事實,是一位「老托」親口向他說的。至此,輿論的標籤,已為劉氏──托派,繫在一起。事情發展至此,筆者觀察到:關心劉氏蒙難的各界人士,尤其是學界和團體,已認為劉氏是托派成員或隱名成員。劉氏所為,是政治信仰的犧牲代價,他們可避則避,深潛着的政治恐懼感,成為他們討厭托派的一道疏洩渠口。他們已不能從基本政...

罪與非罪之一

  罪與非罪 按 : 全文九千字 , 分 8 次連載 , 它是一篇好文章 吳萱人   引言   劉山青蒙難已經超過五個年頭了。 這些年來,營救工作斷斷續續,時熾時淡。每年耶誕節近,一班常年忙得不可開交的朋友,又自然而然地,想起為他作多少聲援行動。好使中共當局,以為香港的劉山青們,並不好搞,並未匿跡銷聲。   甲部   五年來,在各式各樣的營救過程中,漸漸分開為五堆人士。這五堆人士的集結,雖然有各自的背景和崗位因素,但總的來說,環繞的一個主要因素是劉山青有罪或劉山青無罪。當然,認為劉山青有罪的人士,並不等如說不同情不理解劉山青,反之,他們中有個別人士,是全心全意,堅靭而持久地做着營救工作的;另方面,認為劉山青無罪的人士,也每年集中地在年底與年頭之間,以較激越的行動形式,表達對中共的抗議。同樣反之,平時便各忙各的,沒有細緻的全年度運作計劃,包括與劉氏親屬的常設聯繫,以便取得最近情況。 為了便於探討劉山青的罪與非罪,首先略為介紹五堆人士的觀念,兼及一些評析。 在國際方面,國際特赦協會已於八二年底承認劉山青為「良心囚徒」,是該會的中國部分常年關注的人物,但卻未達至為「專組營救」對象。「專組營救」者,如台灣高雄人權日事件被捕的呂秀蓮,便是其一。從呂秀蓮最近出獄後寫成的接受救援感受文章看來,「良心囚徒」到「專組營救」之間,所出營教力量,確有分別。就所知,當年國際特赦協會在決定列劉氏為中國部分「良心囚徒」之前,主要資料是倚仗「營救劉山青委員會」中的個別成員所供給。該等個別成員,本身亦有以「營救劉山青臨時行動委員會」的名義,做過一些街頭文化抗議行動,亦有以個人名義及泛名義進行的劇本創作和戲劇政治行動。無論如何,國際赦協既從此一渠道獲得主要資料,此渠道的立場取向,便多少影响營救的决策。而我們假設在劉山青與呂秀蓮之間,雖然有「罪與非罪」的輕重分量的區別,足以影响他們是否設立「專組營救」或「當年全球呼籲對象」;營劉會和營劉臨時會對劉山青的「罪與非罪」採取了什麼立場,有甚麼可資深入分析的,在另節再談。雖然我們一貫知道,國際赦協是明文不介入各國意識形態的政治是非的,這個基本原因,足以使國際赦協可以根本地避開劉氏「罪與非罪」的課題。我們也知道,中共當局回答國際赦協的質詢是:中國沒有政治犯,只有刑...